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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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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是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國證監會公佈修訂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  [5] 
中文名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18年10月22日
實施時間
2023年3月1日 [4-5] 
發佈單位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證監會令第151號 [4] 
修訂文號
證監會令第203號 [4]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辦法修訂

2018年10月22日,《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8年第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1-2] 
2023年1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3]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加大對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證監會修訂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範性文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統稱資管規定),並於近日正式發佈。
2018年4月,人民銀行等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同年10月,為落實《指導意見》,證監會發布資管規定。《指導意見》及資管規定發佈以來,證監會持續推動行業私募資管業務規範整改、平穩轉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監管政策允許進行個案處理的產品外,絕大多數存量業務已完成規範整改,行業風險顯著降低,業務結構持續優化,私募資管業務逐步迴歸本源,進入規範有序發展的新階段。
為進一步鞏固資管業務規範整改成效,更好發揮私募資管業務服務實體經濟功能,促進形成專業穩健、規範發展的行業生態,證監會在總結資管業務規範整改經驗基礎上,積極迴應市場合理訴求,針對部分規定適應性不足等問題,對資管規定作了修訂。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是規定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對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
二是放管結合,促進私募股權資管業務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對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分期繳付、擴募、費用列支、組合投資等規制進行一系列優化,適應私募股權資管業務投早、投小等業務特點,同時強調防範“明股實債”等違規行為。
三是適當提升產品投資運作靈活度,更好滿足市場需求。包括完善集合資管計劃人數限制規定、允許最近兩期均為A類AA級的期貨公司投資場外衍生品非標資產等。
四是進一步完善風險防控安排。包括完善私募資管計劃負債槓桿比例限制,加強逆回購交易管理,強化關聯交易規制等。
前期,證監會就本次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方對資管規定的修訂思路和主要內容基本認可,並積極反饋意見建議。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經採納,並修改完善了相關條款。
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紮實推進資管規定落實工作,引導經營機構不斷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和專業管理能力,切實發揮私募資管業務高效對接投融資需求的積極作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及市場主體投融資需求,有效防控業務風險,實現私募資管業務的規範、穩健和高質量發展,促進資本市場功能有效發揮。 [6]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2018年10月22日證監會令第151號公佈 2023年1月12日證監會令第203號修訂) [4]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主體
第三章 業務形式
第四章 非公開募集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八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出資,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並擔任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非公開募集資金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則,恪盡職守,謹慎勤勉,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有序推動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證券公司規範發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基於專業優勢和服務能力,規範審慎發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投資者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其他業務分開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第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為信託財產,其債務由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資產管理合同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和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不得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非因資產管理計劃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可以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公司治理、內控合規及風險狀況,對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結構、子公司設立等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八條 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4] 
第二章 業務主體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法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加強風險隔離。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除外。
遵守審慎經營原則,並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等從事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淨資產、淨資本等財務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三)具備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三名以上投資經理;
(四)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於三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信息技術系統;
(六)最近兩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一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並由其投資研究部門為子公司提供投資研究服務的,視為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辦理資產管理計劃的銷售、登記、備案事宜;
(二)對所管理的不同資產管理計劃的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三)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四)進行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並編制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
(五)依法計算並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淨值,確定參與、退出價格;
(六)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八)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九)保證向投資者支付的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其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時使用的結算賬户或其同名賬户;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諮詢等相關業務經驗,具備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監管機構採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
投資經理應當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授權範圍內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重要投資應當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受託財產交由依法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機構實施獨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賬户,不同託管賬户中的財產應當相互獨立;
(三)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根據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與管理人的對賬機制,複核、審查管理人計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和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退出價格;
(五)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管理人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六)辦理與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八)保存資產管理計劃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對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審計要求、合同約定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具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銷售或者推介資產管理計劃。
銷售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銷售或者推介資產管理計劃。
第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自行辦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登記、估值、核算,也可以委託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立足其專業服務能力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為更好滿足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配置需求,可以聘請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並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為其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聘請投資顧問而免除。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詳細披露所聘請的投資顧問的資質、收費等情況,以及更換、解聘投資顧問的條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請投資顧問可能產生的特定風險。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聘請個人或者不符合條件的機構提供投資顧問服務。
第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投資顧問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資產管理計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者其他不當、違法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為違法或者規避監管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提供交易便利;
(四)利用資產管理計劃,通過直接投資、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與他人進行交叉融資安排等方式,違規為本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
(五)為本人或他人違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提供便利;
(六)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利用資產管理計劃進行商業賄賂;
(八)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
(九)利用資產管理計劃或者職務便利為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返還管理費;
(十一)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不當利益為目的,使用資產管理計劃財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 
第三章 業務形式
第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為單一投資者設立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為多個投資者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少於二人,不得超過二百人。符合條件的員工持股計劃不穿透計算員工人數。
