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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帳户

鎖定
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帳户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兑換貨幣開立的帳户
中文名
外匯帳户
依    據
《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
分    類
外匯結算帳户
包    括
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

外匯帳户類別

根據《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 、《境外外匯帳户管理規定》、《中資企業保留限額外匯收入操作規程》,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的經常項目外帳户共包括兩類:1、外匯結算帳户;2、外匯專用帳户。
符合規定條件的中資企業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在中資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户,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
外匯專用帳户包括:代理進口、貿易專項、承包勞務捐贈援助、專項代理、國際貨運國際匯兑國際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暫收待付等業務需在國內開立的外匯帳户及承包勞務需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户。

外匯帳户審核材料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户,其開户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户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户銀行,開户幣種,如是專項帳户還需説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户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户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複印件,並且開户所持證件必須是由政府簽發並在有效期之內。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外匯帳户開立材料

外匯帳户 外匯帳户
1、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結算帳户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經貿公司年進出口總額在等值3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年進出口額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法人
(3)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年進出口額:是指外經貿公司或者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型企業每年以海關報關單為依據所統計的進出口實際發生額。
2.中資企業外匯專用帳户
(1)貿易項下進口代理、貿易專項帳户(貿易專項包括中標項下、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投標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等)需提供材料:a)開户申請函;b) 企業營業執照;c)外經貿部關於對外經營權的批覆;d)與開户相關的合同;e)有關國內單位外匯來源材料;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捐贈、援助款外匯帳户需提供材料:a)開户申請函;b)有些單位須提供民政部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或人民銀行對成立基金會的批件;c)已生效的捐贈協議、意願書或援助協議;d)有些單位須提供接受援助的有關部門的授權書;e)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專項代理業務外匯帳户需提供材料:a)開户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國家主管部、委、局對經營有關代理業務的批件;d)貨運公司還需提供其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
(4)國際海洋運輸業務和遠洋運輸公司、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外匯帳户需提供材料:a)開户申請函;b)企業營業執照;c)交通部等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5)國際旅行社外匯帳户需提供材料:a)開户申請函;b)營業執照;c)國家旅遊局對國際旅行社資格的批件;d)國家旅遊局核准的上年度“一類旅行社退款帳户年度累計存款申請表”
(6)其它類
特殊情況,按外匯局的要求提供有關開户材料

外匯帳户開户程序

1、凡符合《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的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户單位)均可開立外匯帳户。
外匯帳户 外匯帳户
2.開户單位在申請開户時,可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選擇開户銀行。開户銀行限於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各總行及其分支行。
3.開户單位應按我局要求提供開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經我局批准開户後,應在30個工作日之內憑《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到開户銀行辦理開户手續。開户銀行應填寫《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的回執聯並退開户單位,開户單位須於開户後5個工作日內持回執到外匯局領取《外匯帳户使用證》。凡超出30個工作日,開户單位未到開户銀行辦理開户手續的,外匯局頒發的《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自動作廢。
4.同一性質的外匯帳户,一個開户單位原則上只允許開立一個。如因業務需要,確需開立兩個以上帳户的,外匯局將根據具體情況嚴格審批。
5.開户單位如丟失《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或《外匯帳户使用證》,必須登報聲明作廢,並持登報聲明及補辦申請到外匯局辦理補辦手續。

外匯帳户帳户使用

1、開户單位辦理帳户收付時,必須向銀行出具《外匯帳户使用證》。開户銀行憑《外匯帳户使用證》規定的帳户收支範圍為開户單位辦理帳户的收付業務。任何開户單位及開户銀行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超範圍使用帳户。
2.開户單位須按《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中有關帳户最高限額、使用期限、結匯方式等規定使用帳户,不得超範圍、超期限使用帳户。對於淨收入需結匯的帳户,開户單位應及時辦理結匯。因項目進展問題需延期使用的帳户,應提前向外匯局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外匯帳户-帳户的監管
1.經批准開立的外匯帳户每年必須參加年檢。開户單位須遵照《境內機構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户年檢規定》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4月份。帳户的具體檢查工作由開户單位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外匯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名單,並向開户單位公佈。開户單位自行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户進行年檢。
2.對年檢中及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下列違規使用帳户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及《境外外匯帳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可移交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1)未經批准開立外匯帳户
(2)出租、出借、轉讓外匯帳户
(3)擅自改變帳户使用範圍
(4)擅自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帳户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帳户
(5)違反其它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外匯帳户轉户閉户

外匯帳户轉户

(1)開户單位經批准開户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户。開户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户銀行服務不規範,給帳户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户。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匯局不予辦理轉户手續。(2)開户單位辦理轉户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户申請和原《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到外匯局申請轉户。外匯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匯帳户轉户批准書》。開户單位持此批准書到銀行辦理轉户手續。

外匯帳户閉户

(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帳户。開户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匯帳户的需要,應持閉户情況説明、《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先到外匯局辦理備案,外匯局收回《外匯帳户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匯帳户通知書》,開户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户手續。開户單位應於閉户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户材料送外匯局。(2)因違規使用帳户被外匯局勒令撤銷帳户。外匯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户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帳户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户銀行撤銷違規帳户。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撤銷外匯帳户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户手續。開户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户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户材料、《開立外匯帳户批准書》及《外匯帳户使用證》到外匯局註銷帳户。
除上述要求外,開户單位還應認真學習《境內外匯帳户管理規定》及《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户年檢暫行規定》等外匯管理法規,嚴格按規定開立、使用外匯帳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