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稿酬所得
鎖定
- 中文名
- 稿酬所得
- 定 義
- 個人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
- 內 容
- 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
- 税 務
- 稿酬所得項目
稿酬所得應納税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税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税額減徵30%,故其實際税率為11.20%,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税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税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定確定:
I、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徵個人所得税。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兩處或兩處以上)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
II、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税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徵個人所得税。
III、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
例:某人因一篇小説出版,獲稿費20000元,後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即:“加印”為一次所得,“改版”為多次所得)
稿酬所得計税方法
稿酬所得的計税方法:
除税率有所差別外,稿酬所得的計税方法和勞務所得的計税方法基本一致。
第一步: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納税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 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所得税額=每次收入額×(1 - 20%)
第二步:明確税率
第三步: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
實際繳納税額=應納税額×(1-30%)
在計算稿酬所得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税時,確定每次收入是一個難點,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税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複雜。為了便於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税收負擔,國家税務總局另有具體規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為一次徵税。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徵税。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徵税。
(4)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