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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

鎖定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國或第三地的某一銀行開證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註條款,表明該行與開證行一樣,對受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單據負有付款、承兑的責任。
中文名
保兑行
外文名
Confirming Bank
詞    性
名詞

保兑行責任

根據UCP600規定:保兑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兑之時起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UCP600:第八條保兑行責任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兑行,或提交給其他任何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保兑行必須:i.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證規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已承兑匯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ii.無追索權地議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保兑行議付。b.保兑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兑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c.其他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往保兑行之後,保兑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保兑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保兑行對受益人的責任。d.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兑,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並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兑。

保兑行對比

保兑行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據開證銀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兑的銀行。保兑銀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兑後,即對信用證獨立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保兑銀行可以由通知銀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銀行加具保兑。
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開證銀行的指示或授權,代開證銀行償付墊款的第三國銀行,即開證銀行指定的對議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於開證銀行的資金調度或集中在第三國的緣故,要求該銀行代為償付信用證規定的款項,才出現了償付行。

保兑行操作業務

一、保兑行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當信用證規定的“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提交到保兑行時,保兑行即應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凡由保兑行承兑者一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凡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兑者一如信用證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兑,應由保兑行承兑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則保兑行應予支付;予以議付,不得追索。保兑行在開證行不能兑付時,有必須議付或代付的責任。在已經議付或代付之後,不論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只要出口人提交了“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後,保兑行都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二、未經開證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
自發出信用證修改之時起,保兑行可將其保兑擴展至修改,且自其通知該修改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修改的約束。然而,保兑行可選擇僅將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對其加具保兑,但必須不延誤地將此通知開證行和受益人。
三、保兑行為別家銀行加保,要講條件和取得代價
首先要考慮開證行的資信,然後決定是否接受這一委託,如果同意接受,就要考慮是否收取開證行的保證金。在同意免交保證金而加保的情況下,還要為開證行定下一個保兑控制額度,且不得超過這個額度。假如開證行在開證當地是一家相當有聲望的銀行,保兑行有時也要求對方提供對等的保兑義務作為條件。此外,保兑行向開證行要收取保兑費,費率為1/8%到3/16%不等;如保兑期限較長,還要按比例加收。開證行交出的保證金和保兑費,最後都要轉嫁到進口商身上,這增加了進口商的負擔,所以信用證是否需要加保兑這一問題,是進出口商成交時在條款方面鬥爭的內容之一。通知銀行開證行的請求而加保兑,這是通常的做法。但有時也有通知行出口商的請求,未經開證行同意而自行加上保兑的,這種“無委託保兑”只是在開證行資信本無問題、通知行對它相當信任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開證行可以不承認這種保兑,即不承認通知行具有保兑行的權利。所以,這種保兑是既成立又不成立的,對出口商來説,通知行加了保兑即負了責任;對開證行説,通知行的保兑與它無關,甚至可以提出抗議。一般比較保守的銀行在遇到受益人提出保兑要求時,通常都要首先徵求原開證行的意見,只在得到補充授權後才加上保兑。

保兑行存在原因

由於政治上的原因或因開證行規模較小、信譽不高,本信用證金額超過開證行的資力或開證行所處的國家的經濟情況不佳等原因,賣方可要求買方請開證行委託受益人所熟悉的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兑。另外,買方為使其信用證易為賣方所接受,也有主動開出保兑信用證

保兑行承兑條款

開證銀行委請通知銀行對已開出信用證加以保兑,通知銀行必須同意承擔保兑的責任和義務,兩者必須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銀行兼保兑銀行的責任和義務,通常是在信用證的右下角有通知銀行的通知欄,在此欄內通知銀行必須作出文字説明,同意保兑的條款,此條款稱“開證銀行以外的保證條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本銀行(通知銀行)受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委託,對本信用證加以保兑,並在此保證,凡提交貴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簽發的匯票,屆時由本銀行兑付。
2.根據通匯銀行(開證銀行)的要求,本銀行確認此信用證並藉此向貴公司(受益人)保證,凡出具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的匯票,屆時付款。
3.對本信用證予以加保並在此保證,凡向本銀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證諸條款的匯票時予以議付或承兑。
4.本銀行對本信用證受託加保,凡依本條款簽發的所有匯票,我銀行保證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