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公司債
鎖定
- 中文名
- 證券公司債
- 發行公司
- 證券公司依法發行
- 類 別
- 有價證券
- 不包括
- 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
證券公司債發行條件
(1)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第三節裏講過的第十六的規定)外,還應符合:(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3、發行失敗及其處理: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佔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失敗,發行人應按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