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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帝侯

(指代擁有選舉“羅馬人的皇帝”權利的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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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帝侯(德語:Kurfürst,複數為Kurfürsten;英語:Elector)是德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這個詞被用於指代那些擁有選舉“羅馬人的皇帝”權利的諸侯,即德意志諸侯中有權選舉神聖羅馬皇帝的諸侯。此制度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為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實行這項制度五百餘年。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頒佈了《黃金詔書》,以詔書的形式,確認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序。七個選帝侯,包括三個教會選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侯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
此前德意志的集權王朝往往因為不可避免的腐敗,政令不出國門,最後滅亡。1356年,盧森堡王朝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反對俗世的七宗罪為宗教依據(一説是根據古老的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被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
中文名
選帝侯
外文名
德語:Kurfürst,Kurfürsten(複數);英語:Elector
確立時間
1356年
消亡時間
1806年
屬    性
德國曆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
影    響
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選帝侯正式確立

選帝侯
選帝侯(3張)
1356年,盧森堡王朝查理四世皇帝為了謀求諸侯對其子繼承王位的承認,在紐倫堡制訂了著名的憲章“金璽詔書”,正式確認大封建諸侯選舉為皇帝的合法性。詔書以七宗罪為宗教依據(一説是根據古日耳曼七大部落),確立了帝國的七個選帝侯。他們分別是三個教會選帝侯:美茵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帝侯:薩克森-維滕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普法爾茨(三十年戰爭後選侯權利轉交給了巴伐利亞)選帝侯以及波希米亞(1526年起由奧地利哈布斯堡王朝統治)國王。事實上,七選侯選舉出來的人只能稱“德意志國王”,與七大選帝侯的級別相等。只有經過進軍羅馬,並由教皇加冕後的“德意志國王”,才能使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頭銜。三個教會選侯是德意志境內最古老和最富裕、最有權勢的大主教,其歷史可追溯到東法蘭克王國時期四大公爵的時代。在空位時期,七個諸侯依據各自利益選舉出兩個國王。
選帝侯
選帝侯(2張)
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同時握有巴伐利亞選帝侯國和萊茵-普法爾茨伯爵領兩地統治權,但在1253年分成了萊茵-普法爾茨長系和巴伐利亞幼系兩支。其餘選侯堅決不同意一個家族佔據兩個席位,所以在萊茵-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之間選擇一個,因此不在德意志境內的波西米亞國王得以成為選侯,維特爾斯巴赫長系替代幼支成為選侯。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意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為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1] 

選帝侯變更

15世紀時期,由於帕拉廷選帝侯和巴伐利亞選帝侯煽動對皇帝的叛亂,而後戰敗,最終導致選帝侯資格被剝奪,帕拉廷選帝侯的資格被轉給了勃蘭登堡選帝侯西吉斯蒙德,下巴伐利亞伯爵繼承了選帝侯的資格。
選帝侯 選帝侯
1623年,三十年戰爭中,斐迪南二世將萊茵行宮伯爵的選舉權轉移予其表親巴伐利亞公爵((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亞首都:慕尼黑 [2] 
1648年戰後的威斯特伐里亞和約中,以補償的方式設立第八名選侯授與普法爾茨伯爵;後因1777年維特爾斯巴赫家族巴伐利亞支系絕嗣,其領地因繼承移轉於近親普法爾茨選帝侯普法爾茨-蘇爾茨巴赫支系繼承下普法爾茨和巴伐利亞,1799年,普法爾茨-祖爾茨巴赫系絕嗣,普法爾茨-茨魏布呂肯-比爾肯菲爾德1799年得到選侯資格,成為巴伐利亞和普法爾茨選侯,至此維特爾斯巴赫家族的所有領地終於統一。
1692年,皇帝利奧波德一世授予不倫瑞克-呂訥堡公爵(這一公國更多被稱為漢諾威選帝侯國,韋爾夫家族統治,該國君主自1714年兼任大不列顛的國王 [2] 恩斯特·奧古斯特一世第九名選帝侯地位,但直到1710年才為帝國議會承認。
選帝侯 選帝侯
1801年,呂內維爾和約割讓萊茵河左岸給法國,造成特里爾、科隆選侯權的斷絕及美因茨選侯權移轉於雷根斯堡主教區。
1803年,帝國議會為符騰堡,巴登,黑森-卡塞爾及薩爾茨堡創設四個選侯權,但此四邦未曾行使。