第二十條 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接受貨幣資金出資,或者接受投資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債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資產出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原則上應當接受貨幣資金出資,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接受股票、債券等證券出資的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辦理證券非交易過户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具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具備清晰的風險收益特徵,並區分最終投向資產類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資產管理計劃所屬類別:
(一)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固定收益類;
(二)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股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的,為權益類;
(三)投資於期貨和衍生品的持倉合約價值的比例不低於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80%,且期貨和衍生品賬户權益超過資產管理計劃總資產20%的,為期貨和衍生品類;
(四)投資於債權類、股權類、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的,為混合類。
第二十二條 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類別、投向資產的流動性及期限特點、投資者需求等因素,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存續期間辦理參與、退出的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存續期間不辦理參與和退出的封閉式資產管理計劃。
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明確投資者參與、退出的時間、次數、程序及限制事項。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每三個月至多開放一次計劃份額的參與、退出,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不設份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
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進行份額分級。封閉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根據風險收益特徵對份額進行分級。同級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分級資產管理計劃優先級與劣後級的比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名稱應當包含“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的分級設計及相應風險、收益分配、風險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基金中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將80%以上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不得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選擇標準、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費用、投資管理人及管理人關聯方所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設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資產管理計劃,具體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4] 
第四章 非公開募集
第二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佈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同時投資於同一非標準化資產,以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
單一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非標準化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拆分份額或者轉讓份額收(受)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人數限制。
第二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與投資者、託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鉅額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變更或者託管人變更等或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在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充分了解投資者,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風險評級,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推薦適當的產品,禁止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禁止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投資者應當以真實身份和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計劃,並承諾參與資金的來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資者未作承諾,或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資者身份不真實、參與資金來源不合法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接受其參與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九條 銷售機構應當在募集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銷售過程中產生和保存的投資者信息及資料全面、準確、及時提供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持續銷售的,銷售機構應當在銷售行為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銷售過程中產生和保存的投資者信息及資料全面、準確、及時提供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
第三十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投資者參與資金存入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機構指定的專門賬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投資者參與資金。
按照前款規定存入專門賬户的投資者參與資金,獨立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的固有財產。非因投資者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存入專門賬户的投資者參與資金。
第三十一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募集過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募集金額達到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成立規模,且不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最低成立規模;
(三)投資者人數不少於二人;
(四)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募集金額繳足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公告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在受託資產入賬後,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書面通知投資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
第三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者名單與認購金額、資產繳付證明等材料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資產管理計劃備案規則,明確工作程序和期限,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募集期內,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募集期屆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未達到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成立條件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募集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授權程序的批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自有資金所持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應當與投資者所持的同類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並按規定辦理份額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後,持有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受讓方首次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先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交易場所不得通過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轉讓,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 [4]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三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資產管理計劃可以投資於以下資產:
(一)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以及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可以劃分為均等份額、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完善流動性機制的債券、中央銀行票據、資產支持證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託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股權類資產;
(三)在證券期貨交易所等依法設立的交易場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等標準化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
(四)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
(五)第(一)至(三)項規定以外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股權類資產、期貨和衍生品類資產;
(六)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為標準化資產,第(五)項至第(六)項為非標準化資產。中國證監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可以依法參與證券回購、融資融券、轉融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依法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第四十條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直接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不得違規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違規提供擔保;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投資的行業或領域。
第四十一條 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投向和比例進行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運作。
資產管理計劃改變投向和比例的,應當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並按規定履行合同變更程序。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之外的因素導致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二十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確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調整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資產組合的流動性與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參與、退出安排相匹配,確保在開放期保持適當比例的現金或者其他高流動性金融資產,且限制流動性受限資產投資比例。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合理的負債比例上限,確保其投資槓桿水平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並保持充足的現金或者其他高流動性金融資產償還到期債務。
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200%,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淨資產的140%。
第四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實行淨值化管理,確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真實公允地計算資產管理計劃淨值。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參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明確約定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再投資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另有規定的,不受本條第一款及本辦法第四十五條關於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限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將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於該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依法設立的基金中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通過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變相擴大投資範圍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第四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二)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負責盡職調查或者投資運作;
