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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A賬户
鎖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9年7月13日發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户,即為NRA賬户。
NRA 賬户也可能指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
- 中文名
- NRA賬户
- 外文名
- NRAaccount
- 相關部門
-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相關辦法
-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管理通知
- 全 稱
- Non-Resident Account
- 最大受益者
- 外向型的中資企業
NRA賬户功能作用
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同時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其中外向型的中資企業是該項業務的最大受益者。
NRA賬户具體闡述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匯發【2009】29號
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户,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户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户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户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註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
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户時,應當在外匯賬户前統一標註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户號碼,並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户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户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境內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統一標註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佈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統一標註NRA等工作。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等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户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並通過外匯賬户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開户、餘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户,不適用本款規定。
境內銀行完成NRA標註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向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支付的,匯款銀行應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註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户性質證明材料;匯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户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户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徵詢該外匯賬户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覆確認。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户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户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十一、
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户、該離岸賬户和境內之間的外匯收支,嚴格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7]438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户、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户、境外機構B股外匯賬户、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外匯賬户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標註NRA等。
十三、
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匯賬户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户開户、餘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