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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環節税
鎖定
進口環節税外延
由海關環節徵收的國內税:增值税、消費税、船舶噸税。
進口環節税內容及標準
(一)增值税
1.含義——以商品的生產、流通和勞務服務各個環節所創造的新增價值為課税對象的一種流轉税。
(二)消費税
1.含義——以消費品或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課税對象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
目的:調節我國的消費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確保國家財政收入。
2.計算公式(從價、從量計徵)
應納消費税税額=消費税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2)從量徵收公式:應納消費税税額=應徵消費税消費品數量×消費税單位税額
(3)從價+從量徵收公式:應納消費税税額=應徵消費税消費品數量×消費税單位税額+消費税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從2006年4月1日起,進口環節消費税税目、税率的相關調整(調整後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的商品共14類):
A.新增對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石腦油、溶濟油、潤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產品徵收消費税;
B.停止對護膚護髮品徵收消費税;
D.對進口白酒類徵收複合消費税時,應按20%的税率計徵從價消費税,同時按1元/千克的單位税額計徵從量消費税;
從2002年1月1日起,進口鑽石及鑽石飾品的消費税改由税務部門在零售環節徵收,進口環節不再徵收; 從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貿易外,進出口鑽石統一集中到上海鑽石交易所辦理報關手續,其他口岸均不得進出口鑽石。
自2004年3月1日起,國家調整了進口捲煙消費税税率,除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税外同時徵收消費税定額税和從價税。
自2008年3月5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蠟油除外)恢復按法定税率徵收消費税;自2008年3月5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對石腦油暫免徵收消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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