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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會審
鎖定
- 中文名
- 三司會審
- 性 質
- 審判制度
- 三司含義
- 中央司法機關
- 定 義
- 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
- 審理機關
- 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
- 創建時間
- 戰國時期
三司會審內容簡介
漢代以來,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朝由刑部、御史台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唐代則實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報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御史台御史等小三司審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判;對於地方上未決、不便解決的重大案件,則派監察御史、刑部員外郎、大理評事充任“三司使”,前往當地審理。
清朝繼承了三司會審制度,並增設熱審、秋審、朝審制度。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在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者職權有所不同,“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刑部為中央司法審判機關,以尚書和侍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十三清吏司等,受理地方上訴案件,審核地方重案及審理中央百官和京師地區案件,可處決流刑以下案件,但定罪後須經大理寺複核。大理寺為複核機關,以大理寺卿為長官,凡刑部、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均須經其複核。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
三司會審其他信息
刑部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獄;大理寺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庭,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掌刑獄案件審理;都察院為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台為都察院。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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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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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謂“三堂會審”? .老人報[引用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