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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鎖定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准頒佈的《學校衞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加強對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規範化管理,提高高等學校醫療保健工作的質量,特此印發《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中文名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
頒佈時間
1998年4月22日
章節數
共計五章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學校衞生工作條例》、加強對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提高醫療保健工作質量,提高師生員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指設在高等學校內、主要為師生員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機構,按學校規模大小及服務對象多少分別設置校醫院或衞生科。
第三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應堅持面向全體師生員工、貫徹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提高師生健康水平服務的工作宗旨。
第四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校人羣的健康狀況;開展學校健康教育;負責學校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防治; 對影響學校人羣健康的有害因素實施醫務監督.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第二章

基本職責
第五條 負責新生入學健康檢查,定期對學校各類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各類健康檢查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並根據存在問題及時採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六條 對患病體弱學生實施醫療照顧:對因病不能堅持學習者,根據學籍管理規定,提出休、退學處理意見。
第七條 對學校社區內危重病例實施搶救。校內醫療保健機構不能處理的危重及疑難病例,應當及時轉上級醫療機構診治。
第八條 協助教務部門開設大學生健康教育課程(選修課或必修課)或定期舉辦健康教育講座,增強學生自我保健能力,促進學生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衞生習慣。
第九條 開展學校社區內醫療服務,做好各種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治、控制工作。
第十條 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做好學校社區內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學校教學衞生、體育衞生、勞動衞生、環境衞生、飲食與營養衞生等實施醫務監督,並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學校有關部門對公費醫療進行改革和管理,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由各高等學校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報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受主管校長直接領導,或由主管校長委託總務部門領導,業務上接受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人員編制應根據服務對象的總人數及任務,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核定。衞生技術人員應占其總編制的80%以上;其中,中、高級技術職務人員應達到衞生技術人員總數的60%左右。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科室設置,除執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相應等級醫院及綜合門診部的有關規定外,根據學校衞生工作的特點.應設立健康教育及心理諮詢科室(組),或設專人負責該項工作。有條件的校醫院可設置適當數量高知病房。
第十七條 校醫院(衞生科)的管理,實行院(科)長負責制,院(科)長由所在學校任命。
第十八條 校醫院(衞生科)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應明確各科室人員職責權限,執行各項保健醫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衞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衞生技術人員的業務進修納入學校工作計劃。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衞生技術人員的衞生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基本建設應納入學校基建總體規劃;其建築面積按《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或《普通高校建築面積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的基建與設備費、經常性經費、預防經費、健康教育經費,應納入學校年度預算。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減少轉診,降低公費醫療支出。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高等學校醫療保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長期從事高等學校醫療保健工作成績顯著者,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醫風惡劣,工作不負責任而導致醫療事故者,應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高等學校醫療保健機構工作規程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