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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蒙邊界條約

鎖定
中蒙邊界條約是中國政府總理周恩來與蒙古國主席Yu.澤登巴爾於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訂的劃定兩國邊界的條約。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
主要內容:雙方規定了兩國全部邊界線的走向;雙方同意,凡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線為界,凡以道路為界的地段,道路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雙方同意,條約生效後,立即成立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議定書並繪製邊界地圖,詳細載明邊界線的走向和界標的位置,以代替本條約所附的地圖。兩國邊界議定書於1964年6月30日簽訂。
中文名
中蒙邊界條約
簽約時間
1962年12月26日
簽約地點
北京
簽約人員
周恩來總理和尤-澤登巴爾主席
生效時間
1963年3月25日
主要內容
規定了中蒙兩國全部邊界線走向
簽訂國家
中國、蒙古

中蒙邊界條約歷史沿革

1962年12月26日,《中蒙邊界條約》在北京簽訂。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於1963年2月4日批准。
中國國家主席劉少奇於1963年3月8日批准。
1963年3月25日在烏蘭巴托互換批准書後生效。
1964年6月30日,中蒙兩國邊界議定書籤訂。
2004年12月10~24日,中蒙邊界第二次聯合檢查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在烏蘭巴托召開,最後審定了中蒙邊界第二次聯合檢查議定書及其附件,兩國首席代表草簽了議定書及其所附邊界地圖,簽署了界標登記表和聯合檢查成果彙編。雙方測定,中蒙邊界全長4710千米,共豎立1597根花崗岩界樁。此次聯檢後,中蒙邊界更加清晰,有助於兩國正常有序進行邊界管理。這標誌着自2001年5月開始的中蒙邊界第二次聯合檢查工作順利結束,兩國邊界合作與管理正常、有序進行。 [1] 
中蒙邊界 中蒙邊界

中蒙邊界條約主要內容

①中蒙兩國之間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線為界,若河流的幹流改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原界線維持不變。
②界河中的河水由雙方有關當局通過協商共同使用,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於中國,靠近蒙方一岸的屬於蒙古,位於幹流河道正中的以及在勘界後新出現的島嶼和沙洲,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歸屬。
③兩國邊界上的騎線井和騎線泉,以及以道路為界地段的道路為雙方共有,在經雙方有關當局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管理和使用。
④成立兩國聯合勘界委員會,根據第1條的規定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並在此基礎上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議定書詳細載明整個邊界線的走向和永久性界樁的位置,並附入標明界線和永久性界樁位置的詳圖。
⑤議定書經兩國政府簽字生效後,作為該條約的附件,其詳圖將代替該條約原附的地圖。

中蒙邊界條約簽訂意義

該條約解決了中蒙兩國間歷史遺留下來的邊界問題,正式劃定中蒙邊界,為維護兩國之間正常關係以及此後兩國關係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中蒙邊界條約簽約人員

簽字儀式 簽字儀式
周恩來總理和尤-澤登巴爾主席分別代表中蒙兩國政府在條約上簽字。
蒙古方面參加簽字儀式的有:部長會議副主席尼-扎格瓦拉爾,外交部長彭-沙格達爾蘇倫,外交部副部長桑-索索爾巴拉木,大人民呼拉爾代表桑-巴塔,外交部司長德-其米德道爾吉,蒙古駐中國大使敦-策伯格米德,以及蒙古其他貴賓。
中國方面參加簽字儀式的還有:國務院副總理賀龍陳毅李先念,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黃炎培、彭真陳叔通、程潛,政協全國委員會副主席李四光、包爾漢,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張治中、傅作義、蔡廷鍇,外交部副部長姬鵬飛,我國駐蒙古大使謝甫生,外交部第二亞洲司司長周秋野,禮賓司司長俞沛文等。
雙方握手 雙方握手
簽字以後,雙方熱烈握手,舉杯祝賀。

中蒙邊界條約條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深信本着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精神,根據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和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正式劃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邊界,既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也有助於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兩國人民的兄弟般的傳統友誼和合作事業;為此,決定締結本條約,並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特派蒙古人民共和國部長會議主席尤睦佳·澤登巴爾
