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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孝行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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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孝行章第十》選自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學著作—《孝經》。這一章是記錄孝子事親的行為,有當盡者五:致敬、致樂、致憂、致哀、致嚴,當戒者三:驕、亂、爭。
作品名稱
《紀孝行章第十》
創作年代
秦漢之際
作品出處
《孝經》
文學體裁
文言文

紀孝行章第十作品原文

紀孝行⑴章第十
子曰:“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⑵,養則致其樂⑶,病則致其憂⑷,喪則致其哀⑸,祭則致其嚴⑹,五者備矣,然後能事親。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醜不爭⑺,居上而驕,則亡。為下而亂,則刑⑻。在醜而爭,則兵⑼。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⑽,猶為不孝也。” [1] 

紀孝行章第十詞語註釋

⑴. 紀孝行:記錄孝子事親的行為。
⑵. 居則致其敬:平居之時當致其恭敬。居,日常家居。致,竭盡。
⑶. 養則致其樂:奉養之時當盡其歡樂,承顏順志,無所拂逆。
⑷. 病則致其憂:父母有病,則當盡其憂慮之心。
⑸. 喪則致其哀:若親喪亡,則盡誠盡禮,擗踴哭泣,終其哀情。
⑹. 嚴:端莊嚴肅。
⑺. 在醜不爭:在同事之間,應當和順處眾,而不可爭忿。醜,同類。此指同列、同官。
⑻. 為下而亂,則刑:在下位而恃亂不馴,則刑辟之罪及之。
⑼. 在醜而爭,則兵:在同事之中,每事爭忿不平,則兵刃之害加之。
⑽.日用三牲之養:每天以三牲奉養父母。三牲,指牛羊豕。 [2] 

紀孝行章第十作品譯文

孔子説:“孝子對父母親的侍奉,在日常家居的時候,要竭盡對父母的恭敬,在飲食生活的奉養時,要保持和悦愉快的心情去服事;父母生了病,要帶着憂慮的心情去照料;父母去世了,要竭盡悲哀之情料理後事;對先人的祭祀,要嚴肅對待∶禮法不亂。這五方面做得完備周到了,方可稱為對父母盡到了子女的責任。侍奉父母雙親,要身居高位而不驕傲蠻橫,身居下層而不為非作亂,在民眾中間和順相處、不與人爭鬥。身居高位而驕傲自大者勢必要遭致滅亡,在下層而為非作亂者免不了遭受刑法,在民眾中爭鬥則會引起相互殘殺。這驕、亂、爭三項惡事不戒除,即便對父母天天用牛羊豬三牲的肉食盡心奉養,也還是不孝之人啊。” [1] 

紀孝行章第十作品讀解

這一章書,所講的是平日的孝行,分別紀出。有五項當行的,有三項不當行的,以勉學者。列為第十章。
孔子説:“大凡有孝心的子女們,要孝敬他的父母,第一,要在平居無事的時候,當盡其敬謹之心,冬温夏清,昏定晨省,食衣起居,多方面注意,第二,對父母,要在奉養的時候,當盡其和樂之心,在父母面前,一定要現出和悦的顏色,笑容承歡,而不敢使父母感到有點不安的樣子。第三,父母有病時,要盡其憂慮之情,急請名醫診治,親奉湯藥,早晚服侍,父母的疾病一日不愈,即一日不能安心。第四,萬一父母不幸的病故,就要在這臨終一剎那,謹慎小心,思想父母身上所需要的,備辦一切。不但穿的、蓋的、和棺材等物,盡力配備,還要悲痛哭泣,極盡哀慼之情。第五,對於父母去世以後的祭祀方向,要盡其思慕之心,莊嚴肅敬的祭奠,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的恭敬。以上五項孝道,行的時候,必定出於至誠,不然,徒具形式,失去孝道的意義了。”
為子女的要孝敬父母,不但要有以上的五致,還要有以下的三不。一、就是官位較高的人,就應當莊敬以待其部屬,而不敢有一點驕傲自大之氣。二、為人部屬的小職員,就應當恭敬以事其長官,而不敢有一點悖亂不法的行為。三、在鄙俗的羣眾當中,要和平的相處,不敢和他們爭鬥。假若為長官的人,驕傲自大,則必招來危亡之禍。位居部屬的人,悖亂不法,則必招來刑罰的處分。在鄙俗的羣眾中與人鬥爭,難免受到兇險的禍害。以上三項逆理行為,每一樁都有危身取禍,殃及父母的可能。父母常以兒女的危身取禍為憂,為兒女的,若不戒除以上的三項逆行,就是每天用牛、羊、豬、三牲的肉來養活他的父母,也不能得到父母的歡心。也不得謂之孝子。可見孝養父母,不在口腹之養,而貴在於保重自己的身體,方得為孝。 [1] 

紀孝行章第十出處簡介

《孝經》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學著作。傳説是孔子自作,但南宋時已有人懷疑是出於後人附會。清代紀昀在《四庫全書總目》中指出,該書是孔子“七十子之徒之遺言”,成書於秦漢之際。自西漢至魏晉南北朝,註解者及百家。現在流行的版本是唐玄宗李隆基注,宋代邢昺疏。全書共分18章。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