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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

鎖定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單位行賄罪
類    型
罪名

單位行賄罪定義

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行賄罪法條依據

單位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相關司法解釋

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犯單位行賄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犯罪構成

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需要合理區分。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在形式上是單位行賄的情況下,如果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以行賄罪論處,而不認定為單位行賄罪。這裏的“歸個人所有”,是指歸個別人、少數人(不限於單位成員)所有;倘若歸本單位全體個人所有(如集體私分)的,仍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不難看出,刑法是根據因行賄取得的利益歸屬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據此,私營企業的負責人為了給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將個人的財物作為賄賂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宜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反之,單位負責人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將單位財物作為賄賂交付給國家工作人員的,除成立行賄罪之外,還對單位財物成立財產犯罪(或者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但是,有些案件比較複雜,需要進行綜合判斷。
另外,不能簡單地以因行賄而獲得的利益歸屬得出結論,需要綜合相關事實並按照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進行判斷。換言之,利益歸屬只是一個事實,還需要考慮財物的來源以及行為人是基於什麼身份做出的決定(能否認定為單位行為)。況且,單位行賄罪中的“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也包括為其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不限於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單位行賄罪常見情形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
(一)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二)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三)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行賄行為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行賄罪常見問題

單位行賄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構成單位行賄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與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相區別的一個重要標誌。至於如何認定該罪的“情節嚴重”,則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即主觀上的罪過程度與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來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情節嚴重”:
1.行賄數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的有關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釋中所作的解釋,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同樣予以立案: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案例剖析

XX水產品有限公司、顧成某行賄案

單位行賄罪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被告人 XX水產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 顧成某,男,40歲,原系江蘇省XX縣某鰻魚養殖場場長,XX水產品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中農信南淮海(XX)經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
被告人XX水產品有限公司及主管人員顧成某行賄案由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1998年2月18日,該院以上述被告人犯行賄罪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1993年至1996年,被告人XX水產品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向中國農業信託投資總公司江蘇代表處、中國農業銀行南通分行國際業務部、中國農業銀行XX支行等金融機構的13人行賄人民幣203.8萬元及1萬美元:
1、1993年2月至1995年9月,被告人顧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貸款,先後3次代表XX水產品有限公司,以中農信南淮海(XX)經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中國農業信託投資總公司江蘇代表處主任俞繼璜行賄人民幣65萬元。
2、1993年至1996年,被告人顧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貸款,代表XX水產品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南通分行國際業務部經理楊斌行賄人民幣46.6萬元、美元1萬元,向副經理冒國華行賄人民幣7萬元。
3、1993年至1996年,被告人顧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貸款,先後多次代表XX水產品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銀行XX支行工作人員行賄60.2萬元。計向行長黃學平行賄人民幣26萬元;向副行長錢漢高行賄人民幣16萬元;向副行長吳慶明行賄人民幣3.5萬元;向副行長馬忠寶行賄人民幣3.5萬元;向國際業務代辦處總經理徐建中行賄人民幣3.5萬元;向黨支部副書記呂福明行賄人民幣1.7萬元;向信貸科副科長沈殷明行賄人民幣2.2萬元;向辦事員石文君行賄人民幣3.8萬元。
1993年至1995年,被告人顧成某為了謀取不正當貸款,先後2次代表XX水產品有限公司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XX支行計劃信貸部副主任吳繼承行賄人民幣3.1萬元;向該行兵房辦事處主任張佑平行賄21.9萬元。

單位行賄罪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一審判決:
被告人XX水產品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顧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單位行賄罪裁判要旨

1998年3月30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定罪準確,予以採納。被告人XX水產品有限公司及其主管人員顧成某為謀取超規模、低利率貸款,取得貸款後逾期歸還等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相關詞條

單位行賄、單位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