(三)由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達投資指令或者提供具體投資標的等實質性投資建議;
(四)根據委託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見行使資產管理計劃所持證券的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信息,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確保投資者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閲或者複製所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四十九條 資產管理計劃應向投資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資產管理合同、計劃説明書和風險揭示書;
(二)資產管理計劃淨值,資產管理計劃參與、退出價格;
(三)資產管理計劃定期報告,至少包括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
(五)資產管理計劃清算報告;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四)項、第(六)項信息披露文件,應當及時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中國證監會或者授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除向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合同外,還應當製作計劃説明書和風險揭示書,詳細説明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和運作情況,充分揭示資產管理計劃的各類風險。
計劃説明書披露的信息應當與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一致。銷售機構應當使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製作的計劃説明書和其他銷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減材料。
風險揭示書應當作為資產管理合同的附件交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第五十一條 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
(一)投資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週披露一次淨值,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資產管理計劃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
(二)開放式資產管理計劃淨值的披露頻率不得低於資產管理計劃的開放頻率,分級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淨值;
(三)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投資者披露;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資產管理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可以不編制資產管理計劃當期的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五十二條 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或者宣傳預期收益率;
(三)承諾收益,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限定損失金額或比例;
(四)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管理人、投資經理及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的過往業績;
(五)惡意詆譭、貶低其他資產管理人、託管人、銷售機構或者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及淨值計算等出具意見。 [4] 
第七章 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資產管理合同需要變更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資者選擇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權利,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資產管理合同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第五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資產管理計劃運作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二)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沒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的,還應當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條件。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管理計劃終止:
(一)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被依法撤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託管人被依法撤銷基金託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託管人承接;
(四)經全體投資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託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五)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終止的情形;
(六)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持續五個工作日投資者少於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第五十七條 資產管理計劃終止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發生終止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開始組織清算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投資者持有份額佔總份額的比例,原則上以貨幣資金形式分配給投資者;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形式將全部財產交還投資者自行管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資產管理計劃清算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清算報告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計劃因受託財產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等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計劃的會計賬冊,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和數據,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燬。保存期限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不少於二十年。 [4] 
第八章 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
第五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及其面臨的各類風險,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總體戰略,並指定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實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投資者適當性、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投訴處理等管理制度,覆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各個環節,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制度流程得到有效執行。
第六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按規定與其他業務在場地、人員、賬户、資金、信息等方面相分離;確保不同投資經理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的持倉和交易等重大非公開投資信息相隔離,控制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第六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信用風險進行準確識別、審慎評估、動態監控、及時應對和全程管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對象、交易對手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實施嚴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額度管理,評估並持續關注證券發行人、融資主體和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以及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現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事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採取申請追加擔保、依法申請財產保全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條 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資產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制度,進行充分盡職調查並製作書面報告,設置專崗負責投後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動態監測風險。
第六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納入常態化壓力測試機制,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結合市場狀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並持續更新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
第六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異常交易監控機制,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對投資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分析、評估、核查,監督投資交易的過程和結果,保證公平交易原則的實現,不得開展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不同資產管理計劃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並明確異常情況類型及處置安排。同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確因投資策略或流動性等需要發生同日反向交易的,應要求投資經理提供決策依據,並留存書面記錄備查。
資產管理計劃依法投資於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資產的,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六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營賬户、資產管理計劃賬户、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產品賬户之間,以及不同資產管理計劃賬户之間,不得發生交易,有充分證據證明進行有效隔離並且價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營賬户、資產管理計劃賬户以及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產品賬户與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户之間的交易,適用本條規定。
第六十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認定標準、交易定價方法、交易審批程序進行規範,不得以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從事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合同約定,事先取得投資者的同意,事後及時告知投資者和託管人,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專崗負責信息披露工作,並建立複核機制,通過規範渠道向投資者披露有關信息,還應當定期對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
