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精神科學

鎖定
精神科學是某些學者對人文社會科學的稱謂,又稱 “人文科學”,與物質科學自然科學相對而言。對於哲學家狄爾泰而言,指的是相對於自然科學的一組科學,包括歷史學政治經濟學法學政治學,關於宗教、文學詩歌造型藝術音樂的研究,關於哲學世界觀與哲學體系的研究,以及心理學等等。 [1] 
中文名
精神科學
外文名
Geisteswissenschaften
範    疇
哲學

目錄

精神科學涵義

①某些學者對社會科學的稱謂。又稱 “人文科學”,與物質科學或自然科學相對而言。張君勱在《人生觀》中説:“科學之中,亦分二項:曰精神科學,曰物質科學。物質科學如物理化學等;精神科學如政治學、生計學、心理學、哲學之類。”他認為精神科學方面的公例只限於過去的事情,不一定適用於未來的事情,嚴格説來不成其為科學。柴照在《認識論》中指出:“精神科學與自然科學相對,或是説‘人文科學’”。“它不但含有狹義之史學,……尚包含着一些比較抽象的學問,它們研究人類精神生活的特殊表現,比如語言、法律、 經濟、社會、美術、宗教等等的意義、分類體系如法則等。” [2] 
②研究人類精神歷史活動的學科。賀麟認為“所謂精神科學指道德史、藝術史而言,以研究人類精神歷史 為主”(《當代中國哲學》)。指出精神科學研究的對象是 典章制度、文化產物之類的“文化之物”,這些“文化之物”乃是人類精神的表現與創造。所以研究的方法不應 當採取分析法,而應當採取直觀的方法,只有直觀才是 “體認文化價值形成精神科學的方法”(《近代唯心論簡釋》)。 [2] 

精神科學引申

精神科學引論》是關於“精神科學”的哲學名著。該書是狄爾泰系統論述其所創立的“精神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的代表作品。19世紀末,歐洲學術界展開了一場對自然科學及其方法的正當性和適用範圍的大討論。狄爾泰在討論中認為:自然科學方法只適用於能夠重複出現的自然現象,人文現象是獨一無二、不可重現的,所以不能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人文現象只能通過內在的體驗和同情來把握,而這已經超出了物質的範疇,進入了精神領域。狄爾泰在這一觀點的基礎上創造了與自然科學相對的“精神科學”,並在《精神科學引論》(第一卷)中論述了“精神科學”的理論與方法。 [3]  這本書並沒有完成,因此只有“第一卷”。 [4] 

精神科學發展歷史

“精神科學”這個説法,是由德語Geisteswissenschaften直譯而來。該詞第一次出現於德國馮·謝爾(Von Schiel)翻譯的英國J.S.穆勒著《邏輯學》一書中,用以譯原著中的“道德科學”(moral science)一詞。 [5] 
從18世紀起,人們就開始為一組科學尋找一個合適的名稱,從而區別於自然科學。它們曾被稱為“道德科學”、“文化科學”(cultural science)或“精神科學”。略不同於現今通用的“人文科學”(human science)概念,“精神科學”在範圍上還包括社會科學,而在概念所體現的歷史脈絡上,“精神科學”概念體現了對“精神”概念的延續,如孟德斯鳩所謂“法的精神”、黑格爾所謂“客觀精神”,伊埃林所謂“羅馬法的精神”等。 [6] 
在19世紀,精神科學最初主要體現於黑格爾的精神哲學中,精神哲學認為人性、社會制度和高級文化(藝術、宗教和哲學)本身構成一個優於同時也區別於物質世界的獨立自主的王國。到十九世紀末,普遍認為,研究自然和精神的方法是截然不同的,自然應該實證主義地加以解釋,運用歸納法加以研究;精神科學則要求理解,即要求對人的獨一無二的個體性、人所參與的制度、事件加以同情性的理解。 [7] 
“精神科學”一詞在19世紀後半葉廣泛傳播,這主要是由於德國哲學家威廉·狄爾泰的使用。1882年,狄爾泰在《精神科學引論》中提出一套精神科學的理論,後得到文德爾班李凱爾特的繼續發展。狄爾泰認為,人類的精神科學以體驗和理解為基礎,它的依據是人類個體與羣體的具體體驗;精神科學的方法不是理性的片斷分析,而是通過融入對象、進行體驗、尋找啓示的解釋學方法。而文德爾班、李凱爾特等人則主張把自然科學的性質與社會歷史科學的性質區分開來,反對把自然科學的方法用於研究人和社會的傾向,指出自然科學能夠確立機械的、理性的、預示性的普遍法則,而社會歷史科學是處理獨特的人和事物。實際上,社會歷史科學就是所謂“精神科學”,不過,李凱爾特等更多地使用“文化科學”這個概念來表示社會歷史科學。在這個意義上, “精神科學”和“文化科學”具有同樣的含義。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