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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
鎖定
- 公司名稱
- 中國農民銀行
- 外文名
- Farmers Bank of China
- 成立時間
- 1935年
- 總部地點
- 湖北漢口
中國農民銀行基本介紹
中國農民銀行(Farmers Bank of China),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銀行之一,民國初年的中國四大銀行之一。國民政府制定公佈《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且為四大發鈔銀行之一。1949年後隨中華民國政府移往台灣,1967年在台復業,2006年併入合作金庫銀行。合併前,股權比例超過10%以上的股東除了財政部外,則多為軍方背景,依序為:財團法人中央軍校同學撫卹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黃埔撫卹委員會基金會及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等。
中國農民銀行形成原因
1934年10月,國府認為四省農民銀行太小,對發展農業無濟於事,便決定將其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經過幾個月的緊張策劃,1935年6月4日,國民黨政府公佈了《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在原四省農民銀行基礎上改組而成為的中國農民銀行正式成立了。資本總額仍為1000萬元,總行仍設在漢口,1937年遷至南京。根據《條例》規定,該行辦理農業放款,票據貼現,買賣證券,經營儲蓄存款和匯兑,享有兑換券發行權、農業債券發行權和土地債券發行權。
中國農民銀行發展簡史
民國22年(1933年),4月1日在漢口成立,蔣介石自任理事長,銀行享有軍事護照和軍用交通的特權。次年11月14日,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並陸續設分行。1935年改名中國農民銀行,集中辦理全國農貸與土地金融業務。國民政府並制定公佈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
民國25年1月,財政部規定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鈔票以一萬元為度與法幣同等行使。次年,總部隨政府遷至重慶。
民國29年(1940年),中國農民銀行成立信託部。
民國31年(1942年),國民政府將鈔票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其他銀行停止發行鈔票。
1949年12月15日,中國農民銀行隨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省。在台北市開始辦公,於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復業,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農銀於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營化。
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灣省復業,復業之初,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5仟萬元。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大陸部分資產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的中國農業銀行處置,其大陸部分員工也轉到中國農業銀行。
1994年11月28日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股票代號2822。
2004年1月底,中國農民銀行在全台灣省共計有107家國內分行,實收資本額已經達新台幣150億元。
2005年12月21日台灣地區領導人明令廢止《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中國農民銀行經營方針
1、中國農民銀行必須成為為中國農民謀福利之銀行。
2、為農民謀福利之事,最重要者為增進農業生產(包括漁、牧、林在內),協助農民自耕田地之改良與購置,並協助合作金庫,發展為改善農民經濟而組織之合作社。最急切者為配合復員救濟農村之工作。
3、中國農民銀行之業務方針,應以實現三民主義之經濟政策為方針,隨時與農林、水利、地政各部門行政機構配合聯繫,尤應着重於水利方面。
4、凡有關農業改良之七種重大事業(即機器、肥料、換種、除害、製造、運送、防災),及其基本之企業,中國農民銀行應力助其創造、組織、運用、改進,務使加速達到增加生產、改良農民生活之目的,並預謀與各方面之合理配合。
5、中國農民銀行應首先着重於扶助生產出口農產品最多之地區,與生產為中國工業化所需要之重要農產原料之地區,以及為民族健康必需之營養品生產之改進與提倡。
7、中國農民銀行應注重農業倉庫業務,由此擴展至各種信託業務,以代理舊式之典當;並可施行實物放款(如種子、肥料等),以減少流弊,增加實用。將來糧食部所餘留重要地點之倉庫,及接收敵人在陷區經營之倉庫,其適於銀行經營條件者,應由本行應用,以利農業之發展。
8、在收復區域日人經營有關農業之企業,若為當前農民所必需者,本行應參與接收、經營,以便配合運用。
9、中國農民銀行應利用土地開發等方法,以增加其資本及流通資金之運用,更可利用實物資本發行債券,以為週轉。
10、中國農民銀行應努力吸收城市及農村遊資,以為農民生產之資金。對於深入農村,吸收遊資最廣大之郵匯儲金局,必須取得聯繫,務使其在農村吸收之資金,仍得歸之於農村,以助農民經濟之發展。
11、中國農民銀行之長期、中期、短期之存放款,必須按照其性質、門類,特別研究其季節性,俾配合適宜,呼吸得當,資金運用不致受其它經濟變化之影響。
12、中國農民銀行應用種種方法,教導農民儲蓄,並輔助普及農民生產技能之提高,俾儲蓄資金與生產技能互相配合,循環推進。
13、中國農民銀行之經濟研究處,今後應以切合農民之實際需要者為對象,以及農民經濟上之福利為目的,作有計劃之研究。
14、中國農民銀行之組織,應根據業務計劃,作合理調整,使簡化而靈活,以便利農民;即其建築,亦應有簡單合理之規劃,不宜與一般銀行相同。
16、中國農民銀行之人事制度必須健全,務使行員安心,為農民謀福利。
17、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補習農業知識,熟悉農民生產情況,並應人人明瞭三民主義,人人有苦幹之精神。
18、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誠心為農民服務,為農民謀福利,不得個人經營商業;其因節儉積有資金,而願投放於農工業者,應在本行登記,或委託本行信託部辦理之。
中國農民銀行與農會的差異
農會是屬於地方基層金融,是不能跨縣市營運,一般由信用部、供銷部、推广部、保險部等部門組成,所以它並非只有銀行業務,還包含其他農業推廣、供銷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