第六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託管人應當加強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的管理,加強關鍵崗位的監督與制衡,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不得相互兼任,並建立從業人員投資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防範與投資者發生利益衝突。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長效激勵約束機制,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乾等方式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分管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投資經理離任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並自離任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六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計劃的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的授權管理體系,明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的准入標準和程序,對相關機構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制度等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其符合法規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責任承擔方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對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履職情況的監督評估機制,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更換並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七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每月從資產管理計劃管理費中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於管理費收入的10%,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上季末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淨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計提風險準備金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選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專門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準備金賬户,該賬户不得與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賬户及其他類型賬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風險準備金的投資管理和使用,應當參照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中,對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投資管理、使用、年末結餘等情況作專項説明。
第七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制度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對發生延期兑付、投資標的重大違約等風險事件的處理原則、方案等作出明確規定。出現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4] 
第九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於每月十日前向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資產管理計劃的持續募集情況、投資運作情況、資產最終投向等信息。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季度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分別編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託管年度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季度報告和管理年度報告中,就本辦法所規定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在報告期內的執行情況等進行分析,並由合規負責人、風控負責人、總經理分別簽署。
第七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以下簡稱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應當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交易行為進行監控。發現存在重大風險、重大異常交易或者涉嫌違法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實施備案管理和監測監控。發現提交備案的資產管理計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應當要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時整改規範,並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發現已備案的資產管理計劃存在重大風險或者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第七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及相關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相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定期對轄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納入監管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發現存在重大風險或者違規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七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監管信息共享機制。
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提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專項統計、分析等數據信息。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與前述單位之間加強信息共享。
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應當每月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信息和業務數據進行分析彙總,並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報告。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依法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措施;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措施。
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户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採取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未盡合規審查義務,提交備案的資產管理計劃明顯或者多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法採取責令暫停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三個月的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採取責令暫停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六個月以上的措施。
第八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管理人和託管人職責,或者從事第十八條所列舉的禁止行為;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聘請不符合條件的銷售機構、投資顧問;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產品分級的規定;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關於非公開募集的規定;
(六)違反本辦法第五章關於投資運作的規定;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未按照規定向投資者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信息;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八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制度,內部控制或者風險管理不完善,引發較大風險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七十三條,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導致風險擴散。
第八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的相關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存續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淨參與規模,合同到期後不得續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有序壓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規模,確保按期全面規範其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
第八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同時廢止。 [4-5]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説明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範性文件的修訂説明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引導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加大對科技創新、中小微企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證監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管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運作規定》,與《資管辦法》合稱資管規定)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修訂情況説明如下: [7] 
一、修訂背景
2018 年 10 月,為落實《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證監會發布資管規定,進一步完善經營機構私募資管規則體系,並持續推動行業私募資管業務規範整改、平穩轉型。隨着規範整改工作順利收官,行業風險顯著降低,業務結構持續優化,主動管理規模、投資標準化資產規模佔比大幅提升,私募資管業務進入規範有序發展的新階段。
同時,資管規定發佈實施以來,行業發展和市場形勢發生了一定變化。一方面,實體經濟下行壓力加大,需要更加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本更多投向實體經濟。另一方面,有必要及時總結規範整改經驗,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持續鞏固《指導意見》實施成效,堅守直接融資本源,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7] 
二、修訂原則
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充分發揮行業機構功能,迴應市場合理訴求,提升規則適應性。堅持穩字當頭、審慎監管,總結監管經驗,完善風險防範制度體系。堅持分類監管、扶優限劣,促進形成專業穩健規範發展的行業生態。 [7]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監管原則和導向
一是明確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根據經營機構公司治理、內控合規及風險狀況,對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資管辦法》第 7 條)。
二是規定有序推動資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規運營穩健、專業能力適配的證券公司規範發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基於專業優勢和服務能力,規範審慎發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資管辦法》第 3 條)。
三是為防範利益衝突,加強風險隔離,規定遵守審慎經營原則,並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業務(《資管辦法》第 10 條)。
(二)放管結合,促進私募股權資管業務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一是規範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分期繳付及擴募,滿足私募股權投資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權資管計劃擴募的,應當符合事先取得全體投資者及託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確保合理估值等條件(《運作規定》第 5 條、第 6 條)。
二是規定從事併購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不受“同一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管計劃投資單一資產不超過該資產淨值的 25%”限制,為其開展“投早”“投小”的創業投資以及併購投資打開空間(《運作規定》第 15 條)。
三是規範私募股權資管計劃通過 SPV 開展投資。為滿足投資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許資管計劃通過 SPV 投資於標的股權,但該 SPV 應當嚴格界定,不能承擔募資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費、業績報酬(《運作規定》第 22 條)。
四是完善自有資金參與規範。放寬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滿足管理人跟投的實際需要,同時要求自有資金的參與、退出應當事先取得投資者和託管人同意(《運作規定》第 10條)。
五是允許私募股權資管計劃在財產中列支資管計劃成立前的合理費用,但應取得投資者同意且充分信息披露(《運作規定》第 40 條)。
六是強調不得開展“明股實債”投資,嚴防機構假借股權投資名義規避監管、滋生風險(《運作規定》第 20 條)。
(三)進一步提升產品投資運作靈活度,更好滿足市場需求
一是根據《證券法》規定,明確以符合條件的資管計劃作為員工持股計劃載體的,不穿透計算人數(《資管辦法》第 19 條)。
二是允許最近兩期均為 A 類 AA 級的期貨公司投資場外衍生品等非標資產(《運作規定》第 17 條)。
(四)總結監管經驗,進一步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安排
一是防堵結構化發債行為,要求私募資管計劃投資單一債券佔比超過 50%的,槓桿比例不得超過 120%(《運作規定》第 29 條);同時,按穿透原則加強逆回購交易管理(《運作規定》第 19 條)。
二是強化業績報酬規範,明確長期業績導向,要求管理人僅可在分紅、退出、清算時提取業績報酬,並設定費用收取的比例上限(《運作規定》第 41 條)。
(五)完善過渡期安排(《資管辦法》第 82 條)
明確“新老劃斷”安排,由經營機構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自主制定計劃有序整改。
此外,落實“放管服”要求,本次修訂進一步簡化了備案報告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多頭報送。同時,堅持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結合,為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對涉及產品備案管理,或者宜由行業自律的指標性、操作性規範,將由基金業協會在自律規則中規定。我會將指導基金業協會同步做好相關自律規則的制定、修訂工作,確保做好銜接。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