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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

(普遍的人類權利)

鎖定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的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的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的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地享受這些權利 [1] 
世界各國與人權有關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統一,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Human Rights)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也明確説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3] 
目前,人權相關教育內容已被列入我國《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4]  。同時,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也明確指出了全面性教育中人權相關內容的教學目標 [5] 
2021年3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將發表《2020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對美國侵犯人權的狀況進行揭露 [58]  。2022年2月28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21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 [59] 
中文名
人權
外文名
Human Rights
近義詞檢索
基本人權

人權定義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強調了人在其生存和發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會性,所產生的必不可少的權利,這有兩層含義:一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條件中是自主的,二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中與他人是平等的 [6] 

人權權利內容

人權權利分類

基本權利
個體人權的基本權利包括一般基本權利和其他基本權利。
一般基本權利如尊嚴權、人格權和精神自由權等,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被國家或他人剝奪,平等具有絕對意義;其他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財產權等可以在一定條件被限制或剝奪的權利,這裏的平等具有相對意義。
特殊權利
特殊權利是指特定人羣(如老人、婦女、未成年人、殘障人、軍人、人大代表、戰俘、服刑人員等)的公民權利,他們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權利外,還有一些需要特別強調的基本權利。憲法提出強調這些羣體的基本權利,原因在於這些特別羣體的權利容易被忽視或受到侵犯 [6] 

人權具體內容

目前國際社會對於人權內容與分類的討論未有定論,各理論之間既有衝突也有共性。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和實踐互不相同,但對一些人權基本內容的理解觀點一致,以下列舉部分共識: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 [7]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 [8]  。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中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
自由權
自由權是指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個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是相對紀律而言,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9] 
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在自己晚年使用,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 [10] 
尊嚴權
尊嚴權是指個體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語與非言語所造成的個體損失的權利。尊嚴權是對個體人格尊嚴的保障,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 
公正權
公正權是指在尊嚴和權利方面,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2]  第1條就宣稱:“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2] 

人權歷史沿革

人權基本背景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分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居魯士大帝宣佈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這一革命性之舉被認為是人類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 [11]  。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ThePetition of Right)的頒佈保障了其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9]  ;1776年,美國《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聲明瞭對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的尊重 [12]  ;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的頒佈標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凡是與人的尊嚴、價值和地位相關的權利都逐漸地成為“人權”的重要內容 [13] 
有學者將“人權”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代人權是指知識分子對當代教會的霸權反抗,以不被國家侵犯人權為基本目的,也稱為消極人權。第二代人權指在工業及資本主義發展下,反抗童工、階級剝削的意識提倡。第三代人權指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殖民主義發展下關於個人的人權,人們也意識到關於人權的討論不應僅侷限於國內語境下,還要涉及到國與國之間的監督 [14] 
如今,世界各國與人權有關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統一。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2的產生和聯合國人權A公約與B公約的相繼開放,加之聯合國採取的“人權10年”行動,使得人權的普遍性原則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聯合國大會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5]  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Political Rights) [16]  是《世界人權宣言》的兩個重要補充和細化。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着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2006年3月15日,第60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設立人權理事會,取代已運行60年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席位的設立,解決了長期以來亞洲在人權委員會代表性不足的問題,同時發展中國家在人權理事會中的比例較人權委員會也有所增加,這將有助於在世界更廣泛的人口範圍內推動和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 [17] 

人權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沿革

我國人權發展道路根植於5000多年的文化傳統,源自於近代以來170多年的艱辛探索,歸功於1949年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42年來的偉大實踐。我國堅持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堅持民主和民生相促進,堅持和平與發展相協調,堅持在發展進程中促進和保護人權,譜寫了人權進步的歷史篇章,拓寬了國際人權保障的現實方案 [18] 
我國政府積極響應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關於制定國家人權發展綜合規劃的倡議,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多邊條約,如1980年,我國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19]  ;1981年,我國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 [20]  ,該公約於1982年正式生效;1990年,我國簽署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1]  等。除此之外,在如期實現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各項主要指標的基礎上,我國於2016年9月發佈實施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專門確定了人權教育目標和任務。目前正在實施的,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第七個五年規劃(2016~2020年)(簡稱“七五”普法規劃)把人權法治宣傳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截至2017年底,中國人權研究會已編輯出版7本年度《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報告》藍皮書 [22] 

人權主要意義

《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序言中提到關於“人權”的重要意義:
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鑑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鑑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鑑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2] 

人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

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及到了與人權相關的內容。其中,我國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中對人權作出了明確規定 [3]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 [26]  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涉及人權相關內容。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

人權《憲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3] 

人權《民法典》(2020)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3] 

人權《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户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24] 

人權《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5] 

人權《殘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26] 

