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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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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中文名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客    體
市場競爭秩序
主    體
經營者
犯罪客體
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
依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犯罪行為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性質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而且,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採取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二、行賄對象

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本罪的行賄對象。
另外,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也是本罪的行賄對象,但是,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成為本罪的行賄對象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三、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應當注意的是,向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時,要求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其範圍要小於“不正當利益”。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四、對“財物”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五、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理解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該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數額起點為三萬元,那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上述標準的兩倍,也就是六萬元。該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數額起點為一百萬元,那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上述標準的兩倍,也就是二百萬元。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六、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四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七、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説,主觀上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給予了財物,且數額較大。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範圍不同。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行賄對象不同。
行賄罪的對象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主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4.法定刑不同。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對行賄罪的處罰要重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1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罪構成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罪客體

該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然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侷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隨着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併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 [1-2]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2]  [3]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動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法經營者在法律上應平等保護,實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2]  [3]  [4]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牟取暴利。 [2]  [3]  [5]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法律條文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司法解釋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7]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認定

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本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本罪與行賄罪有許多相似之處,行為人在主觀特徵上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徵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範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8-10]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該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權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本條第3款對該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11-13] 
量刑標準
1、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2、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補充説明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
2、本罪行賄的對象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受損害的往往是公司、企業的經濟利益,與行賄罪有區別。
3、本罪的主觀故意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如不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則不能定本罪。
4、關於數額標準,有的省規定個人行賄1.5萬元、單位3萬元為“數額較大”,個人行賄10萬元、單位行賄20萬元為“數額巨大”起點。 [14-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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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李潔;受賄罪法條解釋與評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05期
  • 7.    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制網[引用日期2019-11-01]
  • 8.    袁力;淺論行賄罪的立法完善[J];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01期
  • 9.    劉永田;論我國行賄罪立法的完善[D];安徽大學;2011年
  • 10.    張曉慶;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D];黑龍江大學;2010年
  • 11.    李希慧;劉期湘;論量刑情節的法理基礎[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06期
  • 12.    帥美旭;行賄罪若干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1年
  • 13.    白雲飛;規範化量刑方法研究[D];吉林大學;2011年
  • 14.    徐雅颯;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問題研究[J];中州大學學報;2007年04期
  • 15.    張衞英;姜淑貞;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共犯若干問題的探討[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01期
  • 16.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司法部紀檢監察組.2019-05-31[引用日期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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