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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

鎖定
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發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屬於官吏貪污案件户部侍郎郭桓等人,通同各直省的官吏作弊,盜賣官糧。後被揭發,以其涉案金額巨大,對經濟領域影響深遠而為世人矚目。對此,明太祖將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處死 [1-6] 
為了追贓又牽連到全國各地的地主,遭到抄家破產的不計其數,地主對此怨恨極深,朱元璋為了平息怨氣又將審刑官吳庸等人處死。 [7-9] 
中文名
郭桓案
歷史地位
明初四大案之一
發生時期
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
分    類
官吏貪污案件
當事人
户部侍郎郭桓、審刑官吳庸

郭桓案背景

元朝末年的官僚機構極為腐朽,官吏貪腐成性,以至於明太祖在建國後十分注意政風甚至達到矯枉過正的地步。他一方面提倡廉潔,要求各級官吏遵紀守法,廉政愛民 [4]  。另一方面對於官吏犯法特下重典,以嚇阻官吏貪污腐敗 [6]  。如果有官員觸犯貪污罪,則施以剝皮之刑。郭桓案爆發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後發生,明太祖為了解決官員貪污,逐漸採取法外施刑的方式,而且也越來越重,並且設立錦衣衞以加強監控官員。他曾經感嘆説:“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 [8] 

郭桓案經過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懷疑擔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與提刑按察使司趙全德偕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調查。同年三月,御史餘敏、丁廷舉告發郭桓利用職權,勾結李彧、趙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貪污,其事項有:
一、私吞太平府、鎮江府等府的賦税,降低朝廷税收。
二、私吞浙西秋糧,浙西秋糧本應該上繳四百五十萬石,郭桓只上繳兩百多萬石。
三、徵收賦税時,巧立名目,徵收多種水腳錢、口食錢、庫子錢、神佛錢等的賦税,中飽私囊。
郭桓等人總共貪污兩千四百多萬石糧食。為此,明太祖決心趁機掃蕩全國貪污官員 [7] 
明太祖審刑司吳庸拷訊,此案牽連全國的十二個布政司,牽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麥至德等。總計一共損失精糧兩千四百萬擔,“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為了追贓糧,演變成全國騷動,民間富人莫不因此破產 [5]  ,史稱“郭桓案” [7]  。最後,明太祖為了平息民怨,將審刑司吳庸殺了,並稱折算贓糧實有兩千四百多萬石,“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 [3] 

郭桓案結果

明史·刑法二》記載郭桓案的起因時,曰: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明太祖在《大誥》感嘆説:“古往今來,貪贓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這麼過分的,實在是不多!”郭桓案與之前的空印案是明太祖重典肅貪的表現,讓明朝官員警戒恐懼,時人謂:“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 [2]  。”

郭桓案後續

郭桓案”促成了大寫數字的出現。“郭桓案”後,朱元璋將記賬的漢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以杜絕貪官污吏通過篡改數字貪贓枉法。 [1] 

郭桓案史書記載

刑法志》記載:
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朗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檄贓所寄借偏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時鹹締謗御史餘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奸,顧反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本紀:洪武十八年三月巳醜,户部侍郎郭桓,坐盜官糧誅。七卿表是年二月,以罪誅者,有禮部尚書趙瑁,刑部尚書王惠迪,工部侍郎麥至德,蓋皆坐郭桓案而死者,麥至德亦以代尚書,而見七卿表,其餘六部侍郎以下,據志言多死者,其名不可考矣。此亦明初懲貪之一大獄 [6] 
參考資料
  • 1.    郭桓案:反腐敗的政治經濟學  .檢察日報.2015-01-02[引用日期2019-07-07]
  • 2.    方孝儒。《遜志齋集》.卷十四。〈送祝彥芳致士還家序〉
  • 3.    朱元璋。《大誥‧郭桓造罪第四十八》
  • 4.    《明史 卷三十三》:“天下府州縣官來朝,帝諭之曰“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搖其根,在安養生息之而已。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念之。”又嘗諭户部“國家賦税已定,撙節用度,自有餘饒,使民得盡力農桑,自然家給人足,何事聚斂也。””
  • 5.    《明史》卷94: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 6.    《明史·刑法志二》:“凡守令貪醏者,許民赴京陳訴。官吏受賄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九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絞;監守自盜倉庫錢糧者,一貫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貫斬;貪污銀子六十兩以上者即梟首示眾,並剝皮示眾。”
  • 7.    《明史:一個多重性格的時代》〈第一篇 第二章 開國制度與政治整肅〉
  • 8.    《御製大誥三編》,“序”
  • 9.    姜公韜。 《中國通史 明清史》〈第二章 明太祖的開國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