雙方全權代表互相校閲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下列各條: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邊界線的走向敍述如下:
一、從中蒙邊界西端起點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的奎屯山(塔本波格大烏拉)4050米高地起,界線沿着額爾齊斯河(哈爾額爾齊斯河)和科布多河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正幹分水嶺而行,經過標高為4355米的友誼峯、布的烏哈那斯大坂(波斯塔蓋因大坂)、標高為3622.4米的阿拉齊則里根烏拉、曼迪萬大坂(布土哈那遜大坂)、索米因大坂、塔黑拉根大坂(塔黑勒特大坂)、3386.8米高地、霍米因大坂、3181.2米高地、扎嘎蘇亭大坂、伊赫土龍尼大坂、蘇姆代里根大坂、3501.4米高地、標高為3943.2米的温都爾海爾汗山、烏爾莫蓋提大坂(依爾莫蓋特大坂)和3326.4米高地,到3291.9米高地。
二、從3291.9米高地起,界線沿哈拉爾次河(哈爾額爾齊斯河)和加馬特河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支脈分水嶺向東南,經過標高為3161.4米的克騰阿爾峽烏拉,到吾土布拉克大坂,然後沿呼衣提河(哈布察勒布拉克果勒)和吾土布拉克河之間的分水嶺,向東北轉東到2295.6米高地正北約0.08公里處的一點,再以直線向正子午線東北56度42分的方向到加馬特河,然後順該河而下,到一條道路過河處,再沿河南岸的道路到加馬特河,然後順加馬特河到該河和吾土布拉克河的匯合處,再沿山脊大體東南而上,到2761.2米高地,然後沿加馬特河和新金溝(新薩拉)之間的分水嶺,大體向東南而下,經2225.5米高地,到新金溝(新薩拉)和交爾特河的匯合處,再順交爾特河而下,到該河和大杜爾公河(巴嘎杜爾公河)的匯合處,然後沿大杜爾公河(巴嘎杜爾公河)和小杜爾公河(伊赫杜爾公河)之間的分水嶺,大體向東經3029.5米高地到3215.1米高地,再沿東岔河(庫爾木圖河)和交爾特河之間的分水嶺,大體向東北到標高為3574.6米的奧夫琴烏拉,然後沿山脊向東偏南,經過3086.8米高地,在巴特拉夏河(沙爾哈馬爾河)和從西面流入該河的一個無名支流的匯合處以南0.4公里處穿過巴特拉夏河(沙爾哈馬爾河),再沿山樑大體向東北而上,到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的3056.8米高地,然後沿東岔河(庫爾木圖河)和沙格塞河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正幹分水嶺大體向東,經庫爾木圖大坂(伊赫大坂),轉向東南,到3039.9米高地以西約0.7公里的山脊上的一點,再沿山脊向西南經2936.0米高地,轉南偏東行約1.5公里,穿過克孜勒克牙河(布爾克土亞斯哈爾河),然後沿山樑大體向東南到2998.2米高地。
三、從2998.2米高地起,界線沿着額爾齊斯河(哈爾額爾齊斯河)和沙格塞河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正幹分水嶺而行,經過沙烏晉索拉大坂(土爾根諾林大坂)、3743.1米高地、土爾幹大坂、3626.4米高地、標高為2875.2米的忙代恰大坂(哈亞爾特大坂)、3879.4米高地和3594.8米高地,到哈亞爾特大坂(無名大坂),再沿分水嶺向東南行約1.6公里,然後沿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支脈山脊向西南到3194.7米高地,再沿山樑而下到一個小湖西岸,然後沿着湖的西岸穿過一條河向南沿山樑而上,到3206.8米高地(3206.0米高地),然後沿山脊向南行,到標高為3199.0米的無名大坂,再沿額爾齊斯河(哈爾額爾齊斯河)和布顏果勒之間的阿爾泰山脈蒙古阿爾泰山脈)正幹分水嶺而行,經過艾里斯廷大坂、齊格爾台大坂、阿爾善土大坂、加勒格札尕契大坂(甘次木德內大坂)和3272.8米高地,到標高為3869.7米的都新烏拉山頂。
四、從標高為3869.7米的都新烏拉山頂起,界線沿着青格里河布爾根河的分水嶺而行,經過達拉大坂(布爾根大坂)、母子大坂(哈拉諾林大坂)、3622.0米高地、土爾幹大坂、庫母達蘇大坂(比爾赫查希爾特大坂)、衣里斯廷大坂、3185.9米高地、開爾根敖包(伊赫吉爾嘎朗金大坂)、標高為3308.2米的阿斯嘎特哈爾烏拉、標高為3423.2米的紐楚古尼烏拉、3326.0米高地、3264.9米高地和3221米高地,到標高為3042.8米的卡增大坂。
