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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秉中

鎖定
黃秉中(1654~1718),字惟一,奉天府海城(今屬遼寧)人,漢軍鑲紅旗,官至浙江巡撫福建巡撫
本    名
黃秉中
惟一
所處時代
民族族羣
漢族
出生地
奉天府海城
出生日期
1654年
逝世日期
1718年
主要成就
官至浙江巡撫、福建巡撫
旗    籍
漢軍鑲紅旗

黃秉中人物生平

初由廕監生,任兵部筆帖式。康熙二十年(1681),授山東範縣知縣。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陞貴州黔西州知州。歷任刑部員外郎。康熙三十四年(1695),遷吏部郎中
康熙四十年(1701),授監察御史。康熙四十一年(1702)五月,疏言:各部院具題事宜,奉有諭旨,必由內閣發科抄然後施行,惟綠頭牌摺子口傳諭旨即行,不由內閣不發科抄,日後無從查考。請嗣後於奉旨遵行,後即録原奏,並所奉諭旨,移送內閣,封呈御覽。如偶有錯誤,勅令更正,俱發內閣登記,以備稽核。又欽奉清字諭旨各衙門譯漢奉行,恐字句亦有未符宜,令原奏官員送內閣繙譯,遵照傳抄疏入。下部確議部臣,以事涉繁瑣議駁,得旨凡口傳諭旨,及綠頭牌摺子啓奏事件,着各衙門於每月終彚開奏覽。康熙四十四年(1705)二月,疏言科道官滿洲漢軍陞補者大抵積俸二十餘年,漢人一為知縣,俸滿三年行取,到部即得考選科道,殊覺太驟,請嗣後行。取知縣先以六部主事用,俟練習有年,始許考選。上閲奏,諭大學士曰:御史黃秉中條奏行取知縣即補科道未免太過,此言誠。當下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議如所請,着為例。
六月,遷內閣侍讀學士。康熙四十七年(1708)十月,擢內閣學士。值浙江水災,命往同巡撫賑饑。十二月,授浙江巡撫
康熙四十八年(1709)七月,疏言寜波、紹興等處連歲歉收,米價騰貴,計惟招商可平,而温、台二府豐收,米賤格於出洋之禁,請許商民由內洋販運以濟寜、紹,從之。康熙四十九年(1710),署總督事,同提督王世臣疏報:盜刦龍游縣村莊,為官兵追逐,逃至遂昌縣山中。處州右營都司張朝臣率兵搜剿,遇盜六七十人抵拒,張朝臣被槍刺腹死,隨有金、衢兩協官兵齊至捕,盜斬殺殆盡。疏下兵部議,部臣言盜夥六七十人非尋常盜案可比,且都司已槍刺殞命,而兵丁無一損傷,顯有隱報情弊。上命遣部院賢能司官一員往,會巡撫、將軍、副都統至都司張朝臣陣亡處,詳察情由,議奏。於是兵部郎中察爾欽等會勘奏言:隨張朝臣之兵丁張斌同時陣亡,潘文彩傷重致死,並有鳥槍兵五人因失火藥焚死。部議張朝臣、張斌、潘文彩予恤如例,踈防及救援不力,隱匿不報,各官治罪有差,黃秉中不察,劾應降一級留任。上以黃秉中前此奏報不實,命降五級戴罪圖功。
九月,調福建巡撫。康熙五十年(1711)六月,同總督範時崇、提督藍理,以泉州盜陳顯五等結夥二千餘人,搶掠永春、德化、漳平、大田等縣居民。入奏,上曰:督撫提鎮等平時不能撫卹百姓,訓練兵丁,及事出又不能相機即行剿撫,縱容賊盜滋蔓騷擾地方,肆行搶奪,又遲延日久,始行奏聞。反稱百姓不廢耕織,照常安業,凡強盜竊盜合夥至三四十人,百姓尚且畏懼逃避,今數逾二千,豈得謂百姓不廢耕織,安居舊業乎?明系掩飾誑奏。下部嚴察部議,治罪革職有差。命革藍理職,免治罪。黃秉中與範時崇免革職,降五級戴罪効力。十月,因前任浙江巡撫時,不劾奏糧道陳鑾改折漕糧事,革任罰賠。
康熙五十一年(1712)三月,命以子牙河分司効力。三年期滿,直隸巡撫趙宏燮奏黃秉中自備工料,修防堤岸,俱各穩固。下部議,敍給還原品。
康熙五十七年(1718)五月,卒。乾隆十八年(1753)入祀福建名宦祠 [1] 

黃秉中家族成員

長子:黃廷監
次子:黃廷鈺
三子:黃廷桂,歷任兩江總督陝甘總督四川總督吏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授世襲三等伯。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