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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雛軍

(格林柯爾系創始人、原科龍電器董事長)

鎖定
顧雛軍,1959年出生於江蘇泰縣(現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本科畢業於江蘇工學院熱能工程系,天津大學動力工程系碩士。曾旗下控制科龍電器等五家上市公司
格林柯爾集團的創辦人,曾於天津大學任教,是顧氏製冷劑的發明者。 [17] 
中文名
顧雛軍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959年
畢業院校
天津大學動力工程系
職    業
商人
主要成就
格林柯爾系的創始人
出生地
江蘇泰縣

顧雛軍人物經歷

顧雛軍早年經歷

1959年生於江蘇泰縣;
1975-1977年上山下鄉,在泰縣農村勞動;
1981年江蘇工學院動力工程系本科畢業;
1984年天津大學熱能工程系研究生畢業;
1985-1988年天津大學熱能研究所從事科研;
顧雛軍 顧雛軍
1988年9月發明格林柯爾製冷劑,1989年下海經商;
1990年在英國成立首家分銷公司;
1993年業務拓展至美國;
1995年成立格林柯爾中國有限公司(在天津建立製冷劑廠);
1996年在美國從事一起企業收購成功;
1998年在北京和深圳成立格林柯爾工程公司;
1999年在湖北和海南成立工程公司;
2000年7月格林柯爾在香港創業板上市;
2001年10月收購科龍電器;
2003年6月顧雛軍擁有全資股份的順德格林柯爾成功入主上市公司美菱電器,成為其控股一大股東;
2003年12月顧雛軍宣佈出資4億餘元入主亞星客車。由柳洪平創建;
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
2005年7月底,被正式拘留;
2005年9月,顧雛軍被捕。
2008年,法院一審判顧雛軍有期徒刑12年,執行10年;
2009年3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60萬元;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 [4] 
2009年4月,終審法院宣判,維持原判;
2012年9月6日,顧雛軍提前獲釋出獄;
2012年9月,顧雛軍在刑滿釋放後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最高法宣佈,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法律規定,決定提審此案。 [4] 

顧雛軍顧雛軍案

2005.8.01顧雛軍閃電被拘
2005.8.04顧雛軍被拘押看守所
2005.8.13科龍罷免顧雛軍
2005.8.17佛山市政府介入科龍
2005.12.30科龍確認將向顧雛軍追償
2006.3.15科龍否認拍賣顧雛軍股權
2006.5.11顧雛軍被免去執行董事職務
2006.7.17顧雛軍被證監會永久性市場禁入
2006.8.164項罪名 顧雛軍被提起公訴
2006.8.24顧雛軍案突然推遲至9月
2006.9.07顧雛軍取保被拒 或判20年
2006.9.15顧雛軍入主前科龍七項違法
2006.9.18證監會開罰 顧雛軍罰30萬
2006.10.10顧雛軍案再添一項指控
2006.10.11顧雛軍案開庭再延期
2006.10.16科龍原監事會主席追為被告
2006.11.07顧雛軍案今日開庭審理
2006.12.12科龍顧雛軍案12日再次開庭
2012.9.06顧雛軍出獄
2012.9.14顧雛軍計劃召開記者招待會
2017.12.27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 [5] 
2019.4.10最高法再審改判顧雛軍有期徒刑五年(已執行完畢) [5] 

