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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廬之法

鎖定
被廬之法,也稱執秩之法,是前633年晉國被廬之蒐上晉文公制定的法律,維護了傳統的“尊尊”秩序。 [1] 
中文名
被廬之法
別    名
執秩之法
地    點
被廬
人    物
晉文公
制訂時間
公元前633年

目錄

被廬之法內容

關於被廬之法的相關內容,現在僅散存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國語-晉語四》幾處文獻,流傳的材料雖然有限,但我們也可以分析出被廬之法的價值取向。
資料如下: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納衞三千人,實紀綱之僕。公屬百官,賦職任功,棄責薄斂,施捨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輕關易道,通商寬農。懋穡勸分,省用足財、利器明德,以厚民性。舉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明賢良,尊貴寵,賞功勞,事耇老,禮賓旅,友故舊。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諸姬之良,掌其中官。異姓之能,掌其遠官。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 ( 《國語-晉語四》
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 (《左傳-僖公二十七年》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1] 

被廬之法相關分析

這裏結合上述資料,從“等級社會”與“平民社會”為兩個規範對象進行分析。
對等級社會的規範
尊尊,是被廬之法的指導精神。從孔子的評價,我們知道晉文公的被廬之法淵源於晉國開國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貴賤不愆”,捍衞西周以來的等級制度。
(1)執秩
為了更好地維護等級制度,首先就要明確等級的劃分,貴族的尊卑由“親”的程度決定,很好辦,但關鍵是要讓身份的尊卑與職務的尊卑嚴格對應起來。所謂“執秩”就是為完成這項任務的。
對於“執秩”有兩種解釋,一是法名,認為執秩是一部法。 《漢書-刑法志注》引應劭語:“(文公)蒐於被廬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可見這是一部類似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憲法性規範。二是官名孔子稱其為“執秩之官”, “執秩”,按字面解釋就是“操持序位”, 執秩之官應該是主管確定、甄別官職次序的官員。
其實二者並不矛盾,有了執秩之法,再專門設執秩之官來具體執行而已。執秩之法的內容,無外乎明確規定各個政府官職的尊卑,以便貴族們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來對號入座,不至於弄亂。
(2)統治秩序
所謂“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傳統的社會組合模式和統治秩序, 它保障了貴族們的經濟實力、 支配權力能夠與地位的尊卑順序相一致,這才是等級秩序得以鞏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執秩之法和執秩之官, 接下來的任務幾乎就剩下簡單的排列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複雜的東西,這裏面也有很多具體安排。 《國語-晉語四》雖然記載的是晉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們可以放心地認為這也就是被廬之法的用人原則。
第一,以尊尊為主
所謂“正名育類、昭舊族、愛親戚、尊貴寵、事耇老、友故舊“,都是根據貴族們與國君的關係親疏來確定尊卑秩序。具體到官職的任命,則是:
首先,“胥、籍、狐、箕、欒、郤、柏、先、羊舌、董、韓,實掌近官”。上述家族應該都是出自晉國公族狐氏一説出自公族,一説為狄人,但作為文公的妻族同樣是顯貴) ,姬姓,都是晉國顯赫的家族,因為晉國驅逐羣公子,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們擔任性質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離最貼近的職位。
其次,“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貴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貴,但只要有德(良) ,也擔任次等重要和貼近的官職。
其三,“異姓之能,掌其遠官”, 異姓中能幹的,擔任那些性質、位置、距離再次的官職。當時的“異姓”主要是趙氏、魏氏、範氏,雖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與諸姬相比。如在被廬之蒐的將帥選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欒枝先軫) ,趙衰誠惶誠恐地推讓,也是因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則。之前趙衰被任命為原大夫,原屬於晉國剛剛開闢的邊緣國土,這是距離上的“遠”; 魏犨僅擔任車右,排在年輕的荀林父之後,士會則是在最後替補出任車右,這都是職位上的“遠”。
第二,以尚賢為輔
所謂舉善援能、賦職任功、明賢良、賞功勞,都是選賢任能的表現,但在文公時期,異姓羣臣的地位是遠遠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經説得很清楚。 [1] 
對平民社會的規範
文公對於平民社會採取的措施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減輕民眾負擔:免除公債(棄責) 、降低貢賦(薄斂) 、資助困難(施捨分寡、救乏振滯,匡困資無) 、節約開銷(省用足財) 。
促進生產經營:降低關卡税收、保障商路通暢(輕關、易道、通商) ,提供寬鬆環境,獎勵努力耕種(寬農、懋穡)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實施的行政措施,農、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為的對象, 而不是獨立的行為人和相對方。 農、 工、 商之間的相處和交易規則只有一條“勸分”,就是鼓勵民間互通有無,互相資助。可見,所謂的“平民社會”,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還處於休眠狀態, 平民的活躍與平民之間的交易規則的產生, 要在整個平民社會“覺醒”之後,才能被國家的法律所確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