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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轉移支付

鎖定
中央轉移支付是由於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和各區域之間的橫向不平衡而產生和發展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社會經濟事業的協調發展而採取的財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區域補償政策,也是世界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實踐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種政策工具。
四川2024年獲得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超6000億元,穩居第一;河南超5000億元穩居第二;湖南、湖北、河北、黑龍江均超4000億元,分別位列第三至第六。 [1] 
中文名
中央轉移支付
作    用
區域補償政策
用    途
抗災救災、扶貧幫困等轉移支付

目錄

中央轉移支付概要

它在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上能夠轉移和調節區域收入,從而直接調整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協調、不平衡狀況。轉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籌集上來的一部分財政資金轉移到社會福利和財政補貼等費用的支付上,以便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

中央轉移支付內容

中央轉移支付是公共財政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政府保持地區均衡、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最重要的財政手段。我國於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税制改革,經過10多年的發展,顯示出仍然存在着一些問題,最突出的就是導致了基層財政困難和地區間差距的日益擴大。其中轉移支付制度的薄弱和不規範則是導致地區間差距拉大的因素之一。主要問題包括:政府間事權劃分不夠明晰,中央對地方財政轉移支持結構不合理,省以下財政體制轉移支付制度建設不平衡,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規範層次過低。目前改革的任務,除了緩解基層政府的收支矛盾外,更為重要的是構建一個具有自律機制的能有效運行的基層財政體制
1994年實行分税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後,我國為了解決地區收支均衡的問題,確保貧富不均的人們獲得均等水平的教育、衞生防疫以及環保等公共服務,開始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操作方法是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向下級財政無償劃撥資金,有時各地財政之間也發生少量的橫向轉移支付。目前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方式有6種,即税收返還、原體制補助、專項補助、過渡期轉移支付補助、各項結算補助和其他補助;轉移支付在結構上分為一般轉移支付(無條件撥款)和專項轉移支付有條件撥款)2類。“一般轉移支付”主要體現為中央對地方的財力補助,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安排支出,增加地方財政實力,解決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縱向不平衡問題。這包括税收返還、原體制補助以及1995年開始實施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等。
專項轉移支付”則主要服務於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標,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中央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包括中央對地方實行的工資、社會保障、環保、抗災救災、扶貧幫困等方面的轉移支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