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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

(國際貿易術語)

鎖定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期間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並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保險。亦即賣方承擔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和額外費用
外文名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簡    稱
CIP
類    別
費用
交易人
買賣雙方

CIP形式

累計回貨批次百分比
代工廠中,常用來衡量工廠的生產能力
CIP(Confirm items percentage)=實際回貨批數/預計回貨
也有説CIP(cumulative items percentage)=累計回貨批數/預計回貨批數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縮寫 CIP)在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至於風險的轉移則與CPT術語一樣,都是從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照管時起,即由賣方移轉達於買方。CIP術語與CIF術語基本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適用於多種運輸方式,而後者只適用於海運。

CIP賣方義務

(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若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不能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地的交貨點。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佳限度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14)和(15)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合同貨幣
(4)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向按照(3)規定訂立合同的承運人交貨,或如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5)風險轉移
除(1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4)規定交貨為止。
(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與貨物有關的工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4)規定交貨為止,以及按照(3)運輸合同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裝船費和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的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按照(3)保險合同發生的保險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以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税、税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説明貨物已按照(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3)訂立的運輸合同所涉及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
(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的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以能要求的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8)所列的除外)。

CIP買方義務

(1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1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 運輸合同
無義務。
無義務。
(1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1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4)規定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買方如未按照(1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16)費用劃分
除(3)規定者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約定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賣方支付;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税、税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合同中。
(1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發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1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合同規定的話。
(1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2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辦理投保所需用的信息。

CIP注意事項

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於代辦性質。根據《通則》的解釋,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價款的110%,並以合同貨幣投保。
應合理確定價格
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這些都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並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方面問題。

CIP主要區別

CIP與CIF有相似之處,它們的價格構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而且,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於裝運合同。但CIP和CIF術語在交貨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和費用方面又有其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CIF適用於水上運輸,交貨地點在裝運港,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Incoterms2010》風險劃分界限已改為裝運港船上),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並且辦理水上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而CIP術語則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要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由雙方約定,風險是在承運人控制貨物時轉移,賣方辦理的保險,也不僅是水上運輸險,還包括各種運輸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