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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

(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

鎖定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中文名
疑罪從無

疑罪從無定義

疑罪從無原則是現代刑法“有利於被告人”人權保障理念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規定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疑罪從無在審判階段要求,既不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應推定其無罪。確立和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彰顯了現代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能夠有效減少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疑罪從無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收集、調取有罪證據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疑罪從無常見情形

疑罪從無只有被告人供述的從無處理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已經明確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定要正確理解和適用上述規定。
其一,一人被指控單獨實施犯罪行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應當無條件地宣告被告人無罪。
其二,對於多名同案供述相互印證(口供一致),但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的處理,以往在學術界和司法界均有不同認識,爭議很大,近些年才達成共識,無論有多少名被告人的一致供述,只要是口供不能補強,確實沒有其他證據的,都屬於“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應當宣告無罪。當然,如果並非共同犯罪,只是一併審理的被告人,如行賄被告人與受賄被告人、傳授犯罪方法被告人與用傳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其口供應另當別論,當然具有證明力。

疑罪從無被告人不認罪的從無處理情形

其一,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數量相當,或者基本相當,可適用從無原則。如主要靠主觀證據定罪的案件,當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截然相反或者矛盾重重,形成一比一狀態,同時又無其他證據證實時,則可認定為疑罪,作從無處理。
其二,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數量雖為“多比一”或“多比少”,但前者不能形成有機、完整、合理的鏈條,而後者的合理性、客觀性又無法排除。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甲拒不認罪,被告人乙、丙卻供述甲參與犯罪,但均稱是聽對方説的。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雖然是多比一,但二者在直接證據方面還是一比一,如果無其他省罪證據予以佐證,亦應認定為無罪。
其三,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為“一比多”、“少比多”,有罪證據儘管合情合理,表面看起來比較客觀、真實,但與無罪證據相比,雖然無罪證據亦有瑕疵,可僅憑現有的有罪證據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亦應做從無處理。

疑罪從無被告人認罪後又翻供的從無處理情形

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其向偵查或檢察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告人當庭翻供,往往受其畏罪心理或饒幸心理、同案犯死亡或外逃、主要證人死亡或外逃、同監號人犯勸導,亦或遭到刑訊逼供等諸多人為因素的影響,應當區別對待。
其一,被告人先作有罪供述後又作無罪辯解的,如果翻供是基於有罪證據存在的缺陷,而這些缺陷又確實無法補救,從而使有罪證據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則應認定為無罪。例如:被告人關於被害人體貌、衣着等特徵的供述與客觀事實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身高供述與實際身高相差甚多;被害人髮型系短髮、燙髮,卻供述為長髮、直髮;被害人實際穿着或者未穿外套,被告人的供述卻相反等)。又如:被告人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情節的供述,細節不斷變化,難以確定,存在無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且沒有直接的書證、物證、檢驗鑑定等證據證實其作案。
其二,被告人以往有罪供述與某些證據表面上能夠相互印證,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偵查過程中確實存在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口供、採取引誘或脅迫方法違背證人真實意願取得證言等違法取證事實,均可按從無處理。其三,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再供認,且被告人的翻供與其他證據相吻合或者無其他證據與其庭前供述相印證,均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可按從無處理。

疑罪從無被告人認罪案件中的從無處理情形

其一,被告人的多次供述、證人的多次證言以及被害人多次陳述之間存在矛盾,且這些矛盾無法被排除或者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時,不能簡單地選擇其中的有罪供述、證言或陳述來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般應作無罪處理。
其二,口供不能補強時,一般做從無處理。如:個別故意殺人案件,雖然被告人作有罪供述且口供穩定,案發地也確有被害人失蹤的報案記錄,表面上看證據相對齊全,但被害人的屍體一直未能找到,因缺乏關鍵的客觀性證據,不能認定該被告人構成了犯罪。又如:侵財犯罪案件,只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未找到被害人,亦未扣押到贓款、贓物等物證的,嚴格來講仍然屬於“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情形,亦應作無罪處理。

