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證業務
鎖定
- 中文名
- 信用證業務
- 縮 寫
- L/C
- 方 式
- 典型的逆匯
- Opener
- 開證申請人
- 開證行
-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信用證業務定義
信用證業務釋義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即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出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一般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是開證申請人填寫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一旦開出,開證行承擔首要付款責任,而且其付款是終局性的,一經付出,不得追回。開證行可拒付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一致的單據。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是指接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只負責將信用證通知或轉遞給受益人,而無議付或代為付款的義務。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買入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提交的匯票及/或單據的銀行。可以是通知行。如議付行發現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可拒絕議付。議付行議付後如果被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對受益人進行追索。
6.付款行(Paying Bank),是履行付款責任的銀行,一般是開證行或其支行,也可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付款行對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的單據可拒付,但其付款為終局性的,一旦付出,即使是誤付,對受益人及議付行也無追索權。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指應開證行的要求對信用證加以保兑的銀行。可以是通知行或第三家銀行。保兑行的資金一般高於開證行。保兑行對與信用證條款不符的單據可拒付,但其付款為終局性的,即使誤付,也無追索權。
9.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又稱清算行(Clearing Bank),指在信用證由開證行指定的對付款行或議付行進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償付行代償後,再向開證行索償,但其不接受單據,不審核單據,故其付款不是終局性的。
信用證業務特點介紹
1.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種自主文件,但其一旦開出,便獨立於買賣合同。
3.信用證是單據業務,各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信用證業務條例條款
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ICC Publication No.500)1993年修訂本(簡稱UCP500)對信用證的種類,內容都有規定,但對開證行無約束力。然而信用證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基本條款
2.單據條款
3.商品條款
4.裝運條款
5.其它條款
信用證業務類型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證(Acceptance L/C)和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6.根據信用證金額能使用的次數,分為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和非循環信用證(Non-revolving L/C),其中循環信用證又可分為按時間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around Time)和按金額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around Value),它又分為三種:自動式循環信用證、半自動式循環信用證、非自動式循環信用證。
7.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又稱為轉開信用證、橋式信用證、從屬信用證、補償信用證,是指中間商受到進口商的信用證後,要求原通知行或其它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證給另一受益人,這種信用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8.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指進出口雙方相互向對方開出信用證進行結算的方式。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受益人。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28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路肩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