顧雛軍企業經歷

顧雛軍曾任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雛軍從格林柯爾香港創業板上市到收購科龍,繼收購國內企業亞星客車、ST襄軸進軍汽車產業後,再次收購歐洲汽車配件公司和汽車設計公司,得以打通客車從設計到零部件再到整車生產的整個產業鏈。一直以來,媒介、學界對顧雛軍的懷疑未見消停。生活在質疑陰影中的顧雛軍不改初衷、我行我素。
顧雛軍於2001年走進公眾視野,2001年10月31日,格林柯爾公司以5.6億元收購科龍電器20.6%的股權,成為這家國內製冷家電龍頭企業的第一大股東。之後顧雛軍以每隔半年的頻率,先後收購吉諾爾、收購美菱、收購亞星等,迅速打造了一個龐大的格林柯爾系。
主要公司:格林柯爾控股,順德格林柯爾企業公司總部:香港
主要行業:製冷機和冰箱
財富:10億元着手於鞏固中國的冰箱市場,顧雛軍利用其私人擁有的投資公司,在過去的兩年中收購了兩家上市的冰箱生產廠家。格林柯爾(上市)銷售額降低到3.2億元(2001:5.5億元),上市公司有800名員工。顧雛軍出生於知識分子家庭,與同時代的很多人一樣,他也經歷文革時期上山下鄉的歲月,之後得以進大學學習。因為預見到了環保節能冰箱的發展前景,他在1988年開始創業並將市場開拓到英國和美國。顧雛軍正打算進軍空調業。
從格林柯爾香港創業板上市到收購科龍,一直以來,媒介、學界對顧雛軍的懷疑未見消停。生活在質疑陰影中的顧雛軍不改初衷、我行我素,繼收購國內企業亞星客車、ST襄軸進軍汽車產業後,再次收購歐洲汽車配件公司和汽車設計公司,得以打通客車從設計到零部件再到整車生產的整個產業鏈。格林柯爾入主科龍其實可以選擇在香港以收購H股的方式,為順利併購科龍,顧雛軍以個人名義成立了順德格林柯爾公司,並從自己的腰包裏掏出5.6億元的真金白銀。
2001年底,顧雛軍控股科龍電器。2002年對科龍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民營化重組改造,使公司迅速擺脱困境,當年扭虧為盈。
2003年5月,顧雛軍收購了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2003年11月,顧雛軍收購亞星客車60.67%的股份。
2004年4月,收購襄軸股份29.84%的股份,標誌着格林柯爾進入汽車製造和配件行業,公司發展又邁進了新的階段。
2004年8月,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鹹平對顧雛軍的併購行為提出質疑,稱顧雛軍大量挪用科龍電器的現金流完成各項收購,一場聲勢浩大的“郎顧之爭”由此展開。

顧雛軍顧氏理論

生於江蘇揚州的顧雛軍,在天津大學熱能工程系讀完碩士,選擇的是製冷劑這個偏門專業。1988年,顧雛軍在英美合辦的權威雜誌《能源》上發表了論文《一個新型熱力循環的研究》,宣稱突破了傳統的卡諾循環理論,據説是被國際工程熱物理學界命名為“顧氏循環理論”。顧雛軍開始為其興趣點尋找實用突破口,發明了格林柯爾無氟製冷劑。
這個所謂的理論一出來就受到學術界的抵制,認定:顧氏循環不成立,顧雛軍是在“譁眾取寵、糊弄外行”。他的研究生導師呂燦仁直接指出:“顧氏循環是騙人的!”但顧雛軍本人不僅堅持,而且還對批駁者提出了“侵害名譽權”的指控。
創業,按上市公司要求做
從1995年開始,顧雛軍開始考慮是否把格林柯爾從小做大。自從1989年受英國合作伙伴的邀請到赴英創立格林柯爾後,顧雛軍一直認定自己是個技術提供者的角色,從來沒有想過自己會當一個老闆。在英國的時候,顧雛軍開始考慮收購一個同業的美國公司,利用它可以使格林柯爾製冷劑產品在美國的市場份額提高到20%。顧雛軍共花了17個月的時間做這件事。在完成人才架構和全球分區域建立了9家格林柯爾公司後,1995年顧雛軍決定回國建立根據地。
顧雛軍在國內建立的任何公司,完全按照美國、香港上市公司的要求運作。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使顧很快嚐到了甜頭,他整合四家公司組建的格林柯爾科技控股公司在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一舉融資5.5億港幣。上市後他賣了舊股,套現3個多億,又分紅1億,這些資金儲備成為進一步收購的基礎。

顧雛軍所獲榮譽

2005年1月登上了第二屆“胡潤資本控制50強”的榜首。首箇中國內地富豪榜中國內地百富榜第83名。
收購中國家電巨頭科龍的交易使格林柯爾和顧雛軍浮出水面,《福布斯》2001中國富豪排行榜第20名。《福布斯》這樣描述,41歲的顧,早在20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投資開發環保節能的不含氟利昂的製冷劑。格林柯爾在英國和天津均設有生產基地,它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製冷劑的生產廠商之一。

