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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司法權

鎖定
税收司法權是指國家指定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對有關税務刑事訴訟案件和税務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判並通過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司法活動維護税收秩序的權力。
中文名
税收司法權
外文名
Tax jurisdiction

目錄

税收司法權內涵

按照所涵蓋的司法活動範圍,税收司法權有狹義與廣義的區分。狹義的税收司法權僅包括審判權,即指定司法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審判税收案件的權利。廣義的税收司法權包括從偵查權、審判權到執行權的一系列權利,即指定國家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税收案件進行偵查、檢察、審判並執行,以保證税收法律得以正確貫徹的全部權利。對税收司法權的討論,通常圍繞着税收司法權的有效實施展開。
税收司法權可能由不同的司法機關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階段分別行使,這就形成司法掣肘,加上各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一些税務機關對涉税案件該移送的不移送,嚴重影響到税收司法權的有效實施。行政機關的行政權也可能對税收司法權的實施造成干擾,當税收司法機關的人事行政、經費均依賴於行政機關時,税收司法機關難以做到司法的獨立性。此外由於税收司法權在不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割,對税收具有專業知識的税務機關行使税收司法權的權力常被弱化,嚴重的涉税犯罪常被移至不具備專業税務知識的公安機關,這也降低了税收司法權的效力。

税收司法權行使主體

行使税收司法權的主體人主要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行政管理機關。
在各國税收實踐中,在橫向配置上,税收司法權作為司法權力之一種,一般是由司法機關專門行使,在有些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法國等國,還設立了專門的税務法院、税務法庭,專司税務案件的審理;或由行政法院行使部分税收司法權。但也有少數國家將税收司法機關設於行政系統之內,由其行使税收司法權,如丹麥、韓國等國。在縱向配置上,税收司法體制一般都與一國整體的司法體制相一致,但在設立了專門税收司法機構的國家,税務訴訟的審級制度可能更為複雜一些。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關於税收司法權配置與行使的專門制度,税收司法權與其他司法權一樣,都由普通法院行使;縱向的税收司法權配置、各級法院的案件受理標準、審級制度與其他司法權配置一致。
就整個税權來看,税收司法權屬於一種保障性權力,它運用司法手段確認當事人的税務活動是否合法,對税務糾紛或者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什麼樣的制裁,以保證税收立法確定的國家意志得到實現,保證税務機關税收執法行為規範,保證納税人遵從税法,同時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得到保護。
借鑑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有益做法,在中國現行司法體制的基礎上,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能夠保障規範的市場運行機制和良好的經濟秩序的健全的税收司法保障體系是很有必要的。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