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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物價局

鎖定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09]2號),設立雲南省物價局,為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
中文名
雲南省物價局
設立時間
2009
管理部門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級    別
副廳級
職    能
負責價格和收費方面政策
內設機構
6 個
局    長
郭繼先 [1] 

雲南省物價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價格監管、執法檢查、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等職責。
(三)將部分涉案財物(金額較小)價格鑑證職責交由區發改局價格監測認證科承擔。

雲南省物價局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價格和收費改革調整方案以及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
(四)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五)負責價格、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調整省管收費標準和項目;協調重大價格及收費爭議;受理價格處罰的行政複議和申訴案件;負責對價格和收費違法案件、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負責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指導價格誠信建設。
(六)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及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
(七)負責價格鑑證監管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複核裁定;負責丙級價格評估機構的認定和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負責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初審或認定;負責價格鑑證師註冊的初審。
(八)承辦雲南省人民政府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雲南省物價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南省物價局機關設 6 個內設機構(正處級)。
綜合處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務、宣傳、文秘、信息、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價格收費調整審價委員會和價格違法案件審理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價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訂雲南省定價目錄、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的建議;擬訂價格聽證辦法實施意見;
負責丙級價格評估機構的認定和乙級、甲級價格評估機構的初審;
負責價格鑑證師註冊的初審。
價格調控監測處
負責起草重要會議文件和業務綜合性文件;負責價格鑑證監管和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複核裁定;擬訂價格調控和監管的政策措施;負責價格運行分析,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建議;負責監測分析價格總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專項價格,建立價格監測預警體系,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和應急監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管理。
價格管理處
擬訂價格改革調整方案;擬訂價格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制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指導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協調重大價格爭議;參與重要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關價格建議;研究提出重要儲備物資的管理費用標準、補貼和出庫價格建議。
收費管理處
擬訂省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公益服務、公用事業、經營服務、中介服務收費政策;提出收費改革方案;提出有關收費的管理範圍、原則和辦法;協調重大收費糾紛;負責收費許可證發放、年度審驗和收費統計工作。
成本調查監審處
負責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的監督管理;負責政府制定價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按照國家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和《雲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的規定,負責省管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負責成本調查和成本監審工作的培訓。
價格監督檢查處(反價格壟斷執法處)
負責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的查處,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負責全省明碼標價和價格收費公示工作;組織開展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價格收費行政處罰複議案件及應訴案件的受理;負責全省 12358 價格舉報電話信息平台的管理和價格收費投訴舉報的受理及案件查處;負責價格收費舉報的督辦和處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價格舉報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價格舉報問題的報告工作;指導全省價格監督檢查和價格舉報工作。

雲南省物價局人員編制

雲南省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 70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廳級)、副局長 2 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 6 名、副處級領導職數 12 名。

雲南省物價局其他事項

(一)雲南省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由雲南省物價局審批或審核。 雲南省物價局提出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徵求雲南省能源局的意見。
(二)所屬事業單位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雲南省物價局審批事項

一、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審批。
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審批。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審批。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核發。
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六、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甲、乙級審核,丙級認定)。
七、價格鑑證師註冊。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