五、從標高為3042.8米的卡增大坂起,界線以直線到3127.4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2712.7米的哈孜爾其山(哈孜爾其少布格爾),然後朝着葉忍其山頂峯的方向以直線到崩布特河(卡拉蓋特河)上的一點,再溯該河而上,到該河和可可賽溝(查干楚魯特果勒)的匯合處,然後溯可可賽溝(查干楚魯特果勒)而上,到一條道路過該溝處,再沿該道路向東南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然後沿西面的一條道路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再沿東面的道路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然後沿東面的道路向南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再沿西面的道路到三條道路的分岔處,然後以直線向西南行約1.6公里,到1727.0米高地,再以直線到1496.4米高地,然後沿道路向西南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再沿東面的一條道路向西南到標高為1460.4米的布勒科特拜山頂(標高為1458.6米的灰申哈爾陶勒蓋山頂)北偏東約1.1公里處,然後向南偏西到布勒科特拜山頂(灰申哈爾陶勒蓋山頂),再以直線向西偏南到大沙爾布拉克泉,然後順大沙爾布拉克泉水到布勒科特拜山頂(灰申哈爾陶勒蓋山頂)西偏南約1.15公里處,再大體向東南,到蘇哈依特泉(1399.8米高地西偏南約2.1公里的一個無名泉)東北約0.2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向東南穿過布爾根河,到標高為1192.0米的紅山頭(標高為1187.0米的西赫烏蘭陶勒蓋)。
六、從標高為1192.0米的紅山頭(標高為1187.0米的西赫烏蘭陶勒蓋)起,界線沿山脊向南偏東到1670.0米高地(古龍呼呼特西北的小山頭),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294.0米(1302.6米)的諾火依多羅黑因烏蘭陶勒蓋,再以直線到都木巴敖包(冬德音敖包),然後以直線到頓巴斯套泉(夏海特音烏蘇),再以直線到1194.0米高地(1187.0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1304.0米高地以東約0.2公里處(蘇爾哈爾),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527.0米的騰木哈拉(標高為1520.2米的騰木哈拉烏拉)。
七、從標高為1527.0米的騰木哈拉(標高為1520.2米的騰木哈拉烏拉)起,界線以直線向東南到兩條道路的會合處,再沿向東南的道路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以北約2.5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向南到1690.0米高地(1682.3米高地),再以直線到2043.0米高地(2046.7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2543.0米高地(2540.2米高地),再以直線向東偏北行約2.6公里穿過胡居爾特溝到兩條道路會合處,然後沿道路向東偏南穿過小松樹溝(納林哈爾蓋特果勒),再沿該路向東偏南到該路穿過小松樹溝(納林哈爾蓋特果勒)東面的無名支流處,然後溯這一支流行約0.2公里到一個無名泉,再以直線向東南到2614.0高地(阿拉特烏蘭烏拉)西偏北約0.9公里的一個無名泉,然後以直線向南偏西到3229.0米高地(標高為3287.2米的冬赫格爾或阿同敖包東北約2.5公里的一個石峯),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標高為3287.2米的冬赫格爾或阿同敖包)。
八、從標高為3290.0米的阿同敖包(標高為3287.2米的冬赫格爾或阿同敖包)起,界線沿山脊向東南行約2.1公里,到3252.0米高地(無名高地),再大體向東經過3025.0米高地(3035.9米高地)、3102.0米高地(3095.8米高地)、2717.0米高地(2708.0米高地)、2921.0米高地(2912.2米高地)和2184.0米高地(標高為2200.1米的託嘎勒欽哈爾),到塔克爾巴斯套泉(塔克爾布拉克)以東約1公里處,再轉向東北到小哈甫提克山西北端的1185米高地(烏蘭胡少的西端),然後大體向東南經小哈甫提克山的蘇勒哈爾,到1919.0米高地(標高為1931.9米的南金哈爾),再向北轉東偏南到2020.1米高地(標高為2029.2米的呼黑阿爾根少布格爾),再以直線到1787.0米高地(標高為1773.8米的温格勒次格音包恩德格爾),然後以直線到1643.0米高地(1655.8米高地),再以直線到1770.0米高地(1765.0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1835.8米高地,再以直線到烏蘭伯衣琴德烏蘇泉東北約0.35公里的道路上的一點,然後以直線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西北約3.9公里的一個高地,再以直線到2429.0米高地(2429.9米高地),然後蜿蜒向東,經2918.5米高地和2597.8米高地,到2597.8米高地東偏南約6.4公里的一個高地(2338.7米高地)。
