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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統主義

鎖定
血統主義是以父母國籍決定出生嬰兒的國籍而不問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則。其中,依父親的國籍決定嬰兒的國籍者,為“單系血統主義”(又叫父系血統主義),以父母雙方任何一方的國籍決定嬰兒的國籍者,為“雙系血統主義”。以純血統主義原則決定嬰兒國籍的國家為數甚少,大多采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辦法,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即如此。 [1] 
中文名
血統主義
血統主義原則
分為單系血統原則和雙系血統原則
實行國家
中國、日本韓國
中國國籍法
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
引證解釋
有的國家根據出生地主義,有的國家根據血統主義,例如僑民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會同時具有雙重國籍,或者父母的國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子女具有雙重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實行血統主義的國家有∶ 中國(兩系)、日本(兩系)、韓國(兩系)、印度尼西亞(父系)、伊朗(父系)等。 日本同中國一樣, 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即使取得了別國的國籍也是一時的。這些孩子的國籍必須在22歲之前作出最後的選擇。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