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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司會審

鎖定
三法司會審,是一種清朝的司法制度。凡是死罪中應處斬、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會審,在外省的由三法司會同複核。
中文名
三法司會審
朝    代
清朝
類    型
司法制度
針對案件
死罪中應處斬、絞的重大案件
審判方
大理寺左、右寺官

三法司會審制度簡介

司法制度。清制,在京的會審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關道監察御史到刑部與承審司官一起會審錄問,叫做“會小法”。審畢,小三法司各以供詞呈報堂官。然後,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屬員再赴刑部,與刑部堂官(尚書或侍郎)一起會審犯人,謂之“會大法”。

三法司會審異議處理

如有翻異,則發司複審。如果三方無疑義者(即對案情認定)及所擬罪名意見一致者,由刑部定稿分送院、寺堂屬一體畫題。在外各省總督、巡撫具題重闢之案,同時皆以隨本揭帖分送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由部、院、寺分發其下屬有關司道及左、右寺承辦。有關司道及左、右寺先據揭帖,詳推案情與所擬罪名、所引律例是否符合,各自提出複核意見(即預定讞語)呈堂。由刑部主稿鈐印,分送院、寺。如果刑部看語與院、寺看語意見一致,院、寺即畫題,但必須在八日內送回刑部。如果意不一致,有改易的,亦必須在八日內聲明緣由,交回酌議。刑部再定期移知院、寺赴部,細繹案情,詳推律意,各秉虛公,畫一定讞。按規定,凡重闢,必須三法司的意見完全一致,才能定案。如果意見統一,由刑部主稿,院、寺畫題,奏聞欽定。若意見仍不能一致,允許各抒所見,候旨酌奪。但不得一衙門立一意見,判然與刑部立異;只許兩議並陳,候皇帝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