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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讀費

鎖定
借讀費解釋近似於擇校費。借讀費,是針對學生跨省、市(地)、縣(市、區)借讀,佔據了當地一定的教學資源所收取的費用。中國教育部2010年12月24日公佈《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刪除了《小學管理規程》中第十二條中的“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中文名
借讀費
近    似
擇校費
針    對
學生跨省、市
修改和廢止
2010年12月24日

借讀費事件

借讀費的存在,是有着現實的土壤的。借讀費曾是中國的一個規範性收費項目,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不少問題,諸如農民工子女上學難,城市學生跨區域入學等問題。借讀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問題。
“學校是育人的聖地,因為這些年收借讀費和擇校費,搞得像生意場一樣,這使學校和學生、家長之間原本純潔的關係籠罩上了陰影。很多每年因學生擇校而流失好生源的學校校長更是義憤填膺,“義務教育階段借讀費尚有統一標準,而高中擇校費分三六九等,不同學校收費標準不同,無形中,收費就會成為學校形象的標誌:似乎收費越高的學校越優秀。那些收擇校費高的學校老師福利好,於是,薄弱學校的老師們拼命往優質學校擠,使優質學校錦上添花,而薄弱學校失去師資依靠,會雪上加霜。”
取消借讀費,許多人拍手稱快,這樣不僅減輕了家庭的經濟負擔,重要的是它還消除了一種不平等,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但取消借讀費,優質教育資源會不會離草根階層越來越遠?有些人對此表現出了憂慮。教育界人士提出,在名校資源競爭激烈的情況下,借讀費一取消了之的做法值得商榷,取消後引發新一輪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熱潮也不可知,有關部門應做出操作性更強的實施細則。
借讀費解釋近似於擇校費。國家改革開放後,農民進城經商或打工子女上學(與城裏的子女的比)額外需交的費用叫“借讀費”。
2010年國家已經取消這項費用。 [1]  但是少數學校置國家政策於不顧還強行收取(農民法律意識不強,怕孩子上不了學)“借讀費”。 [2-3] 

借讀費政策

2009年2月2日,財政部、中國發改委下發通知中表示,義務教育階段借讀費2009年起取消。這原本是件大好事,可原來的“遊戲規則”突然被打破,借讀費取消之後,學校亂收費又少了一個“擋箭牌”。取消借讀費在實施過程中,卻變成了引發一連串新問題的“導火索”。

借讀費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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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讀費取消了,那些打着“借讀”旗號的擇校費、贊助費能就此絕跡嗎?義務教育借讀費不收了,會不會收其他名目的費用?義務教育借讀費本來就是由於流動人口的子女跨地區借讀,佔據當地教學資源而收取的費用。但是,這種政策在很多城市卻逐漸演變成為一種解決嚴重的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擇校問題的方式。很多學校正是通過收取借讀費的方式,將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合理化。有專業人士認為,禁收借讀費,或許會引發更大的擇校熱。而且並不能保證收費不以其他“捐資助學”的名目出現,那樣費用可能會更大。
家長普遍擔憂:
原來的遊戲規則突然被打破,很快就引出很多亟待解決的新問題:少了“借讀費”這道門檻,想上優質學校會不會更難?2010年借讀費取消學校提前收取的借讀費第二年年會不會退?借讀費取消後會不會衍生其他名目的“贊助費”、“捐助費”。到優質學校讀書是否會更難:“明年取消借讀費,連敲門磚都沒了,人家城裏的學校還收咱農村娃嗎?”在文峯寺附近租房居住的泰興市農民工潘成説,他的兒子於2010年秋季要上小學一年級,他擔心取消借讀費後,學校就不收借讀生了。
多交的錢怎麼辦:
“停收借讀費了,那學校超前收的借讀費能不能退回來?”一部分已經一次性交了小學6年或者初中三年借讀費的家長開始擔心起來。按規定,學校應按學期收取借讀費,但很多學校在新生報名時,都是一次性收取整個小學階段(12學期)或初中階段(6學期)的借讀費。學生家長認為,學校一次性收費原本不符合規定,提前收的借讀費當然應該退還給學生了。 這是取消借讀費之後,最棘手的遺留問題之一。很多學校已經把學生預交的借讀費用於事業性投入,萬一家長追着校長追討借讀費,處理起來會非常麻煩。財政部、中國發改委下發的文件裏沒有明確規定提前交的借讀費要不要退,如何退。
借讀費取消後會出現其他名目費用:
不少人認為禁收借讀費,也許將帶來更大規模的擇校熱。“取消借讀費是減輕了家長的一些負擔,但萬一學校變相要求家長‘捐資助學’,這筆費用反而更大。”一些家長擔憂。

