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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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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第三條的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 [1]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15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資產管理產品,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等。 [2-3] 
中文名
資產管理產品
適用領域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
所屬學科
金融法

資產管理產品分類

根據《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第四條的規定,資產管理產品有如下分類: [1] 

資產管理產品按募集方式分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
  1. 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2. 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1] 

資產管理產品按投資性質分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1. 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2. 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
  3.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
  4. 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