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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保險

鎖定
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內,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保險公司將依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文名
醫療責任保險
外文名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對    象
投保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地    區
中國
創建時間
2009年11月27日

醫療責任保險定義

具體地醫療責任保險是指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的保險費,同時承擔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醫療事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既可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由醫院投保,保險公司承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過失發生醫療事故造成的依法應由醫院及醫務人員(即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醫療責任保險摘要

2009年11月27日 的全國創建“平安醫院”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獲悉,據統計,有16個省區市的56個地市啓動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工作。 衞生部黨組書記、副部長張茅介紹説,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司法部門的業務指導,獨立於衞生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之外,在醫患雙方資源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獨立的調解,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建立了獨立於醫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調解機制,為醫患雙方搭建了中立公正的協調平台。 天津、江蘇、寧波等地開展了以醫療責任保險為基礎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引入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和醫療糾紛賠償風險分擔機制,70%以上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了妥善處理,醫鬧等擾亂醫療秩序的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醫療責任保險工作

關於醫療責任保險工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周延禮指出,拓展醫療責任保險服務的方式是完善醫患糾紛調解機制,推進“平安醫院”建設的重要途徑。建立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可以將人民調解的賠付責任落到實處,提高人民調解的效果和成功率,人民調解機制的完善,可以為醫療責任保險依法、公平、合理的賠付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因此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的開展,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與人民調解機制相互結合,良性互動的關係十分必要。 據瞭解,2006年以來,保險業在中國啓動了醫療責任保險的試點工作。醫療責任保險的覆蓋面不斷提高,截至2008年底,中國保險機構已有3萬餘家各級醫療機構提供了醫療責任保險,覆蓋面近10%,保險責任的金額也超過140億元,支付各種賠款超過7億元。

醫療責任保險產品

同時醫療責任保險的產品和服務創新也穩步推進,並取得明顯成效。如北京市經過三年多的試點,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糾紛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醫療糾紛調解時間大大縮短,調解成功率明顯提高,據統計,北京市2008年醫療責任保險的理賠結案率始終保持在60%以上,平均的結案時間為36天;山西省2009年開展責任保險以來,截至8月底,共受理醫療糾紛案件169起,醫療責任保險機制已經調解成功144起;江蘇省調處醫患糾紛2651起,調處成功並結案2198起,調處成功率也達到82.91%。

醫療責任保險重要性

醫療責任保險重要性
能夠有效分散醫生執業風險;緩和醫患矛盾;推進醫學新療法、新技術、促進我國醫學科學的發展以及提升我國醫療的整體水平:
(一)對於醫療機構以及醫療行業來説,投保醫療責任保險首先可以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二)對保險公司而言,開辦醫療責任保險有利於拓寬業務領域,增加經濟效益
(三)對社會發展而言,醫療責任保險有利於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還有利於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醫療責任保險對醫院、醫務人員、患者和保險公司都有好處。既能讓醫生解除高額賠付的後顧之憂,給醫生吃“定心丸”,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於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增強醫院和醫生在公眾心中的信譽度,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髮展;同時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時的經濟補償保險公司只要經營得當,也會因此有一筆可觀的經濟收益。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保監會:醫療責任保險意義重大
2016年4月11日,保監會披露,2015年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收入23.64億元,為各級醫療機構提供風險保障506.1億元,有效化解了醫療糾紛。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指出,下一步保監會要督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醫療糾紛調處的各個階段。
陳文輝指出,下一步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修訂工作,進一步優化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法律環境;爭取地方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政策保障、搭建平台等形式,共同推動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同時,保監會將推動保險公司提高醫療責任保險專業化程度,指導保險公司加強產品服務創新,滿足醫、患多方位需求;完善醫療責任保險相關條款設計,持續改善理賠服務,並督促保險公司主動參與醫療糾紛調處的各個階段。 [1] 

醫療責任保險條款解讀

醫療責任保險將被保險人定義為“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有固定場所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承保因執業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僅包括醫療機構對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所需要進行的損害賠償,還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這樣的規定防止了鉅額的精神損害賠償給醫療機構造成的經濟上的壓力。
此外,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包括事故鑑定費、查勘費、取證費、仲裁或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被保險人還可以投保醫療責任的附加條款,通過這種擴展了的保險責任,承保醫務人員的無過失行為。  某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規定,如果發生醫療意外導致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購買附加醫療意外責任保險而承保醫療意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