九、從上述高地(2338.7米高地)起,界線大體向東,經呼洪得雷山的1554.3米高地、1426.4米高地、1741.6米高地、2151.0米高地、2081.7米高地和2081.7米高地東偏南約2.5公里的一個高地(2036.0米高地),到標高為2553.7米的呼呼温都爾烏拉,然後大體向東南行,經過2219.3米高地和沙雷山(塔黑因沙爾努魯)的2430.3米高地(2430.0米高地)和標高為2531.7米的桑代哲布山、塔黑因烏珠爾大坂,到標高為2392.0米的果赫烏拉,再向東南到海來山(海來努魯)的2063.8米高地,然後大體向東南到1417.6米高地(標高為1417.6米的麥黑爾呼倫)西偏南0.3公里的山頂,再沿山脊向東北到1417.6米高地,然後以直線經老爺廟水泉(戈壁紅因烏蘇布拉克),再以直線到882.8米高地(標高為882.8米的包爾基奧特陶勒蓋),然後大體向東南,經992.0米高地(991.4米高地)和1007.0米高地(標高為1007.8米的扎金呼倫陶勒蓋),到1036.0米高地(標高為1034米的哈布察蓋特音哈布察林温都爾),再沿蘇海廷山蜿蜒向東南到923.0米高地東南約1.9公里處(標高為1034米的哈布察蓋特音哈布察林温都爾東南約6.8公里處),然後轉東偏北到1344.0米高地(在1422.1米高地東南約4.3公里處),再向東南行約2公里,轉南偏西經1009.0米高地(桑德蓋烏蘭),到813.0米高地(804.3米高地)西偏南約5.2公里的乾溝中的一點,然後向東偏南到809.0米高地東南約8.6公里處(845米高地南偏東約4.3公里處),再以直線到標高為658.0米(651.8米)的艾來蘇土沙衣林阿拉烏蘭陶勒蓋,然後以直線到762.0米高地(760.7米高地),再以直線經792.0米高地(800.3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710.0米高地(706.2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749.4米(745.4米)的沙爾烏哈根宗哈拉陶勒蓋,然後以直線到達拉英布拉克(納林陶來因布拉克),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044米的達蘭圖勒塔格(1034.6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456.0米(1456.6米)的塔拉音默爾特新温都爾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654.0米(1654.5米)的哈爾欣巴潤烏蒙敖包。
十、從標高為1654.0米(1654.5米)的哈爾欣巴潤烏蒙敖包起,界線以直線到1285.2米高地,再以直線到納林色布斯枱布拉克和蒙方哨所房屋之間的一點,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380.6米的納林色布斯台温都爾敖包,再以直線到沙拉音烏拉(1121.3米高地),然後以直線經過1215.8米高地和1141.3米高地,到標高為1217.9米的道格諾古爾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225.4米的道格新古爾班温都爾敖包(古爾班烏納格德烏林敖包),然後以直線到呼仁包木呼都克(阿達克包木呼都克),再沿公路北行約0.7公里,到公路和一條小路分岔處,然後以直線到1000.5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030米的查干烏拉,然後以直線到烏蘭泉吉高地(1067.8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蓋敖包)。
十一、從標高為1122.6米的塔林古恩(查干陶勒蓋敖包)起,界線以直線到標高為1243.2米的馬恩特音希勒(艾勒斯圖呼特林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337米的阿拉格烏拉,然後以直線到阿拉格泉吉(在1273.1米高地北偏東約1.5公里處),再以直線到賽吉(在1344.0米高地東偏南約1.6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372米的伊赫洪古爾吉烏拉,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395米的呼和毛日特烏拉,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204米的沙拉陶勒蓋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117.0米的都熱烏拉(扎租哈拉敖包),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057.9米的阿門布爾嘎孫乃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061米的海輝古恩(翁欽敖包)。
十二、從標高為1061米的海輝古恩(翁欽敖包)起,界線以直線到標高為880米的呼倫勃索克敖包以北約2.4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858.3米高地,再以直線到855.0米高地西偏南約3公里的一條幹溝中的一點,然後以直線到793.0米高地(803.3米高地西南約0.7公里的一個山頭),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010.7米的珠蘇古爾班敖包(珠新古內敖包)。
十三、從標高為1010.7的珠蘇古爾班敖包(珠新古內敖包)起,界線以直線到阿拉嘎烏蘭敖包,再大體向東北,分別以直線經過沙爾德勒敖包東北約0.3公里的一個敖包(胡日查哈爾德勒音烏布爾烏蘭陶勒蓋敖包)、敖勒斯台敖包、阿門套日音敖包、標高為993.2米的哈爾德勒敖包、查干布格台敖包、呼仁查布敖包、包爾呼舒(標高為948.0米的扎格音扎赫音敖包)、標高為942.9米的黑拉音哈爾陶勒蓋(標高為944.4米的哈爾陶勒蓋敖包)、標高為958.2米的綏尼格敖包、查干敖包烏拉(那林布拉克敖包)、幹珠爾古恩乃呼都克、希林查干呼舒敖包(標高為862.8米的呼達金查干呼舒乃敖包)和標高為906米的諾爾音古恩烏蘭特格音敖包(烏蘭特格音敖包),到標高為995.1米的毛敦敖包(標高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
