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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債券
鎖定
- 中文名
- 發行債券
- 性 質
-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
- 明細科目
- 債券面值
- 特 點
- 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債券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2601
本科目核算銀行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實際發行的債券及應付的利息。銀行發行債券時,如發行費用大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費用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後的差額,根據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用途,屬於用於固定資產項目的,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屬於其他用途的,計入當期損益。如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
銀行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在贖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間屆滿日應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處理原則處理。
發行債券明細科目
(一)債券面值;
(二)債券溢價;
(三)債券折價;
(四)應計利息。
銀行發行債券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現金”等科目,按債券票面價值,貸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溢價或折價發行的債券,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票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溢價或債券折價)。
發行債券按期計息
分期計提利息及攤銷溢價、折價時,應區別情況處理:
折價發行債券,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和應計利息之和,借記“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科目,按應攤銷的折價金額,貸記本科目(債券折價),按應計利息,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發行債券按期付息
銀行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應在本科目中設置“可轉換銀行債券”明細科目核算。發行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票之前,應按一般債券進行賬務處理。當可轉換銀行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按債券的面值,借記本科目(債券面值),按未攤銷的溢價或折價,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債券溢價、債券折價),按已提的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股票面值和轉換的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按實際用現金支付的不可轉換股票的部分,貸記“現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未轉換為股份的可轉換銀行債券,其到期還本付息的賬務處理,按上述一般債券處理。
本科目按債券種類設置明細賬。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銀行尚未償還的債券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