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行賄罪

鎖定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的。
中文名
行賄罪
外文名
crime of offering bribes
定刑依據
刑法

行賄罪定義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實施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從而構成犯罪的。

行賄罪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量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關於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三)相關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文中關於行賄罪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6〕9號],[2016.04.18發佈],[2016.04.18實施]: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罪構成要件

行賄罪(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行賄罪(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謀取不正當利益; [2]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行賄罪(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行賄罪(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行賄罪常見情形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四)對單位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五)單位行賄罪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賄罪常見問題

行賄罪(一)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一般賄賂罪的行賄人是不特定的,受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構成。商業賄賂的受賄人是不特定的,行賄人是特定的,必須是經營者或者能夠代表經營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賄者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賄罪中行賄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個人生活利益等。在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目的是明確的經營利益或可能帶來經營利益的交易機會。
3、侵害的客體不同。一般賄賂罪侵害了國家廉潔制度;而商業賄賂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法律規範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業賄賂行為中的商業行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打擊的重點;而《刑法》對受賄人的制裁遠遠重於行賄人,行賄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賄人而被免於刑事處罰。

行賄罪(二)認定行賄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1、謀取不當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通知及意見的規定,謀取不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在招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2、國家工作人員
依照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依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救災、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收、正有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徵代繳税款,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產的,以貪污罪論處。根據刑法第382條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視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
3、屬於行賄罪的其他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以及有關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4、不構成本罪或者免於處罰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也不屬於行賄行為。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一般也不以行賄罪定罪處罰。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即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罪司法案例

2023年3月29日,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於“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決策部署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關於“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為懲治力度”的部署要求,持續落實《關於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發佈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佈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賄、鉅額行賄、向多人行賄;有的系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有的系在執法司法、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行賄;有的係為獲取國家礦產資源實施重大商業賄賂;有的系妄圖通過行賄逃避法律追究,充分體現了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和《意見》明確的查處行賄犯罪的工作重點。 [1] 

行賄罪相關詞條

行賄罪、對公職人員行賄、商業賄賂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