十四、從標高為995.1米的毛敦敖包(標高為995.4米的毛敦敖包乃敖包)起,界線以直線經過包爾呼舒(在標高為1071米的呼查烏拉南偏西約7.8公里處)的兩口井,再以直線到1006.0米高地(標高為1071.1米的呼查烏拉南偏西約2.4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以直線到吉其音古爾班查干敖包(澤爾德阿茲拉金新查干敖包乃敖包),再以直線到陶高古爾班哲爾德海日(1095.2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呼和呼舒(在1072.7米標高點東南約2.6公里處),再以直線向東南行約2公里,然後以直線到1163.1米高地(1165.8米高地東南約1.6公里的一個高地),再以直線到道布昭浩堯爾呼都克(道布昭烏蘇)南偏西約0.6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希騰海(在道布昭烏蘇東偏北約2.8公里處),再向東行約1.4公里,然後向東北到1233.8米高地西南約1.7公里的一個敖包(呼圖勒呼都克敖包),再以直線到新烏蘇乃呼仁敖包(標高為1196.6米的包爾呼舒敖包),然後以直線經阿爾嘎順呼都克,到邁罕呼和(1158.9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浩堯爾呼都克兩口井之間的一點,然後大體向東到圖門烏力吉敖包(標高為1151.3米),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234.0米的額爾敦敖包。
十五、從標高為1234.0米的額爾敦敖包起,界線以直線到該敖包以東約7.3公里的一個高地,再以直線到1448米高地(標高為1423.1米的索倫塔黑勒嘎特敖包)西北約1.1公里的一個高地,然後以直線到1448米高地(索倫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線向東北到伊赫查干努如(在1403.0米高地東南約2.95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以直線到古舍(1334.2米高地)西偏南約2公里的一個小山頭,再以直線到古舍西南敖包(標高為1341.8米的楚龍敖包),然後以直線到古舍(1334.2米高地),再以直線經阿爾德爾蘇呼都克,到烏蘭陶勒蓋呼都克西偏北約1.35公里的一點,然後以直線行約1.85公里,到阿勒格音和爾車(在烏蘭陶勒蓋呼都克北偏東約1.1公里處),再以直線到哈爾陶勒蓋(在1213.2米高地北偏東約1.4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查干諾爾音多爾博勒金呼仍(在1213.2米高地東北約2.6公里處),再以直線到本巴台音敖包(1202米高地東南約2.1公里的查干諾爾敖包)。
十六、從本巴台音敖包(查干諾爾敖包)起,界線以直線穿過本巴台音陶伊若木(查干諾爾)到都木達土什敖包(標高為1196.1米的冬德山德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249.0米的古爾班巴彥敖包烏拉(1240.6米高地),然後以直線經那爾特(那爾特敖包),到標高為1337.2米的沙拉敖包(標高為1328.4米的察爾烏拉音塔黑勒嘎特敖包),再以直線到努其根花(在1221.3米高地南偏西約1.9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哲爾根特呼舒東北約0.8公里(1139.0米高地東偏南約3.8公里)的小路上的一點,再以直線到1085.0米高地西偏南約0.6公里處(標高為1094.4米的查干敖包),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161.8米的阿給特敖包(標高為1163.5米的阿給特哈爾敖包),再以直線到1042.0米標高點以西約0.6公里處(986.6米高地南偏東約3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1072.8米(高地東偏南約2.1公里處),再以直線到哈德特音敖包(在1072.8米高地東北約2.8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哈德特音布拉克西北的敖包(1065.8米高地東南約4.1公里處),再以直線向東北行約3.2公里,到一個無名敖包(在1084.3米標高點南偏東約3.3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塔林額爾敦超格特(標高為1158.4米的額爾敦超格特敖包)。
十七、從塔林額爾敦超格特(標高為1158.4米的額爾敦超格特敖包)起,界線大體向東北,經過1207.0米高地東北約1.8公里的一個無名敖包(毛敦格音沙爾託伊日木巴倫回特塔林敖包),到標高為985.0米的阿爾善特音敖包(1036.3米高地東南約3.8公里的一個無名敖包),再以直線到烏蘭温都爾(麥汗烏哈格音敖包),然後以直線到978.7米標高點西偏北約2.5公里處(982.3米標高點東偏北約3.6公里處),再向東偏北轉東北到967.7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954.4米高地,再大體向北偏西轉西北到標高為1109.9米的包音包爾(比魯特呼都克音屋母諾德林敖包),然後大體向西北到1089.2米高地東偏南約3.2公里處,沿一條大路的東面邊緣向西北到呼布林呼都克(阿爾善特呼都克)西北1.4公里處,離路以直線經過1114.1米標高點,到嘎松呼都克東偏南約2.5公里處,再大體向北偏東,經過1084.0米高地(哈沙特呼都克)和哈爾德勒音呼都克,到烏蘭查布(1012.7米高地),然後沿一條大路的東面邊緣大體向北偏東到巴彥陶勒蓋(1093.2米高地),再離路大體向東偏北,到馬尼特音花東北約2公里處(1141.1米高地東南約4.2公里處),然後大體向東偏南,到標高為1068米(1067.6米)的汗布音哈爾德勒,再大體向東北到標高為1022.6米的洪特格爾。
