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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外匯賬户

鎖定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主要用於經常項目外匯的收入與支出,也可用於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經常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主要有結算户、代理户、工程承包户、駐華機構經費專户、保證金户等。
中文名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
種    類
單位外匯賬户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户
特    點
結算和經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詞    性
金融名詞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辦理流程

滿足開立經常項目賬户條件的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持經批准的持外管局核發的開立相關外匯賬户的批准證明,填寫開户申請書,到本行辦理開户手續。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帳户的使用

1、開户單位辦理帳户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户使用證》。開户銀行憑《外匯帳户使用證》規定的帳户收支範圍為開户單位辦理帳户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户單位及開户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户。
2、開户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中有關帳户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户,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户。對於淨收入需結匯的帳户,開户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户,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帳户的監管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户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户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户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户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户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户單位公佈。開户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户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户;(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户
(3)擅自改變帳户使用範圍;(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户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户;(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轉户及閉户

1、轉户:(1)開户單位經批准開户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户。開户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户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户。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户手續。(2)開户單位辦理轉户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户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户。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户轉户批准書》。開户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户手續。
2、閉户:(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户。開户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户的需要,應持閉户情況説明、《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户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户通知書》,開户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户手續。開户單位應於閉户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户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户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户。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户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户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户銀行撤銷違規帳户。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户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户手續。開户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户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户材料、《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到外匯局註銷帳户。
除上述要求外,開户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户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户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變更手續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後,如因經營需要調整賬户限額和客户名稱時,應當持賬户變更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户開立”)、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等材料向開户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持開户所在地外匯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户變更”)到開户金融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境內機構變更客户代碼時,應關閉其原有外匯賬户,並需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重新開立外匯賬户手續。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業務流程

第一步: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
第二步:外匯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核發“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第三步:境內機構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開户手續;
第四步:開户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後,於次日將開户信息傳送外匯局。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收支範圍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收入範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支出範圍為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外匯局核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兑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其賬户收支範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進行核定。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提交材料

境內機構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
1、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等有效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3、有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外業務經營許可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者有關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如結匯水單等);
4、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外匯賬户數量

符合開户條件的境內機構可根據其實際經營需要,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多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在開户個數、開户金融機構方面不受限制。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的核定

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實際情況,分檔次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
1、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佔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下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50%核定;
2、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支出佔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比例為80%以上(含80%)的境內機構,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按其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核定;
3、新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境內機構,如上年度沒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其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初始限額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境內機構開立的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兑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或國際承包工程、國際勞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國際海運及船務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國際招標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以及從境外收入外匯後需向其他境內機構或個人劃轉等暫收待付項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其限額按照上述特殊來源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對於有實際經營需要的進出口及生產型企業,經各分局核准,可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
異地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限額,由開户所在地外匯局根據該境內機構在當地上年度國際收支申報中統計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核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統一採用美元核定,境內機構開立其他幣種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其限額由外匯局按開户當期適用的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的限額核定標準進行調整。
法規依據:
《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管理實施細則》(匯發[2002]8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核定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2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

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帳户使用管理

1、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
境內機構持申請書、原“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核准件要項為“賬户開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中的外匯資金在開户金融機構同一營業網點轉作定期存款,無需經外匯局審核,開户金融機構應當按原轉出户的賬户開立核准件編號,填寫定期存款賬户開户信息後,報送所在地外匯局。但應當納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的管理。已使用外匯賬户管理信息系統的地區,如確因經營需要,經外匯局核准後,境內機構可以將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中外匯資金在同一開户金融機構不同營業網點或不同開户金融機構間轉作定期存款。但應當納入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限額的管理。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之間是否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
同一境內機構在不同開户金融機構開立的相同性質經常項目外匯賬户之間可以相互劃轉外匯資金。
3、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後,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外匯賬户應如何處理?
境內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後,該賬户一年內沒有任何外匯收支的,開户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年的1月份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外匯局下達“撤户通知書”,通知境內機構關閉該賬户,同時通知開户金融機構。
境內機構應當在接到“撤户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到開户金融機構辦理關閉賬户手續。如境內機構逾期不辦理,開户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撤户通知書”5個工作日後強行關閉該賬户,賬户內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處理。開户金融機構辦理完畢業務後,應當在“外匯賬户信息交互平台”上進行確認。
4、經國務院批准由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的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户如何管理?
應當將有關上述境內機構外匯賬户納入賬户系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