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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

鎖定
涉税犯罪主要是指危害税收徵管罪,税務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達到刑法規定幅度的,就由違法變成了犯罪,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文名
涉税犯罪
種    類
危害税收徵管罪,瀆職罪等
發展趨勢
在我國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
形    式
傳統的偷税抗税,騙取出口退税等
特    點
涉税犯罪智能化,共同犯罪等
對    策
加強税收法制與徵管手段等

涉税犯罪定義

涉税犯罪,在我國其發案呈逐年上升趨勢。據國家税務總局的有關資料統計顯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給國家造成國税流失近1000 億元。隨着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出現了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局面。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紛紛走上經濟舞台。多種經濟成分搞活了生產和流通,促進了經濟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個人私慾和本位主義,隨着國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針對新税制的犯罪活動隨之滋生。除了傳統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現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國家實行出口退税制度後,騙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斷出現;國家建立以增值税為主體的新税制後,圍繞增值税發票的系列犯罪蜂擁而至。

涉税犯罪種類

涉税犯罪逃税罪

(刑法201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取消了偷税罪,取消原因為:
《刑法修正案(七)》第3條對刑法第201條作出修正,原條文的規定是“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修正後的條文表述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前後條文對比,罪狀關於犯罪行為的表述發生較大變化,本罪罪名也應調整,徵求意見稿原擬定罪名為“逃避繳納税款罪”。經綜合考慮相關部門的意見,《罪名補充規定(四)》將本條罪名確定為“逃税罪”,相應取消原罪名“偷税罪”。
抗税罪(刑法202條)
逃避追繳欠税罪 (刑法203條)
騙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條第1款)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刑法205條)
虛開發票罪(刑法205條第4款)
《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二、刪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進行的修改,增加了虛開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刑法206條)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刑法207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刑法208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刑法209條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209條第2款)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刑法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209條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209條 第4款 非法出售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第3款)
《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進行的修改,增加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涉税犯罪瀆職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402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刑法404條)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條第1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刑法405條第2款)
放縱走私罪(刑法411條)

涉税犯罪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假幣罪(刑法151條第1款)
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貴重金屬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刑法151條第2款)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刑法151條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並將之擴大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罪,取消原因為: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對刑法第151條第3款作出修正,將原條文保護的對象由“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擴大到“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在研究起草這一罪名過程中,對於是否將罪狀中的“其他”二字體現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屬於列舉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範圍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現。第二,對於類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過規定,如刑法第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並沒有出現“其他”二字。
走私淫穢物品罪(刑法152條)
走私廢物罪(刑法152條第2款)
《刑法修正案(四)》在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取消了走私固體廢物罪,將之擴大為走私廢物罪,原來的罪名僅為固體廢物,現在的罪名包括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
在起草該款罪名的過程中,有人建議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為“走私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罪”。經研究認為,這一建議雖然能夠完整地描述該罪罪狀的基本特徵,但是不符合罪名錶述應該簡約的要求。從漢語語法角度來説,“固體、液態、氣態”這三個詞只是“廢物”的修飾語,而這些修飾語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罪名中是無需加以體現的。鑑於此,《補充規定(二)》將該款的罪名確定為“走私廢物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153、15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税額,擅自將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涉税犯罪特點介紹

涉税犯罪智能化

近幾年來,涉税犯罪從一般的偷税漏税發展到虛開增值税發票、利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税款、從甲地開票,到乙地受票抵扣税款,另外利用網絡貿易偷逃税款已經成為一個新動向,此類案件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瞭解税收工作的薄弱環節,往往經過周密細緻的策劃,採取一些隱蔽性強、有一定偵查水平的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樣,狡猾詭秘。

涉税犯罪共同犯罪增多

單位犯罪較為突出。涉税犯罪嫌疑人與税務人員勾結騙取國家税款的犯罪明顯增多。

涉税犯罪暴力程度嚴重

由於某些納税人法制觀念淡薄,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總是想方設法偷逃税款。有的採取威脅恐嚇手段,明目張膽地與執法人員死頂硬抗。更有甚者,衝擊打砸税務機關。圍攻、謾罵、侮辱、傷害税務人員及其家屬的事件也時有發生,經國家税收財政造成大量損失。

涉税犯罪偵查難度大

涉税犯罪常常與其他經濟犯罪(如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錯。涉税犯罪具有損害國家來滿足小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行為。為達到此目的,涉案人員往往以“小金庫”的形式存入資金,爾後再拉攏、收買税務人員,個體經營者往往與税收管理人員串通,內外勾結,共同作案,相互包庇,結偵查破案增加層層困難。