十八、從標高為1022.6米的洪特格爾起,界線大體向東南經奧頓契洛敖包烏拉(標高為1185.7米的奧頓契洛敖包)和希爾嘎拉(1319.7米高地),到標高為1316.0米的沙爾嘎拉少布格爾,再大體向東轉東偏南經過1324.6米高地西南約5.2公里處(標高為1324.4米的阿爾欽),到1221.0米高地(1218.4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1315米高地(1314.8米高地),再大體向東偏南到巴彥呼舒(在標高為1296.6米的吉爾嘎朗圖花敖包西偏北約4公里處)。
十九、從巴彥呼舒(在標高為1296.6米的吉爾嘎朗圖花敖包西偏北約4公里處)起,界線大體向東北,經標高為1119.0米的烏蘭敖包(1222.0米高地),到毛蓋特敖包(阿爾毛登格音烏蘭敖包),然後以直線到1388.0米高地(1412.0米高地西南約1.1公里的無名敖包),再以直線到1411.0米高地(1412.0米高地)東南約0.4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437.0米的奧倫敖包(標高為1436.1米的貝爾和努如內奧倫敖包),再蜿蜒向東北,經過1440.7米高地,到標高為1500.1米的温多爾馬安特,然後以直線到1381.0米高地(1412.1米高地西南約2.4公里處),再以直線到杭給力格布拉克(杭給力布拉克),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488.0米的吉力格勒(1484.4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548.0米的布敦陶勒蓋(1544.2米高地西面的一個山頭),然後向東到1544.2米高地,再以直線到1525.0米高地(標高為1576.6米的阿查西偏北約7公里的一個無名敖包),然後以直線到呼格尼音陶勒蓋(標高為1476.9米的呼格尼音包爾陶勒蓋),再以直線到呼格尼音布拉克以南約0.3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539.0米的烏蘭敖包(標高為1544米的沙贊特),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
二十、從標高為1574.0米(1572.2米)的喇嘛特音都希起,界線以直線向北偏東行約5公里,到巴潤斯木黑(標高為1538.6米的烏花陶勒蓋)南偏東約5.5公里處,再以直線向北偏東到巴潤斯木黑(標高1538.6米的烏花陶勒蓋)東偏北約2.5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469.0米的塔林花敖包(在標高為1524.4米的斯木黑北偏東約1.3公里處),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567.1米的亞幹陶勒蓋,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599.5米的僧吉特音哈爾温多爾(僧吉特音温多爾)南偏東約1.7公里的一個小山頭,再向東南到1461.0米高地(標高為1507.0米的巴彥烏爾根南偏東約1.3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以直線到1442.0米高地(1460.1米高地西南約2.5公里的一個小山頭),再大體向東到1510.5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433.0米的台吉音敖包(在1600.1米高地南偏東約4.1公里一個小山頭),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336.0米的烏達根德勒(標高為1335.7米的珠恩巴彥門德),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1290.0米的浩力包陶勒蓋(標高為1289.5米的巴潤浩力包烏蘭),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464.0米的巴潤芒努爾(標高為1462.2米的巴潤毛格農),然後以直線向東北到1292.4米高地(1291.9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1280.2米的綏和查干(都木本),然後大體向東北轉東偏北經過1189.8米高地南偏西約1公里處,再蜿蜒向東到標高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欽王達特山)。
