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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柳州高空墜物事件

鎖定
2023年5月21日,高二學生程琛騎電動自行車經過所住小區一樓棟時,突然被一段從天而降的樹樁砸中,倒地不起。事發後,程琛被送往醫院救治。因搶救無效,他的生命定格在17歲。 [1] 
2024年4月19日,這起刑事案件在廣西柳州柳北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韋屹松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庭審持續近4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判決,主審法官宣佈擇期宣判。 [2] 
中文名
5·21柳州高空墜物事件
發生時間
約 2023年5月21日 15時40分 [4] 
發生地點
廣西柳州市北雀路康城小區 [4] 
事件結果
1人死亡

5·21柳州高空墜物事件事件經過

案發現場 案發現場
2023年5月21日15時40分許,柳州市北雀路康城小區發生一起高空墜物傷人事件。一名年輕人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該小區28棟樓底時,突然被一段從樓上墜落的樹根砸中,受傷昏迷。 [3] 
警情通報 警情通報
2023年5月21日晚,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發佈通報稱,經初步調查,高空墜物系從該小區住户韋某家露台墜落,砸中駕駛兩輪電動車行駛至該棟樓下的招某。隨後,招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目前,相關情況警方正在調查中。 [4] 
2023年5月22日下午,黃村派出所工作人員稱該案件已移交給雀兒山責任區刑偵大隊處理。 [4] 
2023年6月9日7時50分,程琛的主治醫生給其家屬打電話,稱病人的情況非常危急,需要家屬儘快趕到醫院,並做好心理準備。 [5] 
2023年6月9日13時許,經搶救無效,程琛離世。 [5] 