顧雛軍人物事件

顧雛軍一審判決

2005年7月底,包括顧雛軍在內的9名科龍及格林柯爾高管被警方控制,隨後因涉嫌虛假出資、虛假財務報表、挪用資產和職務侵佔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該案於2006年11月和12月兩度在佛山中院開庭審理.
顧雛軍及格林柯爾起訴海信科龍等八家公司索要489億元“天價賠償”的案件獲佛山中院立案後,引來了社會關注。
2008年1月30日, 廣東佛山市中院今天對格林柯爾系掌門人顧雛軍案一審作為判決,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騰訊科技注:應為被判12年執行10年),並處罰款680萬元。同案被告曾俊洪被判無罪,包括顧雛軍在內的另外8名被告均領刑。
2009年4月10日,廣東省高院對科龍電器原董事長顧雛軍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中,顧雛軍因犯有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
被控罪名
第一項 虛報註冊資本罪
涉及被告:顧雛軍、姜寶軍、張細漢、劉義忠
第二項 虛假財會報告罪
涉及被告:顧雛軍、姜寶軍、嚴友松、晏果如、劉科、張宏
第三項 挪用資金罪
涉及被告:顧雛軍、姜寶軍、張宏、曾俊洪
第四項 職務侵佔罪
涉及被告:顧雛軍、姜寶軍

顧雛軍法院二審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2001年11月,顧雛軍為收購科龍電器法人股,成立了註冊資本為12億元的順德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其中,顧雛軍無形資產出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75%,而當時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2002年4月,工商部門不予順德格林柯爾年檢。為將無形資產降到法定比例,顧雛軍指使劉義忠等人通過來回轉賬的方式製造了天津格林柯爾向順德格林柯爾投資6.6億元的假象,並提交虛假資料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從而騙取了原順德市工商局對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
另查明,2000年和2001年,科龍電器連續兩年虧損,被證交所戴上“ST”的帽子。為防止科龍電器在2002年繼續虧損而退市,2002年至2004年間,顧雛軍指使姜寶軍等人以加大2001年的虧損額、壓貨銷售、本年費用延後入賬、作假廢料銷售等方式虛增利潤。2003年,顧雛軍還指使成立了兩家公司專門來操作壓貨銷售增加利潤額。通過這些措施,科龍電器2002年、2003年公佈的虛假財務報告顯示,其利潤分別達1億餘元、2億餘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顧雛軍為收購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張宏等人以顧雛軍父子的名義申請設立註冊資本為10億元的揚州格林柯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為籌集8億元的現金出資,顧雛軍指示以江西科龍、江西格林柯爾為操作平台,調撥8億元資金經天津格林柯爾轉入揚州格林柯爾。2005年3至4月間,顧雛軍、姜寶軍在未經揚州亞星客車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起草了《付款通知書》,要求揚州機電資產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將應付給亞星客車的股權轉讓款及部分投資分紅款共6300萬元支付到揚州格林柯爾的賬户。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等八人分別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資金罪。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顧雛軍再審駁回

