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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威爾遜

(美國開國元勳)

鎖定
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1742年9月14日—1798年8月21日),美國開國元勳,蘇格蘭移民,賓夕法尼亞州人,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簽署人之一,1789年至1798年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2] 
中文名
詹姆斯·威爾遜
外文名
James Wilson
國    籍
美國
出生日期
1742年9月14日
逝世日期
1798年8月21日
職    業
大法官
主要成就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出生地
蘇格蘭
信    仰
基督教
威爾遜的妻子漢娜·格蕾 威爾遜的妻子漢娜·格蕾
詹姆斯·威爾遜1742年出生在蘇格蘭。他參加過許多著名的大學,但並沒有一鳴驚人。1766年,他帶着一些寶貴的介紹信來到了美國。通過這些關係,他先在費城學習,然後任教。並在數月後被授予名譽文學碩士。
但是最熱門的職業就是法律領域。威爾遜成功的取得了在約翰·狄金森那裏學習的機會。經過兩年的努力,他取得了律師資格,並在次年(1767年)開始他個人職業生涯。在短短几年之間,他取得很大的成功。他在卡萊爾附近買了一座小農場,他為附近8個郡辦案,並在費城英語學院講課。在此期間,他開始熱衷土地投機生意。
1774年,威爾遜代表卡萊爾參加了州議會,並參加了州通信委員會。他寫了本小冊子叫“從性質和程度思考英國議會的法律依據”。在這份備忘錄中,他認為議會沒有權利通過殖民地法律。在出版後通過大陸會議的宣傳,這份小冊子被廣泛的閲讀和評論。1775年,入選大陸會議,他是裏面立場最堅定最激進的一員,主張脱離英國。詹姆斯·威爾遜為民族權利鬥爭,擁有熱情和敏捷的思維邏輯,他致力於辯論中,和其他國會議員一同參加積極的評論中。但在賓尼法尼亞州的劃分上他左右為難,在他的立場上他拒絕投反對票。許多議員認為只有虛偽的人才會堅持獨立,都投了反對票。但在威爾遜的支持以及三個議員的同情下,投票拖延了三個星期以至他能返回賓尼法尼亞州。在表決來的時候,他肯定是支持州的獨立。
詹姆斯·威爾遜 詹姆斯·威爾遜 [1]
在宣言發表後,威爾遜將注意力轉移到了新憲法下的美國。他強烈反對新憲法的每一點。這使他的工作處於危險的狀態,他回顧在1777年國會的兩個星期內,沒有人會關注他的地位,所以他一直做到任期結束。結束任期後威爾遜沒有回家,整個冬季他留在安納波利斯,並在費城定居。他恢復了他的法律工作,但他只作為一些公司的顧問。他也是兩黨的領導者。他也恢復了他牟取暴利的投機生意。他借來大量的錢並賭博,這也成為他生活的兩個部分。第一次,他欠了很多債務,並差點幾次被捕。第二次,他被譴責使用極其吸引人的做法囤積商品,哄抬物價。在1779年糧食短缺的事情,他和他的商品在騷亂中遭到襲擊。隨後他被執法隊伍救出,但不得不躲避一段時間。
1779年威爾遜擔任法國駐美國海洋運輸商業總代理。1782年,他再次入選國會,並和羅伯特·莫里斯在國家財政上密切合作。1781年,威爾遜主管北美銀行。1787年,他參加費城的制憲會議。新憲法批准後,他尋求聯邦政府的任命。後來他直接去找華盛頓,並在1789年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威爾遜的餘生是悲慘的。他的妻子死於1786年。1792年,他再次在紐約和賓尼法尼亞州做土地投機生意。他在很短的時間內破產,他不得不因為債務而入獄(但是還在法院工作)。1798年,威爾遜徹底垮了,他因為精神疲憊而無法工作。同年,他在北卡羅萊納州拜訪朋友的旅途中去世,享年57歲。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