疑罪從無案件重大疑點未得到排除的從無處理情形

關於該種情形的處理,呼格吉某某故意殺人、流氓一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案例。內蒙古高級法院於2014年12月13日作出再審判決,認為原判認定呼格吉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呼格吉某某無罪。改判理由有三:一是呼格吉某某供稱捂嘴致被害人死亡,與屍體檢驗報告關於被害人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結論不符;二是呼格吉某某指甲縫內附着物檢出O型血雖與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鑑定為種類物鑑定,其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三是呼格吉某某的有罪供述不穩定,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有翻供情形,關於被害人身高、髮型、衣着、口音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呼格吉某某案件的改判體現了司法機關勇於面對現實,切實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的決心和勇氣。本案即便真兇趙志紅不出現,有這麼多致命疑點,也理應改判呼格吉某某無罪。案件重大疑點一旦無法排除,無論被告人是否供述、有罪證據數量有多麼多,都應做從無處理。被告人有作案時間是認定其犯罪的大前提。比如:現場目擊證人證實看到某人(被告人)作案並進行了辨認,但有多人證實同一時間該被告人正與其打麻將或飲酒,如果後面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得不到排除,則應做從無處理(目擊證人也可能辨認出錯亦或有意陷害被告人,存在合理懷疑)。另外,關於無罪證據的移送問題,《防範冤假錯案意見》第9條已經明確規定,法官應當主動審查涉案證據是否已經全部移送,但如果公安、檢察機關不全部移送怎麼辦?要注意從被告人的辯解中發現線索進行深挖。當庭審中對案件存在的明顯疑點(包括犯罪手段、使用何種工具等方面)控辯雙方均不舉證,不要求對方作出合理解釋時,法官應當主動釋明,引導控辯雙方通過訊問被告人、運用邏輯推理等方式,及時建立辯點,儘量排除疑點,消除發生冤錯案件的隱患。
綜上,證明被告人有罪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否則就應推定其無罪。人民法院作為刑事領域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全面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才能真正做到既正確運用法律武器懲罰犯罪,又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疑罪從無適用限制

疑罪從無的適用並不是任意的,並非只要存在“疑罪”就必須作“從無”的認定。除了上文所述的適用範圍之限制以外,其具體適用還存在其他一些限制。
(一)疑罪從無自然要受到法治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約束,如法治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公正審判等原則。
(二)法官適用疑罪從無所為判決要履行裁判文書説理義務,對其心證的形成,尤其證據證明力的審酌進行披露。裁判文書説理亦被認為約束法官裁判權及其自由心證的機制之一。
(三)疑罪之所以“從無”,是因為證據不足
故這種無罪只是“準無罪”,行為人不一定確實無罪。因此,行為人因證據不足而得到無罪宣告後,如果取得了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仍然應當受到刑法的處罰。這是對為了保障個人利益而犧牲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救濟,是正義的迴歸。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現了疑罪從無原則中“從無”的相對性:首先,檢察機關對疑罪案件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性質,表現在: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如果檢察機關維持不起訴決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申訴得到檢察機關的採納,則不起訴決定被撤銷,檢察機關應當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不起訴決定自然失效。
2、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事實和證據,可以重新提起公訴。其次,審判機關終審的無罪判決在一定條件下仍非終局,表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也就是説,適用疑罪從無原則所作出的無罪判決,並不具有終止法律訴訟的效力

疑罪從無案例剖析

案例名稱:顧雛某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
案例類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 / 再審

疑罪從無案情介紹

2005年7月,柯林XX系創始人顧雛某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拘捕。2008年1月30日,廣東佛山市中院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某案作出一審判決,顧雛某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宣判後,顧雛某提出上訴。2009年3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顧雛某刑滿釋放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某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某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終審判決:撤銷顧雛某原判部分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某、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某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於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某、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某、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某、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鑑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某、張宏從寬處罰。

疑罪從無案件評析

顧雛某案再審改判,向全社會釋放了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信號,把黨中央關於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精神落到了實處,對於激發企業家創業創新動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案中三個罪名的認定都體現了程序法治和證據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合法收集的,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該案的再審促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產權的保護制度,關注良好的營商環境,關注企業的合法合規制度。同時為司法機關辦理類似案件要堅持謙抑原則,要慎重啓動程序,慎重採取強制措施在罪與非罪的把握邊界上要更加嚴格,嚴格貫徹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這些基本的原則,樹立了典範。

疑罪從無相關詞條

罪行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