顧雛軍於2012年9月6日提前獲釋,9月14日下午,前格林柯爾集團創始人、原科龍電器董事局主席、資本狂人顧雛軍深陷牢獄之災七年後大規模召集媒體,他聲稱要回應《民營企業家顧雛軍的牢獄之災》。其出場方式引發一陣驚呼:頭戴白紙做成的高高的帽子,上面寫着“草民完全無罪”。顧雛軍臉上帶着一些微笑,為讓大家看得更清楚,讓媒體拍照三分鐘。發佈會上,顧雛軍向在場多家媒體發放了長達27頁的舉報信,並附上自己撰寫的新聞稿。還有存儲了多份判決書、辯護意見等文件的光盤。
顧雛軍新聞發佈會
顧雛軍説,“其他幾個人都不願意出來説,冤案古代有,未來也會有,但是有冤案都不敢出來喊,説明裏面有問題,這幾位貪官污吏太兇殘了!抓之前,我沒覺得自己會抓,因為陳雲賢跟我都沒什麼仇恨,當初他説我不給他公司就要抓我,我沒想到這是真的!”現場顧雛軍再次提起“冤案”二字,在顧給現場媒體的光盤資料中,有4個文檔的“喊冤信”。
受審時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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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7日,確切消息稱廣東省高院已經正式受理了顧雛軍對於佛山中院和廣東省高院判決的申訴。
2015年9月7日,佛山中院向媒體通報稱,該院於9月6日對此案作出一審裁定,認定顧雛軍等提出的六項起訴中,包括索賠489億元的四項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範圍,應予駁回,另外兩項關於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的起訴則會繼續審理。
2015年9月6日,佛山中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明確註明其提起的是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但其起訴的多個請求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和法律程序,且經該院釋明仍拒絕作任何變更。根據相關規定,該院對原告的起訴先行立案受理,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經審查,原告的第二、三、四、五項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的受理範圍,依法應予駁回。此外,法院還指出,青島海信空調、青島海信電子、海信集團並非該院852-3號分配方案的當事人,也沒有對原告針對分配方案的異議提出反對意見,不應作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被告。佛山中院還表示,餘下的第一、六項訴訟請求,將會繼續審理。據瞭解,裁定書已於昨天送達。
9月7日,佛山中院向記者詳述了駁回的四項起訴的理由。其中第二項起訴,實際上屬於執行迴轉的主張,執行迴轉須以“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為前提,但該案現在不具備此前提;第三項起訴,原告實際上是請求撤銷生效判決,應當尋求申請再審等救濟途徑;第四項起訴,實際上是原告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至於請求489億餘元的第五項起訴,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把已經生效判決的爭議再次向法院起訴,原告主張賠償的前提應是執行依據的16個判決確有錯誤並被人民法院撤銷,但目前該前提條件並不具備。 [6] 

顧雛軍督促重審

顧雛軍案有望峯迴路轉 時隔六年最高法院督促重審 [7-9] 
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時,顧雛軍在北京梅地亞召開新聞發佈會。他宣佈起訴海信科龍、海信集團,要求後者賠償其個人及格林柯爾系鉅額經濟損失,合計489.61億元人民幣。 在公開報道中,這是近30年中國大陸最高的民事索賠。 [10] 
2017年12月22日,與證監會對簿公堂 顧雛軍勝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22日判決中國證監會向顧雛軍公開《證券期貨案件調查規則》。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判決中國證監會在法定期限內向顧雛軍公開其在2005年對廣東科龍電器啓動立案調查程序的主席辦公會議的立案調查理由、立案調查結論、會議舉行時間、參會人員名單、會議內容、會議表決內容、會議紀要。在為自己翻案的過程中,顧雛軍幾乎是從一出獄開始,就要求中國證監會和廣東證監局公佈當初對他旗下上市公司科龍電器立案調查的依據。“他們對科龍宣佈立案調查,但又不讓我在公告裏公佈立案理由,這引發了供應商和銀行的恐慌,最終導致科龍的資金鍊斷裂。”顧雛軍一直是這樣描述整個事件的過程。 [11]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兩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進行審查期間,顧雛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顧雛軍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提審本案。對於顧雛軍案,將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最高人民法院將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上述兩案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 [1]  [9] 

顧雛軍審查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原審被告人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案決定再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成立專門的辦案組,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同步進行審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顧雛軍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羅慶東、檢察官劉小青、趙景川、檢察官助理楊軍偉、書記員聶碩組成,羅慶東為組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組已全面開展工作,在認真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證據的基礎上,將堅持客觀公正立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提出檢察意見,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權威。 [12] 

顧雛軍庭前會議

2018年5月18日,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召開庭前會議,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庭前會議由審判長裴顯鼎主持,合議庭成員張勇健、羅智勇、司明燈、劉艾濤全程參加,法官助理石冰、羅燦協助,書記員張燕清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羅慶東、劉小青、趙景川,助理檢察員楊軍偉和原審被告人顧雛軍、姜寶軍、張宏、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以及顧雛軍的辯護人陳有西、童漢明,姜寶軍的辯護人盛衝,張宏的辯護人馬振彪,嚴友松的辯護人李江、袁軍參加了庭前會議。 [2]  [13] 