二十一、從標高為1232米的喇嘛海音敖包(喇欽王達特山)起,界線向東偏北再蜿蜒向東北,經過三個無名山頭,到沙爾温多爾(980.1米高地),然後向東北到標高為928.3的必其格特陶勒蓋,再以直線向東行約1.6公里,然後大體向北偏西行約6.8公里,再蜿蜒到標高為910.2米的敖希格音烏拉以東約3公里處,再大體向北偏東到763.8米標高點東偏南約2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790.3米高地,再以直線到烏蘭敖日崩(塔林芒哈),然後以直線到幹其硝池西南約1公里處,再以直線穿過幹其硝池的中心,到幹其硝池東北約1.1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884.7米高地西偏南約4.8公里的無名小湖的西岸,再以直線向東穿過該湖,向東偏北到巴彥毛敦查干陶勒蓋(巴潤沙爾花)西北約1.5公里處,然後蜿蜒向北偏西轉東北到冬特花,再沿山樑向東偏南到標高為978.4米的哈木哈格特音布敦(珠恩包爾勒吉),然後以直線經過伊赫哈德特(952.9特米高地)以西約5.6公里的一個湖的北面,到一個沙窩(達瓦扎布沙窩)南面的一點,再以直線到伊赫哈德特(952.9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古恩芒哈沙窩以北、蒙方伊黑艾裏哨所房屋以南的一點,再以直線到和布敦陶勒蓋(906.8米高地)東南約4.4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大體向北偏東經過巴嘎努和特(894.4米高地東南約2公里的一個山頭)、伊赫努和特(881.6米高地東南約1.7公里的一個山頭)和869.6米高地,到都拉嘎道布格(886.3米高地),再以直線到938米高地。
二十二、從938米高地起,界線蜿蜒向東偏北到942.2米高地,然後沿山樑大體向東南行,經敖尼呼圖勒(961.8米高地),到烏日土溝音額合(986.6米高地),再沿山樑蜿蜒向東北經963.9米高地,到沙爾尼格(1004米高地),然後蜿蜒向東北經934.0米高地和967.2高地東南約0.9公里的一個山頭,到標高為1112.0米的浩勒特烏拉東偏南約0.8公里的一個小山頭,再蜿蜒向東偏北經1017.5米高地東偏南約2.3公里的山樑,然後大體向東偏南到927.4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932米的沙爾恩格爾(陶申陶勒蓋),然後以直線到額爾木特(845.5米高地),再向東北然後蜿蜒向向東偏南經945.6米高地,到冬查干(1014.0米高地西偏南約1.5公里的一個山頭),再大體向東到1034.5米高地西偏南約0.9公里的一個無名山頭,然後沿山樑向西北到969.8米高地,再大體向東北經1047.9米高地到標高為1096.3米的沙帕烏拉(納姆吉勒烏拉),然後大體向東偏北轉東南到1123.0米高地,再向南偏東沿山樑到1114.2米高地以北約1.3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蜿蜒向東北到1030.7米高地,再大體向東南到1089.0米高地,然後沿山樑蜿蜒經過1142.7米高地和1185.4米高地,到託蓋河(布彥河)和從南面來的一條支流的匯合處。
二十三、從託蓋河(布彥河)和從南面來的一條支流的匯合處起,界線以直線到1111.2米高地,再以直線到1082.6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向東行約3.1公里,到一個無名山頭,再沿山樑大體向東南轉東偏北到1309.5米高地,然後大體向東偏北穿過戈特河到1319.6米高地,再沿着戈特河和納淩河(嘎勒達斯台因河)之間的分水嶺大體向東南,經過花台音敖包(1400.1米高地),到1470.8米高地(標高為1470米的温都爾敖瑞音敖包)東北約1.9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沿着以烏爾渾河為一方、納淩河(嘎勒達斯台因河)和第四布仁塔本薩拉河(布仁河的西岔河)為另一方的分水嶺,經過哈勒金敖瑞音敖包(標高為1377米的毛敦扎明查干大坂敖包)和標高為1492.4米的哈勒金敖瑞(巴彥赫爾烏拉),到標高為1503.0米的博格達山(索約爾濟烏拉)的山頂。
二十四、從標高為1503.0米的博格達山(索約爾濟烏拉)的山頂起,界線沿山脊向北偏東到兩條道路會合處,再沿向北的道路到兩條道路的分岔處,然後沿東面的道路,到1309.6米高地西北約2.4公里處,離開道路向西北順無名河而下,到該河和第二布仁塔本薩拉河(布仁河的東岔河)的匯合處,再順河而下,到大路過河處,然後沿大路蜿蜒向北到該路穿過努木爾根河處(霍爾青沃勒姆),再以直線向西偏北行約0.3公里,然後以直線向西北行約1.4公里到努木爾根敖包(1242米高地西南約2公里的一個敖包),再以直線到1232.9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1280.4米高地,再以直線到1228.6米高地。
二十五、從1228.6米高地起,界線向北偏西到一條無名河,然後溯河而上,到1249.6米高地東北約1.3公里處,再離河大體向西北,在1213.7米高地東北約1.7公里處穿過納林河,然後蜿蜒向北偏東到阿木爾特烏拉,再以直線到納嘎特山,然後以直線到哈德特烏拉,再以直線到1174.8米高地東北約1.4公里的胡得日爾河,然後順河而下,到該河和努木爾根河的匯合處,再順努木爾根河而下,到該河和哈拉哈河的匯合處,然後順哈拉哈河而下,到877.8米高地北偏西約3.1公里處,再離河大體向北偏東,到哈拉特烏拉音敖包(標高為1013.5米的巴潤温都爾東南約3.35公里的一個山頭),然後以直線向西偏北到988.9米高地以東約0.6公里的小山頭,再以直線到艾里斯烏拉音敖包(在899.7米高地東北約1.2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973.0米的達爾罕烏拉(呼拉德烏拉),再以直線到諾門罕布爾得敖包(在761.2米高地東偏北約4.5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希林呼都克東南0.1公里的一個敖包(希林呼都克音敖包),再以直線經過706.2米高地到哈拉哈河,然後順哈拉哈河而下,到該河和西拉爾金河分岔處,再順西拉爾金河而下,到該河北岸的589.0米標高點以西約0.2公里處,然後離河以直線穿過烏爾遜河,到該河西岸的標高為591.2米的毛呼爾敖包(烏蘭岡嘎敖包),再以直線向西南到585.9米標高點以西約2.65公里處的貝爾湖岸,然後穿過貝爾湖,到585.9米標高點東北約0.95公里的貝爾湖岸,再以直線向西南行1.2公里,到585.9米標高點西偏北約0.5公里處,然後以直線到希林敖包音洪浩爾(在602.0米高地東偏南約3.9公里處)。
