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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鎖定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是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的文件。
- 中文名
-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通知
- 發佈時間
- 2013年12月5日
- 編 號
- 銀髮〔2013〕289號
- 作 用
- 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內容
近期,一種通過特定計算機程序計算出來的所謂“比特幣”(Bitcoin)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藉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户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户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兑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三、加強對比特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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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電信管理機構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認定和處罰意見,依法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户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户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各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各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內容解釋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户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户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兑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户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
針對比特幣交易市場的現狀,五部委在《通知》中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投機風險、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户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按照《通知》要求,比特幣服務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比特幣網站需實名制,比特幣或迎來“實名制”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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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比特幣風險
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
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
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截止2013年12月6日,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經被查處。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評論
《通知》中的表態,幾乎是針鋒相對: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對於央行出台的《通知》,經濟學家左曉蕾表示:“比特幣就是一個交易工具,就像交易一些虛擬金融工具一樣。有誰願意接受比特幣買房子嗎?至於參與交易誰也管不找,就如參與交易任何金融工具一樣。比特幣並沒有比那些金融交易工具更不一樣的地方除了名字有一個“幣”字以外。
而對於國人“炒”比特幣的狂熱態度,左曉蕾也表示:“對比特幣的炒作缺乏常識。我們接受一張張紙幣商品交換的等價物是因為有政府信用背書。任何時候用紙幣或者政府背書過得其他貨幣等價物,我們可以換到相應的商品,具有購買力。比特“幣”是被某個網上系統‘生產’出來的,沒有央行會承認這個被叫做“幣”的東西。哪個央行承認哪個央行就退出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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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後續報道
2013年12月6日下午,央行等五部委印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對於比特幣的性質、地位、流通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與詳細的解讀。這是比特幣在中國狂野增長近一年後,中國官方首次表態。《通知》發出後,中國市場比特幣價格急劇下跌,跌幅達35%,國外市場也同期出現下跌。
2013年12月7日下午,在比特幣價格經歷了一天的跳水又回升後,香港金管局發佈消息。金管局表示,比特幣屬於高度投機性商品,並呼籲香港市民在進行投資時加倍小心,防範於未然。不少比特幣玩家表示,比特幣玩的就是政策與心跳,政府政策對比特幣的價格走勢影響巨大。根據比特幣行情圖顯示,比特幣自進入中國以來,價格浮動大,走勢難測,短時間內出現大幅上漲或下降是常態。
在《通知》發佈後,比特幣價格更是大跳水,對此,DCCI互聯網數據中心創始人胡延平表示:“比特幣的價格與炒作--跟風--兑換量成正比,和價值成反比,短期漲落不重要,未來走向才重要。看不清楚比特幣,把比特幣和美元、人民幣、歐元等主要貨幣以及黃金放在一起就想明白了,有人以後想把比特幣作為貨幣度量衡,沒人想把比特幣真正搞成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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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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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央行等五部委發佈《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新聞資訊[引用日期2013-12-06]
- 2. 央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3-12-06]
- 3. 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使用 .新浪科技[引用日期2013-12-07]
- 4. 央行發佈比特幣風險通知:炒家夢想遭重創 .中國新聞網[引用日期2013-12-06]
- 5. 專家:炒作比特幣缺乏常識 誰會接受用比特幣買房 .鳳凰財經[引用日期201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