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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鎖定
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行政法院最早產生於法國。法國大革命後,基於三權分立 的思想,強調行政訴訟不應由司法機關受理,拿破崙於1799年設立行政法院,各省設類 似機構來處理行政訴訟。此後,聯邦德國、意大利、奧地利等大陸法系的資本主義國家均 仿效法國,建立了行政法院;英、美等海洋法系的資本主義國家,以往一般不設立單獨的 行政法院,但20世紀以後,也在逐漸設立專門的行政裁判所。蘇聯和東歐國家一般不設 立行政法院,有關案件歸普通法院處理。南斯拉夫情況比較特別,專門設有行政法院或行 政法庭。在舊中國,北洋軍閥政府於1914年設置了平政院,實際上就是行政法院。國民黨政府於1932年將平政院正式改名為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同級 機關,均屬司法院。新中國建立後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而是在各級人民法院設立行 政審判庭,審理有關行政訴訟案件。 [1] 
中文名
行政法院
釋    義
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
參考資料
  • 1.    劉海藩 總編.現代領導百科全書·政治與歷史卷.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8.第232-2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