人權其他法律、政策文件

截至2020年底,我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2019)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2016)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2016) [30]  等新法律,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2018修正)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正)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修正)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 [37]  等法律,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不斷完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有效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夯實人權法制化保障的社會基礎。
除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範性文件中也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艾滋病防治條例》(2019修訂)明確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38]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保障了殘障人士的勞動權利 [39]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修訂) [40]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 [41]  等相關條例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人權保障體系。
2013年5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 [42]  ,這是自1991年以來發表的第十部中國人權白皮書。我國政府積極響應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高專辦制定國家人權發展綜合規劃的倡議。在如期實現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各項主要指標的基礎上 [43]  ,我國於2016年9月發佈實施第三期《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44] 

人權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文件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在我國各部委發佈的相關教育類文件中,《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明確強調了人權教育的必要性,指出了人權教育的內容和目標 [4] 

人權《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2007)

小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初步瞭解未成年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瞭解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知道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受監護權、休息權、隱私權、財產權、繼承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增強權利意識 [4] 
初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懂得未成年人權益應當受到國家保護,知道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主要內容,掌握自我保護和維權的方法,學會採用訴訟或者非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4] 
普通高中學生法制教育的內容
瞭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我國批准的重要國際公約,特別是國際人權公約、世界貿易組織公約、保護人類環境的國際公約等有關知識,樹立全球意識 [4] 

人權相關國際文件

一些國際文件對人權進行了闡述。聯合國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of Human Rights [2]  對人權進行了具體闡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 [15]  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 [16]  則對《世界人權宣言》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of Human Rights)、《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Political Rights)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序和死刑)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Cultural Rights)及其《任擇議定書》共同構成了《國際人權法案》 [45] 
此外,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擴大了國際人權法的構成。

人權《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2] 

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16] 

人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一條
(一)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
(二)所有民族得為本身之目的,自由處置其天然財富及資源,但不得妨害因基於互惠原則之國際經濟合作及因國際法而生之任何義務。無論在何種情形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
(三)本盟約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及託管領土之國家在內,均應遵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促進自決權之實現並尊重此種權利。
第二條
(一)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盡其資源能力所及,各自並藉國際協助與合作,特別在經濟與技術方面之協助與合作,採取種種步驟,務期以所有適當方法,尤其包括通過立法措施,逐漸使本盟約所確認之各種權利完全實現;
(二)本盟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盟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
(三)發展中國家在適當顧及人權及國民經濟之情形下,得決定保證非本國國民享受本盟約所確認經濟權利之程度。
第三條
本盟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盟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第四條
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盟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15] 

人權其他相關國際文件

1945年後通過的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擴大了國際人權法的構成。它們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1948) [46]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ICERD)(1965) [20]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against Women,CEDAW)(1979) [19]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 [21]  和《殘疾人權利公約》(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 [47] 
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創立人權理事會。人權理事會取代了成立60年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為聯合國政府間負責人權的主要機構。理事會由包括中國在內的47個會員國代表組成,肩負着在世界各地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任務,應對人權突發事件等侵犯人權的狀況並就這些問題提出建議 [48]  。自人權理事會成立以來,中國曾五次當選人權理事會成員,為推動國際人權事業健康發展做出了貢獻。2020年10月13日,中國在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成功當選2021~2023年度人權理事會成員 [49] 

人權全面性教育中人權的相關教學內容

人權學習目標

與性有關的人權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對人權相關內容的學習同時涉及到知識要點、相關技能和態度價值觀。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人權”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下的第2個主題“人權與性”,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歲,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5] 

人權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

主題2:人權與性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每個人都享有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定義人權(知識);
► 認同每個人都享有人權,且都應得到尊重(態度);
► 表達對人權的支持(技能) [5]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瞭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對於人權的規定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回憶人權的定義及其普遍性(知識);
► 列舉含有普遍性人權和兒童權利的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知識);
► 瞭解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中概述的兒童權利(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和《兒童權利公約》)(知識);
► 珍視人權,並深知人人享有人權(態度);
► 反思自己享有的權利(技能) [5]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的人權都包括影響其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知識);
► 討論影響這些權利的地方或國家法律(知識);
► 識別權利遭到侵犯的情況(知識);
► 認同社會上有一些羣體的人權特別容易遭受侵犯(態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包括性與生殖健康相關權利(技能) [5]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有很多地方或國家法律以及國際協議中提及了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有關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間性兒童的非自願手術、強制絕育、性同意年齡、社會性別平等、性傾向、社會性別身份、人工流產、強姦、性虐待、性販賣的地方或國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們獲取性與生殖健康服務和捍衞生殖權利的途徑(知識);
► 説明人權遭到侵犯並影響到性與生殖健康的情況(知識);
► 認同人權對性與生殖健康的影響(態度);
► 倡導制定支持性與生殖健康人權的地方或國家法律(技能) [5] 
要點:瞭解和促進性與生殖健康人權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學校和社區中促進人權的方法(知識);
► 認識到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 ,以及在無歧視、非強迫和非暴力的情況下進行生育決策的重要性(態度);
► 採取行動以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技能) [5] 

