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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税減免

鎖定
關税減免是對從外國進口商品減徵或免徵進口税的一種待遇。根據我國 《海關法》規定,我國關税減免權屬於中央,各地海關一般按海關法和税則規定以及中央的指示等執 行。根據《海關法》,享受關税減免的主要有:(1) 進出口關税徵收額在人民幣一元以下,免徵關税。(2)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遭受損失的,可以酌情減免進口關税。(3)進、出口廣告品和專作化驗用的進口貨樣,以及國家機關、企業價購和免費贈送給國外的貨樣,免徵關税。(4) 暫時進出口的展覽品和貨樣,免徵關税。(5)專為製造特種外銷商品的主要進口原料,可以減免關税。(6) 非貿易性自用物品的關税在人民幣150元以下的,可由海關關長酌情減免。(7) 直接用於教學、科研、實驗的進口用品和樣品,免徵關税和工商統一税。 [1] 
中文名
關税減免
外文名
tariffs
組    成
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
相關條例
《海關法》和《關税條例》

關税減免法定減免

法定減免是指根據《海關法》和《關税條例》列明予以減免的,如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的貨物、物品,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口的原材料等;
《海關法》規定的法定減免有六種貨物、物品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法律規定減徵、免徵的其他貨物、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徵、免徵關税的貨物、物品。

關税減免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是按照《海關法》和《關税條例》的規定,給予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以及其它依法給予關税減免優惠的進出口貨物以減免關税優惠;

關税減免臨時減免

臨時減免是國家根據國內生產和國際市場行情變化,確定對某一類和幾種商品在一定時限內臨時降低或取消關税。

關税減免適用貨物

新關税條例規定下列貨物可以免税或者退税。
第四十五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税:
(一)關税税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二)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四)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徵關税。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義務人自繳納税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税,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説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徵進口關税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徵出口關税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税收的;
(三)已徵出口關税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關税減免備案與審批

減免税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備案、審批手續。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税申請人所在地不在同一海關的,減免税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税備案、審批手續。

關税減免減免税備案

減免税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税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税進出口相關貨物,在辦理減免税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税備案手續,海關需事先對減免税申請人的資格或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

關税減免減免税審批

減免税備案後,減免税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口之前,向海關申請辦理貨物減免税審批手續,應提交以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徵免税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等證明文件;
(3)進出口合同、發票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4)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5)海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減免税申請人按照規定所提交的證明材料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税申請人有效印章複印件。海關收到減免税申請人的減免税審批申請後,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確定其所申請貨物徵税、減税、免税的決定,並簽發“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進出口貨物減免税證明”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半年,申請延期的期限也不得超過6個月。“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徵免税證明上的貨物只能在一個進口口岸一次性進口。

關税減免税率運用

第六條 進口關税設普通税率和優惠税率。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税率徵税;
對原產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税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優惠税率徵税。
前款規定按照普通税率徵税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可以按照優惠税率徵税。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徵收歧視性關税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徵收特別關税。徵收特別關税的貨物品種、税率和起徵、停徵時間,由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並公佈施行。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