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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面

鎖定
黥面,漢語詞語,指在臉上刺字、塗墨。古代多用為對犯人的刑罰。 [1] 
中文名
黥面
拼    音
qíng miàn
釋    義
於面額上刺字
材料工具
麻線

黥面釋義

1.古代的一種肉刑。
《三國志.魏志.毛玠傳》:"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
宋洪邁《容齋四筆.國初救弊》:"建州民二人,本田家客户,嘗於主家塘內,以錐刺得魚一斤半,並杖脊,黥面,送闕下。"
沈德符《野獲編.諧謔.借蟹譏權貴》:"宋朱勔橫於吳中,時有士人詠譏之,中聯雲:'水清詎免雙螯黑,秋老難逃一背紅。'蓋勔少曾犯法,鞭背黥面,故以此嘲。"
2.古代兵制之一。在士兵臉上刺字,防止士兵逃跑。
宋蘇洵《兵制》:"及於五代,燕帥劉守光,又從而為之黥面涅手之制。"

黥面材料工具

  1. 材料:紋面的黑色原料是用柴火燒鍋子後,鍋底所附的黑煙粉。
  2. 工具:麻線、木棒、刺刷、刮血工具麻線:先以麻線沾上黑碳粉, 在臉上描繪出草圖。木棒(拍刺用的工具):用來拍打刺刷的工具, 較粗的部分用來拍打,細的部分是手握的地方,材質輕。刺刷:是由四根以上的刺針和質料輕的桐木組合而成, 通常紋面師都會同時擁有兩三枝不同的刺刷, 用來刺不同的圖形。刮刀:用來颳去紋面時流出的血。

黥面黥面步驟

託夢→描繪→拍刺→刮血→抹炭→休息
  • 託夢:紋面的日期必須由紋面者的父母所做的夢來決定日期,需夢到好的夢才可紋面,夢到不好的夢不可以紋面,就要延期。
  • 描繪:用麻線和黑炭煙將草圖描繪在臉上。
  • 拍刺:用刺刷和木棒在臉上依照描繪的線條拍刺。
  • 刮血:拍刺時會流大量的血液,必須以刮血的工具將流出的血刮乾淨。
  • 抹炭:拍刺完畢後會將鍋底的黑炭抹在拍刺後的傷口上面。
  • 休息:抹上黑炭後用白布蒙起來,休息三、四天後可以拿下,但是傷口必須等大約一月後才能恢復。

黥面古代刑罰

“黥面”刑罰
黥面 黥面
早在中國周代的五刑中,就出現了黥面刑,當時稱之為墨刑,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墨刑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膚,然後在刻痕上塗墨。《尚書·呂刑》篇中“墨闢疑赦”一句後,孔安傳雲:“刻其顙而涅之曰墨刑。”。《周禮.司刑》一節中“墨罪五百”一句話,鄭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窒瘡孔,令變色也。”《禮記·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樣,“皆以刀鋸刺割人體也。”《國語·魯語》也曾説:“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墨刑為小刑,當是使用鑽或鑿為刑具。其它各書述及墨刑時都是説用刀刻。這些説明,墨刑在最初規定為刑罰的時候,施行時用刀,而不是後世才採用的針刺。人的面部神經是極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時的疼痛之狀可想而知。由於傷口感染,有的犯人也會因黥面而致死。
從西周時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周初刑法規定“墨罪五百”,即列舉應處以墨刑的罪狀有五百條之多。《尚書·呂刑》篇亦云:“墨罰之屬千。”可見,當時的刑罰是很嚴厲的,民眾稍有小過,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隸主貴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門人。因為這些人的臉上帶有恥辱的標記,走到哪裏都會被認出來,所以他們一般都不會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響勞作。
春秋戰國時,各國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種苦役。秦國商鞅變法時用法嚴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師傅公孫賈黥面,以示懲誡。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詩》、《書》等儒家書籍,規定説,如果命令下達之後三十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當時,“黥為城旦”成為一種比較固定的處罰犯人的措施,這樣的犯人遍佈全國各地。秦末農民大起義的隊伍中,有許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漢初被高祖劉邦封為淮南王的英布,年輕時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們就把他的名字成為黥布。
漢初刑法沿襲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漢書·刑法志》規定“墨罪五百”,條款數目同周初一樣。公元前167年,漢文帝劉恆下詔廢除肉刑,規定將當受黥面之刑者“髡鉗為城旦舂”。此後直至漢末,黥面未再實行。
漢代以後,隨着某些肉刑的恢復,黥面也重新被採用。晉代規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來之後要黥其兩眼上方,並加銅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兩頰;第三次逃跑,黥兩眼下方。上述三處,施行時都要使黥痕長一寸五分,寬五分。這種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頭上。
唐代貞元年間,段成式的從兄經過一個叫黃坑的地方,他的隨從拾取死人的頭顱骨,打算用它配藥,看見一片骨頭上有「逃走奴」三個字的痕跡,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斷這是古時被黥面的人的頭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晉代逃亡過的奴婢的遺骨。黥面之刑的殘酷性,由此可見一斑。
南朝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劉彧頒行黥刑和刖刑的條律,規定對犯有劫竊官杖、傷害吏人等罪者,要依舊制論斬;若遇赦令,改為在犯人兩頰黥上“劫”字,同時割斷兩腳筋,發配邊遠軍州;若是五人以下結夥以暴力奪取他人財物者,也同樣處罰。梁天監元年(502),梁武帝蕭衍又頒定黵面之刑。黵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針刺。如果犯有搶劫罪應當斬首而遇赦者,要黵面為“劫”字。這種刑罰實行的時間不長,天監十四年(515)即予以廢除。
北宋時,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須發配遠惡軍州的牢城營者,都要黥面,當時稱為刺配。北宋名臣狄青年輕時也曾被刺配,後來貴顯,仍保留着刺的印記,不願除掉它。直到南宋時,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見的。
明代關於黥刑的法律,與宋元大同小異,但使用的範圍要更狹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規定,謀反叛逆者的家屬及某些必須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類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種刺配的方法。另外,對於盜竊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盜竊”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處以絞刑。對於白晝搶劫他人財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如果再犯搶奪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節比較輕微的偷摸都無須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對免刺、補刺也有明確的條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並用,稱為鞭刺。順治十一年(1654),朝廷議準,對於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要免於鞭刺。順治十三年(1656)又規定,犯盜竊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規定,對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盜竊罪一樣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説,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這樣逃亡者越來越多,無法稽查,因此仍舊改為刺面。
康熙十二年(1673)詔令,凡是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的逃亡者要免於鞭刺,如果是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免於鞭刺,如果是婦女單獨逃亡者不能免除。這樣的規定,説明清代奴婢的處境悲慘,而且逃亡現象嚴重,同時説明統治者對逃亡者的鎮壓也非常嚴厲。
黥刑作為一種刑罰制度,同人類的刺面紋身的習俗有密切的關係。世界上各民族在人類社會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紋身的歷史,具體做法是用刀刻或針刺皮肉,和刑罰的黥面一樣,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覺,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蠻性和殘酷性。產生刺面紋身現象的社會因素和人類的心理因素比較複雜,主要的是由於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識和圖騰崇拜意識的作用,刺面紋身者所雕刺的內容主要是人們喜愛的象徵美麗、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圖象。黥面之刑是將刺面紋身的殘酷性的一面加以發展,用作懲罰罪人的手段,它給罪人身體留下的是表示恥辱的標記,既給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壓力,也對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懾的作用。
黥刑和刺面紋身的目的雖然不同,但它們都是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共同的社會文化心態的反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