二十六、從希林敖包音洪浩爾(在602.0米高地東偏南約3.9公里處)起,界線以直線向西北,到616.2米標高點北偏東約2公里處(毛敦哈沙特音毛敦特木德格),再以直線到標高為598.4米的阿拉杜拉音毛敦特木德格(阿爾布拉克音毛敦特木德格),然後以直線向西偏北轉西偏南到633.6米標高點東南約2.9公里處,再以直線到571.5米高地南偏東約2.4公里處,然後以直線經過霍勒德爾斯呼都克(阿爾布拉格音呼都克)兩口井中間的一點,再以直線到634.0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到622.6米高地,再以直線到標高為627.0米的音欽(音欽敖包),然後以直線到哈沙特敖包(698.2米高地),再以直線到667.3米標高點東北約2.4公里的克魯倫河,然後溯河而上,到浩爾海特布拉克西南約1.15公里處,離河以直線到標高為641.8米的浩爾海特敖包(温德根特音陶海),再以直線到標高為764.7米的布爾和熱烏拉(布爾和熱音敖包),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827.8米的扎日阿烏拉(扎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線到標高為862.9米的哈如勒敖包(哈布次蓋特音敖包),然後以直線到標高為810.8米的沙巴爾特敖包(沙巴爾特布拉格音敖包),再以直線經過721.5米高地,標高為864.2米的大松山(朝諾特烏拉)和775.0米標高點,到標高為764.3米的希日音敖包(希爾欽尼敖爾根勒),然後以直線到塔爾根諾爾(塔爾根查干諾爾)東北的中蒙邊界東端終點645.5米標高點(標高為645.0米的塔爾巴根達呼敖包)。
本條所述的兩國全部邊界線,標明在本條約所附的比例尺為一百萬分之一的中文和蒙文地圖上。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線為界;如果界河的幹流改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原界線維持不變。
界河中的河水由雙方共同使用,使用河水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二、界河中的島嶼和沙洲,靠近中方一岸的屬於中國,靠近蒙方一岸的屬於蒙古,位於幹流河道正中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歸屬;在勘界後新出現的島嶼和沙洲,也按這一原則解決。
三、凡是兩國邊界上的騎線井和騎線泉,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井和泉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四、凡是以道路為界的地段,道路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管理和使用界路的辦法,由雙方有關當局另行協商確定。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
一、本條約生效後,即成立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根據本條約第一條的規定,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並繪製邊界地圖,詳細載明全部邊界線的走向和界標的位置。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經雙方政府代表簽字生效後,即成為本條約的附件,聯合勘界委員會繪製的邊界地圖將代替本條約所附的地圖。
三、上述議定書和邊界地圖簽字後,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的任務即告終止。
第四條 本條約須經雙方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烏蘭巴托互換。
本條約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
本條約簽訂前的一切有關兩國邊界的文件及其附圖,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和蒙古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於1962年11月17日簽訂的會談記要外,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本條約於1962年12月26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蒙古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簽字) (簽字)
注:這個條約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63年3月8日批准,蒙古人民共和國大人民呼拉爾主席團於1963年2月4日批准。條約自1963年3月25日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