涉税犯罪案發後取證難

涉税犯罪案件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一是它的知情面小,知情人由於某種原因知情不報;二是它涉及的專業知識較多,不僅涉及税收、會計專業知識,而且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知識。這就給偵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涉税犯罪案件增多原因

涉税犯罪案件急劇上升,犯罪活動猖獗,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涉税犯罪追求高額利潤

市場經濟意味着競爭,而競爭又關係着生產者優勝劣汰,生死存亡。在當前的情況下,高額利潤要通過艱辛的勞動和大量資金與技術投入才能達到,這往往是生產者很難做到的,為了生存,偷税、漏税便成了某些生產者在競爭中獲勝的“捷徑”。這種“不正當競爭”又使那些守法納税人處於不利地位,於是一些納税人便加入涉税犯罪的行列,形成惡性循環。可以預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涉税犯罪的鬥爭將是税務機關和司法機關曠日持久的任務。

涉税犯罪價值觀念傾斜

納税意識要求納税人正確下解我國税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本質,自覺遵守科法,履行納税義務,主動申報,如實納税。現階段,由於歷史思潮和市場因素的衝擊,我國公民的納税意識比較差。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殺人放火,偷盜搶劫是犯罪,偷税、漏税反被稱為“精明之舉”,一些“能人”將偷税、漏税的錢用來捐款救災、援建學校,為自己撈取政治資本。這種被扭曲的納税意識以及難以抑制的貪慾是涉税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涉税犯罪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現在税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制度令出多門,《税收徵管法》與《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法規不銜接,規定不一致,致使税務人員無年適從,給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之門,最終損害了國家利益。税負不均,税率懸殊制約了部分企業的發展,特別國營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使部分企業也加入了犯罪行列。另外徵税主體的素質不高,徵税意識薄弱給犯罪嫌疑人造成可乘之機。

涉税犯罪打擊不力

一是隨着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斷更新,提取證據困難,致使破案難度不斷增加,破案率不高;二是許多犯罪分子跨地區作案,公案機關因警力、經費等困難,往往很難外出調查取證、緝拿案犯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三是地方或部門保護傘的存在,致使涉税犯罪難以從嚴處理,往往是以罰代刑,法律震懾力顯現不出來。

涉税犯罪現狀

涉税犯罪立法不完善

打擊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這種法是税收執法的基本依據,更是打擊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基礎。我國現行税收立法及相關機構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着打擊涉税犯罪的力度。具體表現在:
1、税法級次低。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為依據,對規章只能參照①。而我國税收領域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其它的均還停留在暫行條例和暫行規定的行政法規層次上,以及國家税務總局制定的規章、辦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權規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上。這些法規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穩定性,在適用效力上有其侷限性,在執行當中剛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訴訟法》規定: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法院有權判決變更,所以法院部門認為對行政處罰自己才有最終的裁判權,而税務機關的處罰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專門機構。當前的打擊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專門管理打擊涉税犯罪,專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處、移送、起訴等活動的專職機構。目前作為打擊涉税犯罪工作專職機構的“打涉辦”的機構設置、職責範圍、執法主體資格、經費來源、文書使用等問題,上級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清。如各級“打涉辦”的設立,省級局歸屬徵管科代管,市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税務人員,有的地區就沒設立,縣級局只是和公安機關聯合辦案,有些縣級局雖設立但只有税務人員唱“獨角戲”,使“打涉辦”有名無實,形同虛設。雖然新的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税、逃避追繳欠税、騙税、抗税案的查處。但税務機關由於受其職責、權限、手段等諸多因素制約,稽查取證、案件審查、起訴等工作存在許多困難,依靠稽查局來打擊各種涉税犯罪工作舉步維艱。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絕對數額標準(1萬元)和相對數額標準(10%、30%)指一個納税年度中各種税偷税總額、各種税偷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偷税總額和應納税總額包括國地各税。國地税分設兩個稽查機構,但對納税人進行檢查時國地税一般不同步進行,互不溝通聯繫,偷税總額和應納税總額就很難完全統計,從而可能使犯罪人員有可乘之機,也有可能誇大納税人的犯罪事實。