顧雛軍開庭審理

2018年6月13日,深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此案將在最高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巡回法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由五名法官組成,成員均是最高法院資深法官,最高法院二級大法官裴顯鼎擔任審判長。 [2] 
2018年6月14日,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第一輪法庭辯論結束,從檢辯雙方發表的意見看,關於虛報註冊資本事實,檢辯雙方均認為不構成犯罪,但辯方認為虛報註冊資本事實不存在;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在調整完善註冊資本結構過程中實施了虛報註冊資本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追究刑事責任。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辯方認為沒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犯罪;檢方雖然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危害後果,可以無罪處理,但認為科龍電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年度財會報告含有虛假成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於挪用資金的第一起事實,辯方認為註冊成立揚州格林柯爾時,從科龍電器、江西科龍調用資金的事實存在,但屬於科龍系公司歸還格林柯爾系公司的欠款,不屬於挪用資金,不構成犯罪;檢方認為顧雛軍等人挪用科龍電器和江西科龍合計2.9億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裁判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關於挪用資金的第二起事實,辯方認為涉案的6300萬元資金系揚州格林柯爾向揚州機電的借款,不屬於挪用資金,不構成犯罪;檢方認為認為顧雛軍等人挪用揚州亞星6300萬元的基本事實清楚,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顧雛軍等人謀取了個人利益,該筆挪用行為不應按犯罪處理。 [14] 

顧雛軍再審判決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銷原判對原審被告人張宏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維持原判以挪用資金罪對張宏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對原審被告人姜寶軍、劉義忠、張細漢、嚴友松、晏果茹、劉科均宣告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認定顧雛軍、劉義忠、姜寶軍、張細漢在申請順德格林柯爾變更登記過程中,使用虛假證明文件以6.6億元不實貨幣置換無形資產出資的事實存在,但該行為系當地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登記事項的延續,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相關法律在原審時已進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實貨幣置換的超出法定上限的無形資產所佔比例由原來的55%降低至5%,故顧雛軍等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審認定科龍電器在2002年至2004年間將虛增利潤編入財會報告予以披露的事實存在,對其違法行為可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但由於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科龍電器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已造成刑法規定的“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後果,不應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原審認定顧雛軍、姜寶軍挪用揚州亞星客車6300萬元給揚州格林柯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不應按犯罪處理,但原審認定顧雛軍、張宏挪用科龍電器2.5億元和江西科龍40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顧雛軍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科龍集團欠格林柯爾系公司鉅額資金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顧雛軍、張宏的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數額巨大。鑑於挪用資金時間較短,且未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依法可對顧雛軍、張宏從寬處罰。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3] 

顧雛軍國家賠償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撤銷原判對顧雛軍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以挪用資金罪改判顧雛軍有期徒刑五年。顧雛軍的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771天。顧雛軍遂以再審部分改判無罪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16] 
2022年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 [15]  顧雛軍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決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請求按照其工資收入損失等情況,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70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萬元,並賠償相關財產損失。 [16] 
202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顧雛軍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部分無罪賠償一案作出決定,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顧雛軍送達了該決定。 [16]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國家賠償法規定了統一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標準,不因賠償請求人的職業、收入不同而有所差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日賠償金標準,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該決定事項合法有據。同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支付顧雛軍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並對顧雛軍已被執行的8萬元罰金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顧雛軍提出應按照其收入損失等情況,索求7000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其索求5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既有規定,不予支持。針對顧雛軍提出的賠償相關財產損失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認為,因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針對顧雛軍除已繳納的8萬元罰金以外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作出相關處置行為,不存在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違法侵犯財產權應予賠償的情形,因此,顧雛軍提出的賠償相關財產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 [16] 
2023年11月,格林柯爾集團創辦人、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告訴赤焰新聞:其已向揚州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請求揚州市政府返還亞星客車股權,返還格林柯爾公司在揚州開發區的土地及地上建築,賠償損失20億人民幣。2023年10月22日,揚州市政府作出揚府賠〔2023〕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對賠償請求人顧雛軍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17]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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