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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鎖定
萬隆會議又稱亞非會議,1955年4月18日~24日在印度尼西亞萬隆舉行,是擺脱殖民統治後取得獨立的亞洲和非洲國家,第一次在沒有殖民國家參加的情況下,討論有關亞非人民切身利益問題的大規模國際會議。周恩來率領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出席了會議,並發表了重要講話。會議於 24日通過了《亞非會議最後公報》,提出了各國和平相處和友好合作的十項原則,十項原則是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引申和發展。
中文名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外文名
Ten Principles of Bandung Conference
別    名
亞非會議
地    點
印度尼西亞萬隆
舉行時間
1955年4月18~24日

目錄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名稱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 Ten Principles of Bandung Conference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簡介

參加會議的有緬甸錫蘭(今斯里蘭卡)、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五個發起國,以及阿富汗、柬埔寨、中華人民共和國、埃及、埃塞俄比亞、黃金海岸(今加納)、伊朗、伊拉克、日本、約旦、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利比亞、尼泊爾、菲律賓、沙特阿拉伯、蘇丹敍利亞、泰國、土耳其、越南民主共和國也門(今阿拉伯也門共和國)等。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內容

它們是:①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②尊重一切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③承認一切種族的平等、承認一切大小國家的平等;④不干預或干涉他國內政;⑤尊重每一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單獨地或集體地進行自衞的權利;⑥(子)不使用集體防禦的安排來為任何一個大國的特殊利益服務;(醜)任何國家不對其他國家施加壓力;⑦不以侵略行為或侵略威脅,或使用武力來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⑧按照《聯合國憲章》,通過談判、調停、仲裁或司法解決等和平方法,以及有關方面自己選擇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一切國際爭端;⑨促進相互的利益和合作;⑩尊重正義和國際義務。 [1] 
參考資料
  • 1.    《萬隆會議十項原則》,亞非縱橫,1995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