涉税犯罪執法存在問題

對一個涉税犯罪案件的查處來説,税務機關的前期稽查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它關係着犯罪案件能否順利被移送、起訴、審判,能否依法追究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②。但在實際工作中,税務機關的前期稽查工作與法律法規的要求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文書使用不規範,缺乏證據意識。現行的税收法律對每一個執法環節都規定有相應的執法文書。這些文書不僅是檢驗税務人員是否正確執法的憑證,更是税務機關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最直接、最有力的執法證據。而案件檢查前期階段所使用的文書不甚規範為今後解決涉税問題埋下隱患。具體表現:(1)下發税務文書不齊全。依據《税收徵管業務規程》,税收執法時,應向納税人下發有關文書。實際工作中,還存在缺少文書現象。如:調查詢問納税人前無“詢問通知書”、處罰前無“税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下發文書無“税務文書送達回證”等。(2)税務文書格式不統一,新舊文書混合使用。(3)文書下發時間錯亂。如同時下達兩種文書,或時間上無間隔或間隔短,造成納税人根本無時間享有權利,或者給納税人履行義務造成困難。(4)取證資料不規範。一是取得的證據不甚規範。如複印材料未註明複印件的出處及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或者雖然蓋了章,但是單位內部的財務印章;二是存在對被查人或證人引供、誘供現象。這種證據的合法有效性不強,不符合法定的取證要求,經不起法庭的調查。
2、重主觀臆斷,輕執法程序。近幾年税務行政訴訟案件中,據統計有35%是税務機關敗訴,分析其原因,許多案件就是敗在執法程序上。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許多基層單位和税務人員不重視税收執程序,憑感覺和經驗辦事,隨意簡化税收執法手續,程序缺省、程序前後倒置、程序同步現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對於所作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理由,在“税務處理決定書”中應當寫明的卻沒寫明,應當告知相對人的卻不告知;按程序要求應當填寫“税務處理決定書”的,卻以“税務檢查報告”或以罰款繳款書來代替;對於一些税務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告之納税人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力的不告之,嚴重侵犯和剝奪納税人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造成執法失誤。③
3、違法亂紀現象存在。違法亂紀現象存在是困擾打擊涉税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翫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徵或少徵應徵税款,辦“人情案”、“關係案”,把個人行為凌駕於法律之上,一人説了算,致使該移交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補代罰、以罰代刑、內部消化、該免的不免,該罰的不罰;有的擅自變通税法,改變法定的税基、税率、處罰標準;有的權限範圍掌握不準確,越權處罰等等。應當説,某些案件得不到徹底的查處,處理不到位,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是與少數辦案人員不嚴格執法、徇私情、辦關係案、辦人情案、不敢碰硬、不敢動真格、不堅持依法辦案有着直接的關係。

涉税犯罪部門配合不力

一是在調查取證階段,相關單位、個人協助配合難。税務機關調查取證時經常會遇到某些單位或個人無故推諉、拖延,不予協助或不依法協助。新《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税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税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税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但在《税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中,除銀行、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外,並沒有明確規定其他相關單位(包括其他行政執法、行政事業單位)或個人不配合税務機關檢查應負的法律責任。所以出現辦案人員到其他單位取證,要求出具證明時,相關單位怕有損於自己的業務關係而藉故領導不在或財務人員有事等理由為難税務人員,造成調查取證困難。二是司法部門保障不力。税務機關所移交給公檢法機關的涉税犯罪案件,公檢法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使案件擱淺不行。據不完全統計,移交給公安機關的涉税犯罪案件結果有40%以上存在久拖不決、重案輕判甚至不判現象。案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犯罪嫌疑人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後被取保候審或在檢察機關被取保,或法院壓滯不審,以保代判,以罰代刑,削弱了打擊涉税犯罪力度。