5·21柳州高空墜物事件案件開庭

4月19日上午,韋屹松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開庭。
在起訴書中,柳北區檢察院稱,經依法審查查明,事發當日,韋屹松在家中5樓樓頂露台將桂花樹挖出,準備移植到露台西南方的花圃中。15時許,他將桂花樹樁(高度1.05m、重17.265kg、最粗處直徑10.83cm)根部朝下豎立放置於露台西南方護欄牆上,然後蹲在西南方護欄牆邊的花圃挖土坑。
當韋屹鬆起身時,肩部碰到桂花樹樁,導致該樹樁往露台外的小區內部道路方向掉落,砸中駕駛電動車路過的被害人頭部。韋屹松立即跑到一樓查看並撥打120急救電話,之後其被出警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控制。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韋屹松因疏忽大意導致樹樁掉落,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且被告人表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而被害方的訴訟代理人則有異議,他認為,若被告人韋屹松沒有拋棄涉案桂花樹的打算,只是在自家露台移植樹木,為何卻棄7.2m×6.1m寬大露台的空間不用,非要費力把17.265kg重的樹木豎直放置到約1.5米高無遮無擋的護欄牆上,這有悖常理。
此外,韋屹松的目的是將涉案桂花樹丟棄,故其將桂花樹從家中投擲拋出。砸中建築下路過的被害人時,從監控視頻中可以看出,桂花樹在空中形成一道拋物線,韋在供述中避重就輕,其行為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人出示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時,稱放置樹樁的圍欄外側有一架空調外機,外機的上方頂部及放置樹樁的護欄牆位置上均有泥土痕跡。
辯護人認為,可以據此推定,韋屹松站起後肩膀撞到桂花樹,桂花樹從圍牆上跌落,極有可能跌落在空調外機上發生二次碰撞後翻轉,呈拋物線掉落到樓下,砸中受害人。
被害方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樹樁如果在掉落過程中砸到空調外機,不可能到達案發落點,此外,重達17公斤多的樹樁如果砸到空調外機,一定會留下痕跡,但通過偵查機關現場勘驗,沒有確認空調外機上有任何痕跡。
公訴人稱,警方偵查時可能有所疏忽,她指着案發後偵查機關對空調外機的勘驗照片稱,經其閲卷時發現,空調外機側面有一條清晰的、新鮮的刮痕。
對此,被害方訴訟代理人表示,僅憑這張空調外機上有刮痕的照片,無法證實案發時是涉案樹樁掉落碰撞所致。
此外,基於被害人親屬申請,公安機關使用涉案樹樁在案發地做了偵查實驗。民警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模擬其蹲下站起、肩膀不慎碰到樹樁的動作,結果顯示落點位置距離樓棟牆面48cm,與案發時樹樁實際墜落地點5米多差距較大。並當庭播放了偵查實驗錄像,偵查實驗當天氣象條件與案發當天基本相同,樹樁墜落過程還碰到牆體外的障礙物,但過程呈垂直墜落,沒有出現拋物線狀。
對此,被害方訴訟代理人稱,公安機關的偵查實驗條件及程序合法,與案發時被告人供述的“過失所為”的情形是吻合的,但實驗結果與被告人供述的事實不符。法院應當將偵查實驗作為證據採納。
公訴人指出,經再次查看偵查實驗照片,稱公安人員在測量樹樁落點時,測量有誤差,公訴人為此進行了複測,認為偵查實驗距離應為2.1米左右。其強調,樹樁碰到空調外機上的情況也與案發時不盡相同。
辯護人認為,偵查實驗樹樁與案發時的樹樁重量相差約2kg,其次,被告身高1.77米,體重90kg,與實驗人員體型不完全相同,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予以採納。
為支持自己的觀點,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一份根據物理力學驗證的論證報告,同時申請當地一所高中的物理學科、有數十年教齡的高級教師莫老師作為“專門知識人”出庭接受詢問。
莫老師説,通過他對力和速度的分析,證明了人蹲下站起肩碰到樹樁,不足以使樹樁產生足夠的力及初始速度,使樹樁掉落至本案樹樁實際5米多的墜落點,最省力的方法,只能是對樹樁施加水平外力。
其稱,一段重17公斤多且帶着泥土的樹樁,垂直放置在距離地面16.3米高的天台圍牆上(案發時實際高度),要使其落點到達水平距離5.1米開外(即樹樁放置在陽台上的點,垂直到地面後與樹樁落點的距離),根據計算,樹樁初始速度需達到2.85米/秒。
達到這個初始速度需要的撞擊力度,“相當於用腳猛地一踢,讓這樹樁飛起來大概40多釐米高。”其表示,在效果相同的情況下,根據作用時間不同,撞擊所需力度是用手拋擲力度的5倍至10倍。而被告人韋屹松此前稱,他起身時頭部眩暈,撞到樹樁後,自己也摔倒在地。
任何物體自然掉落,碰到障礙物,能量都會減少。如果自由落下的樹樁碰到空調外機,在使用極端算法的情況下,即假設能量完全沒有損耗,他計算出,該樹樁飛出的水平距離約為4.3米,但如果按現實條件驗算,樹樁飛出的水平距離約為2米多,對此上述驗算,他在論證報告中有詳細計算方式。莫老師最後強調,扔出去的樹樁是不會碰到空調外機的,但是若樹樁碰到空調外機,絕對飛不出去。
為了推翻受害方訴訟代理人的觀點,及其申請“專門知識人”的論證報告,公訴人也申請了柳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科普部部長作為“專門知識人”出庭接受詢問。
該“專門知識人”稱,自己也曾去過案發現場,根據公安部門給出的證據,護欄牆上的樹樁被碰到下落的過程中,會砸到空調外機,空調外機寬度至少有30cm,樹樁砸到空調外機時,碰到的位置、角度、速度不同,落點位置也會不一樣,再加上樹樁本身質量不均勻,在該過程中,運動軌跡會發生不可預測的變化,幾乎無法進行計算。基於此種情況,他認為,樹樁掉到路中間,即案發現場的可能性存在。但其僅進行分析,沒有提供其計算方式及過程。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稱,通過庭審並對證據予以質證,可以充分認識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但由於其案發後一直在現場沒有離開,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其親屬代為賠償受害者醫療費用38萬餘元,建議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辯護人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無異議,因其家屬也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醫藥費,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主審法官詢問公訴人,即使在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否偏輕?以及是否考慮進行調整?公訴人表示,根據庭審情況可以考慮。
被害方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的辯解不符合常識、常情、常理,而且結合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勘驗筆錄、照片、偵查實驗等證據,均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其供述與辯解不可信,被告人明顯是故意高空拋物,為了逃避較重懲罰,做了虛假供述與辯解,因此懇請法院合議庭對於被告人自首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並請求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此外,被告人僅賠付了醫藥費,且存在明顯有支付能力,卻在被害人搶救期間付費不及時、延誤搶救的情況,事後並沒有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其他經濟損失,也沒有通過家屬或辯護律師積極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尋求被害人諒解,不足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公訴人則不予認可,其稱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系故意高空拋物,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責。 [5] 

5·21柳州高空墜物事件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