借讀費百姓觀點

借讀費 借讀費
取消中小學“借讀費” 學校不收農村學生。2月10日,是大多數中小學開學報名的日子。汪女士是金安區東河口鎮人,為了給孩子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兩年前把孩子轉入市區上學,自己也進城做服裝生意。針對政府取消中小學“借讀費”這一政策,她高興地説:“這個政策對我來講是非常好的消息,畢竟每學期可以少交400元的借讀費。”但同時,也有的人卻為取消借讀費苦惱不已。在市區解放路小學附近租房住的秦女士説,她的孩子眼看着要上小學了,可是學校又不給上了,原因是借讀費取消後,不收農村來的孩子。取消借讀費是為了抵制學校亂收費,但是如果取消了以後,孩子連上好學校的機會都沒有了,她真不知道該怎麼辦好。
安徽省六安市教育局基教科負責人王勇説:“根據《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中小學生的入學實行的是“就近入學”的原則。只要是符合‘就近入學’原則的學生各學校都會無條件招收。學生家長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隨意轉學。”他還指出,金安區和裕安區都有自己的定點學校,學生可以在自己的學區內選擇學校。
安徽省六安市市城區的幾個中小學負責人解放路小學周校長表示,取消借讀費絕對是項惠民政策。學校方面會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無條件接收符合條件的學生入學。但是如果是跨學區的學生,根據規定學校是不會接收的。要想把這項惠民政策做實做好,政府要加大調控力度,合理分配教育資源,達到各學校教育資源的均衡發展。取消借讀費,六安市九中校長李勝告訴筆者,取消借讀費以後,學校少了一部分經費,教師的工資和課時費等發放也有些吃緊,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建議政府多多關注學校資金吃緊的問題,給予教育機構更多的資金支持。

借讀費最新政策

據瞭解,在《小學管理規程》中的第十二條,原本的條文內容為“小學對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刪除“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讓小學收借讀費沒有了相關依據。
教育部修改和刪除部分規章有兩方面原因,由於在規章中引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名稱修改或者廢止、失效的規定作出修改;規章中一些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要求。
出於這兩方面原因,教育部共修改和刪除了12條規章。其中,“集資辦學”也從《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中刪除。
另外,因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要求或者已經被新的規章所代替,教育部決定對《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予以廢止。
以上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對下列規章中引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名稱修改或者廢止、失效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教基〔1994〕19號)第十三條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38條的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家有關規定”。
2.將《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教基〔1995〕14號)第三十條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3.刪除《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第十條中“及其實施細則”。
4.將《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教基〔1998〕4號)第二十五條中的“《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改為:“《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
5.將《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教體〔1998〕4號)第二十五條中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修改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6.將《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教育部、衞生部令第14號)第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的“《食品衞生法》”修改為:“《食品安全法》”。
二、對下列規章中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修改:
7.刪除《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教基〔1994〕19號)第十一條中的“集資辦學”。
8.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暫行管理辦法》(教外綜〔1995〕130號)第十二條第三款。
9.刪除《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第十二條中的“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10.刪除《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11.將《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教育部令第8號)第十二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予以規範,加強對中小學校長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和質量評估。鼓勵有條件的綜合大學、普通師範院校、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等機構發揮各自優勢,以不同形式承擔中小學校長培訓任務。
12.將《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第八條修改為:“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三、因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要求或者已經被新的規章所代替,決定對《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機構管理暫行辦法》((88)教技字21號)、《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教計〔1993〕129號)、《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規定》(教財〔1996〕10號)、《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教財〔1999〕16號)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