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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護
鎖定
看護,照顧的意思。介護是指以照顧日常生活起居為基礎、為獨立生活有困難者提供幫助。其基本內涵為自立生活的支援、正常生活的實現、尊嚴及基本的人權的尊重和自己實現的援助。
- 中文名
- 介護
- 意 義
- 看護,照顧的意思
- 對 象
- 生活不能自理的弱勢人羣
- 內 容
- 照顧被介護者的日常生活
介護介護的對象
介護介護的內容
介護工作理念
(1)尊重人的尊嚴:在介護工作中必須將每一位需要介護的老年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人來看待。
(4)實現正常人的生活:介護工作應尊重被援助者實際生活的需求,將其置於與普通人一樣的社會生活狀態下予以援助。
介護介護員
介護員需要經過專門的護理培訓,有的地方還要上崗證。
介護介護所
專門提供介護服務的地方,也稱為介護所。
介護介護在日本的情況
(1)日本介護髮展史:日本的介護工作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當時的日本已經進入老齡社會,老年人口高達總人口的14%~15%。少子化的後果使獨居老年人的家庭不斷增加,家庭護理者的年齡結構偏大,很多是老年人照料老年人,能力和水平均有限;同時,由於文化的影響,日本老年人喜歡居家護理,但社會的進步使女性進入社會的機會增大,老年人在家已很難找到合適的照顧者。社會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如何通過社會間互助,利用有限的人力資源,使社會保障體系更加高效與公平。
1963年日本就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健康福利問題。隨着少子老年化的加劇,介護人員的需求量和對介護工作質量要求日益提高。1987年《社會福利及介護士法》在日本應運而生,發展至今,日本共培養介護人員55萬人,併發給國家認可的相應的資格證書。90年代中後期隨着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殘障老年人日增,家庭護理能力的衰弱,加上持續經濟不景氣,長期護理費用的赤字已無法單純通過增税和提高保險費來維持,只有將長期照顧制度從社會福利轉變為社會保險,動用更多的社會資源,通過市場調節來解決老年人長期照顧的難題。在1997年12月日本通過了“介護保險法”,2000年4月開始實施。
(2)介護保險制度概要:介護保險將居住在日本的40歲以上者(包括外國人)納為對象,其中65歲以上為第一被保險者,40~65歲為第二被保險者。介護保險費50%由國家負擔,其餘40%依靠各地上繳的介護保險承擔,使用者自付10%。
(4)介護保險的從業者:包括介護保險管理師和介護士,前者根據使用者的情況擬定計劃,承擔認定的訪視和介護費用的核算與管理,由具有醫療、保健、福利等工作經驗的人員經過國家統一培訓和認證考試後承擔;介護士具體承擔老年人照顧工作,介護士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到指定機構臨牀實踐,通過國家資格認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