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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退税
鎖定
會計處理
當前,關於企業所得税退税的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税是企業當期所得税費用的減項因素,應衝減當期的所得税費用科目;第二種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税並不是企業實際經營收益,而屬於獲得的純利潤,應當直接進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科目。兩者的共同點都在於堅持收付實現制,不同點在於收到退税款的性質認定。
這兩種觀點或失之於偏頗,或缺少基本的理論支持。
第一,企業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認定為税後利潤,不能按照税後利潤分配的辦法處理。税後利潤的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結果,而是企業前期或者當期生產經營結果的延續反映,並且一旦獲得退税就處於企業的實際控制之中,與税後利潤有着本質區別。至於企業當期經營是否盈利,應當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税退税結合起來衡量。
第二,企業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認定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税費用的減項因素。從企業所得税減免税政策制訂角度和實際操作流程看,企業所得税減免税類型較多,程序各異。受到税收徵管規程的制約,不同目的的減免税,實際操作流程不同,企業所得税退税款最終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業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體會計處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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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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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所得税退税 .MBA智庫[引用日期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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