人權全面性教育中進行與人權相關的教育方式

幼兒園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50]
根據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人權的學習目標主要是認同每個人都享有人權 [5]  。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歡樂的六一》《我們的身體》《遵守規範的孫悟空》三冊中都涉及人權相關的教育內容 [51] 
《歡樂的六一》一冊中,主人公小吉自己選擇衣服、選擇玩具,自信地表達願望。學習這一冊內容能夠幫助幼兒認識到,他們可以在簡單的事情上自己做決定,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權利 [52] 
《我們的身體》一冊讓幼兒在認識身體的同時,意識到不同人之間存在差異。讓幼兒認識到所有的幼兒都是平等的,都擁有基本的人權,使幼兒學會尊重、理解差異 [53]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50]
《遵守規範的孫悟空》一冊中表現了殘障幼兒與其他幼兒一起遊戲的場景,讓幼兒能夠在潛移默化中認識到,殘障幼兒同樣擁有教育等基本人權 [54]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50]
小學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小學的性教育讓兒童在認識人權的基礎上,瞭解自己的權利,並知道國家法律和國際協議對於人權的規定。
初中性教育中與人權相關的內容
初中階段的性教育則是在小學的基礎上強調性與生殖健康權利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的重要性,並進一步豐富人權相關知識。在瞭解人權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初中生要理解性與權利的關係,加深對權利的認識 [55] 

人權典型案例

人權戰“疫”工作中的人權保障

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是對我國政府在極限條件下迅速處理公共衞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考驗,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各級政府切實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依法防控疫情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疫情基本得到了控制,我國政府在戰“疫”中真正做到了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
我國在這場戰“疫”行動中,始終以人民的生命健康權為中心,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使得中國公民在疫情期間的基本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有學者基於抗議數據與整體態勢,指出我國在疫情發生期間至少做到基本人權保障的9個方面措施:“第一位”的生命健康權,“同標準”的平等保護,“基礎性”的法治保障,“穩人心”的民生工程,“透明化”的信息發佈,“第一線”的人文關懷,“網格化”的基層防控,“問責制”的戰“疫”監督以及“共同體”的國際合作。
中國在這場戰“疫”行動中,始終以人民的生命健康權為中心,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出發點,使得中國公民在疫情期間的基本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中國在抗擊疫情行動中所展現的堅定信心、人民的同舟共濟、一線人員的科學防治、中國政府的精準施策,已經獲得了全世界具有同情心的國家、人民和政府的普遍認同和支持。我國政府在戰“疫”期間所採取的種種必要舉措,使得政府信心和決心、公眾向心力和社會凝聚力不斷提升,構建了我國戰“疫”行動中人權保障的堅實基礎 [56] 

人權取消“貞潔測試”,拒絕侵犯女性人權

2018年10月,世界衞生組織、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和聯合國婦女署聯合發表聲明,呼籲取消所謂的“貞潔測試”。貞潔測試”也常被稱為處女膜檢查、“雙指檢查”或陰道檢查,是對女性生殖器官的檢查,旨在確定婦女或女孩是否有陰道性交。
三大機構指出,“貞潔測試”不但沒有科學依據,還侵犯了女性的人權。“世衞組織、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和聯合國婦女署在聲明中指出,沒有可以證明女孩或婦女有過性行為的檢查;女孩或婦女的處女膜外觀無法證明她們是否有過性交行為,或者是否性活躍。機構間聲明強調,世界上許多地方都存在貞潔測試,在許多國家甚至是長期的傳統。在許多情況下,這種測試被認為是對強姦倖存者進行評估的一部分。而這種測試檢查的過程與受害者已經遭受的性暴力類似,會加劇倖存者無能為力的處境並導致再次受害,且這種不科學的檢驗結果還可能會影響司法程序,往往損害受害者並有利於犯罪者,有時會導致犯罪者被無罪釋放。此外,女性囚犯和在拘留設施中的女性更容易受到虐待,包括被迫接受貞潔檢查,這種做法侵犯了婦女的隱私權和人身安全權。三大機構指出,“貞潔測試”是對女孩和婦女人權的侵犯,可能對婦女和女孩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福祉產生不利影響。“貞潔測試”加強了對女性性行為和性別不平等的刻板印象。這些檢查可能造成痛苦、羞辱和創傷。鑑於這些程序毫不必要且可能有害,醫生或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進行這些檢查是不道德的,這類檢查絕不應進行。
世界衞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負責家庭、婦女、兒童和青少年健康問題的助理總幹事指出:“衞生專業人員可以成為促進改變的偉大推動者。在衞生系統和政府的支持下,他們可以認識到貞潔檢查沒有醫療或臨牀基礎,他們可以拒絕執行這種有害做法,並教育公眾。在這樣做的過程中,他們就堅持了(醫務人員的)‘不傷害’希波克拉底誓言,並保護了女孩和婦女的人權。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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