選帝侯權利消亡

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拿破崙勒令解散,選侯權失去了意義。選帝侯在後來的德意志帝國以一種榮譽爵位的形式存在下去,但已與原意相去甚遠。
與其他西方大國不同,德國直到1871年才真正獲得統一。德國曆史上的一個專有名詞“選帝侯”(簡稱“選侯”)就是與德國長期處於四分五裂、邦國當政的狀況緊相聯繫的。“選帝侯”英文是依據當時“選帝侯”的拉丁文稱呼,譯為prince-elector。
選帝侯是神聖羅馬帝國諸侯中有權選舉德意志皇帝的諸侯。這一制度從13世紀中實行,一直到1806年帝國滅亡為止。初期有七個選帝侯,在實行這項制度的五百餘年時間裏,選帝侯的人數保持在7人至10人這樣的範圍內。1356年,查理四世皇帝頒佈了《黃金詔書》,正式確認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並規定了具體的程序。
七個選帝侯,包括三個教會選侯:科隆大主教、美因茨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和四個世俗選侯: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與波希米亞國王。
面對強大諸侯的是羸弱的皇帝。皇帝並非沒有想過辦法、採取措施來提高自己的權威,使自己凌駕於諸侯之上。如亨利六世(1165―1197)曾嘗試直接傳位於兒子,遭到德意志貴族一致反對,那時實行的還是更為複雜的一套選舉德意志皇帝的制度。經過各種政治勢力的縱橫捭闔,在1257年終於確立了選帝侯選舉德皇的制度。
在《黃金詔書》中,進一步確認、擴大了選帝侯的權力: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司法(獨立的、不準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鑄幣、採礦、徵税等國家主權。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皇權,加劇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在《詔書》中,確定法蘭克福是選舉皇帝並舉行加冕典禮的地方。對選帝侯如何抵達法蘭克福,享受怎樣的待遇,七個選帝侯投票的先後順序都作了詳細規定。1792年在法蘭克福舉行了最後一次選舉、加冕典禮和慶典。
選帝侯們對皇帝的態度可説是“高高捧起,輕輕放下”。一方面,在形式上,皇帝位高權重,是“最高貴的統治者”,“世俗世界的首領、最高的行政長官、整個基督教世界的庇護人和保護者”,在整個歐洲享有崇高聲譽;另一方面,皇帝在帝國內部的施政權力卻受到很大的限制。皇帝經常處在“大權沒有,小權不少”的狀況之中:在涉及外交、內政、對外宣戰或媾和等重大事宜上,均受制於以選帝侯為首的帝國大大小小的貴族、領主,受制於後者在其中施展政治影響的帝國議會。這樣,為皇帝剩下可乾的事情不外就只有:任命帝國的官員,用自己的威望去影響主教、修道院院長的選舉,在帝國的小諸侯那裏施加恩惠以獲取支持,再有就是不時發佈一個嘉獎令、大赦令之類。好在德意志皇帝還都是從選帝侯中選出的,在他的選帝侯國裏,他是説一不二的。
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 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
原選帝侯國的紋徽在德國均被傳承下來,用來當作現今的州徽或城徽。最典型的一個例子是萊茵蘭-普法爾茨州的州徽。因該州在歷史上有三個選帝侯國:特里爾、美因茨普法爾茨,故該州的州徽即由這三個選帝侯國的紋徽三合一組成。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