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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簽署發佈的特赦令,簡稱“主席特赦令”。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首見於《五四憲法》的規定。《八二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並在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特赦令。” [2-3] 
毛澤東時代,中國共進行七次特赦,除1975年的特赦外,前六次特赦均由時任國家主席劉少奇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4]  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也於2015年、2019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決定,簽署併發布特赦令,實行特赦。 [5-6]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外文名
Order of Special Pardon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7] 
憲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發佈時間
1959年首次發佈
決定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發佈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概念界定

國家對正在服刑人員的赦免,有大赦特赦之分:
  • 所謂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員赦免刑罰,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刑罰執行措施。 [8] 
  • 所謂大赦,是指國家對一定時期內某些種類犯罪或者一般犯罪進行普遍赦免,這種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8] 
在進行特赦或大赦時,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特赦令或大赦令的法律形式。 [9-10]  根據憲法,在中國,特赦令一般而言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1]  簡稱“主席特赦令”。 [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歷史沿革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包括頒佈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在內的職權。 [12]  此後,《五四憲法》也對大赦令和特赦令都作了規定, [13]  但在實踐中只實行過特赦,沒有實行過大赦。 [1]  [8]  中國政府分別於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對確認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進行赦免, [1]  [8]  這六次特赦均由國家主席劉少奇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14-19] 
1975年通過的《七五憲法》未對主席特赦令做出規定。 [20]  在同年進行第七次特赦時,中國政府也未發佈主席特赦令,而是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等法律文件, [21]  並由此赦免了全部在押戰犯。 [8]  1978年,《七八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但未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也未規定主席特赦令。 [22]  此後,1979年通過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分別提及了“特赦”和“特赦令”。 [4] 
1982年,《八二憲法》恢復設置國家主席,也恢復了《五四憲法》關於主席特赦令的規定, [2]  [4]  “大赦令”則未一併恢復。憲法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特赦令實施。 [1]  2015年,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國家主席習近平發佈了主席特赦令, [5]  [23]  該次特赦31527名罪犯,取得了良好效果。 [24-25]  2019年,在建國七十週年之際,習近平主席再次簽署併發布特赦令。 [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憲法依據

1954年制定的《五四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和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大赦令和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13] 
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歷年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5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鬥,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我們的祖國欣欣向榮,生產建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空前鞏固和強大。全國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組織程度空前提高。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極為良好。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週年,慶祝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14]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1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10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7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1年12月16日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3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3年3月30日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4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三十五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3日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196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根據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6年3月29日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201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8月29日 [5]  [23]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201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衞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9年6月29日 [6]  [28-2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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