涉税犯罪行政干預大

目前存在少數地方政府幹預税務、公安、檢察、法院對案件特別是一些有影響的大案要案的查處審判,打亂正常的依法辦案秩序,具體表現在:一是自立章法。有的地方以發展經濟為名,超越權限,擅自變通,自訂政策干涉税務機關執法。二是政出多門。管工業的領導要讓,管財政的領導要收,致使税、公、檢、法機關無所適從。三是説情庇護。對在地方有一定影響的企業,領導打招呼要法外施恩,手下留情,致使該查的案不能依法查處。根源分析
當前暴露出的種種問題,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機構因素。
國地税機構分設後,人員相對不足,尤其是地税,税種多,税源小而分散,本來正常的税收管理就缺少人員,就更抽不出專職打擊涉税犯罪人員。再加上有些案件的查處明知費時費力,投入大,收效小,辦案成本高,税務機關根本就不予理之;
二是人員素質因素。
辦案人員綜合素質的高低決定案件是否能夠查處的關鍵因素。打擊涉税犯罪工作是一項法律政策性強、嚴肅執法執紀的工作,它要求辦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但某些辦案人員法律素質偏低、誤解、曲解、肢解税收法律法規,只懂税法,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刑法以及微機知識不能很好的掌握利用,不能實現從“單一型”向“復含型”轉變。再加上,納税人偷騙税手段日趨高明,隱蔽性強,甚至運用高科技技術。打擊這樣的犯罪行為,税務系統還缺乏相應的高級專業人才和技術機構,如高級計算機專業人才、發票技術鑑定中心等;
三是法規政策因素。
目前税法體系不健全,立法級次低,税法與税法之間、税法與相關法律之間銜接不緊,統一、協調性較差,使案件的查處沒有十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如税法階位低,法律少,條例多,暫行規定多,辦法多,使案件所引用依據説服力不強,在起訴階段“站不穩腳”;當前税制改革的重點放在税收政策調整和税種的出台上,而對如何從總體上完善税收立法不夠重視,隨着税收政策的頻繁調整變動,立法出現了單一化、短期化現象,加大了税法的不穩定性和執法的難度;另外某些税法規定比較籠統,該詳的不詳,該細的不細,實際操作性能差。
四是司法因素。
税收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依據,以國家機器為後盾,沒有司法保障,沒有政法部門的大力支持,打擊涉税犯罪根本不可能實現。但實際工作中,涉税犯罪案件移交公檢法部門後有30‰以上未處理到位或變相處理。究其原因不外乎司法部門或個別司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存在人情、金錢等利害關係,或與税務機關或税務人員存在着利益衝突,或對税收政策不熟悉,對税務機關的執法及程序存在分歧;
五是行政因素。
行政干預,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是當前困擾打擊涉税犯罪的一個重要瓶頸。儘管國家也三令五申,國家税法必須統一,税權不能分散,任何地區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變更國家税法,不得亂開減免税口子。但少數地區和部門為了局部利益,置國家利益於不顧,擅自變通國家税收法規,制定“土政策”,甚至領導幹部越權干涉税務機關對犯罪案件的查處,“打招呼”、亂表態、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使某些重大案件在前期調查階段就夭折,使依法打擊涉税犯罪大打折扣。

涉税犯罪對策

針對當前涉税犯罪猖獗,國家税收流失嚴重的現實情況,我們應根據涉税犯罪的成因、特點採取政治、經濟、行政和刑事等多種措施,予以綜全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減少涉税犯罪的產生。

涉税犯罪加強法制建設

近年來,一系列税收法規頒佈實施,結束了我國税收方面無法可依的局面,通過税法的實施來看,大多發揮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個別法規或個別內容過於原則,漏洞較大。因此,必須加快改革,將税法的廢、立、改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期建立一套科學的税收徵管辦法和制度。如企業年得税率不等、税負懸殊,國有大中型企業在税負不平等的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要平均税負,使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平等競爭,從而減少偷漏税的動因。再如個人所得税要加強“源泉扣税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規定,強調代徵人、代扣人、代繳人的權力義務和法律責任。再次,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體現刑罰的嚴肅性和懲戒性。

涉税犯罪改進徵管手段

隨着我國税制多層次,多環節的變化,税收管理機構也相應向多層次、多功能方向轉變,形成税收徵納、綜全治理、檢查監督等多功能機構,使税務機關內部分工實現專業化和規範化。税務機關加強現代化管理、引進的推廣計算機網絡建設,不僅能夠大大提高徵管的工作效率,而且還能保證管的準確性,防止出現錯漏現象,減少和消滅違法犯罪產生的條件。強化監督機制,以多層次、多部門的監督檢查取代了單一的監督檢查。建立徵、管、查相互分離的制約機制,實行集中審批減免税辦法,從而堵塞利用減税、免税進行違法犯罪的漏税洞。同時加強税收票證的審核工作,健全羣眾舉報監督制度。

涉税犯罪加大打擊力度

公安、税務、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互相配合,形成打擊涉税犯罪合力,並嚴格按新刑法規定,突出重點,加大打擊力度,狠抓犯罪數額大、危害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查處工作,同時,把打擊這類犯罪同反腐敗鬥爭結合起來,注意從中發現其它類型的經濟犯罪行為。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嚴懲外決不能為所謂的搞活經濟,而搞以罰代刑,重罪輕判,對單位犯罪要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處以刑罰外,還要對單位外以罰金或沒收財產。只有從快、從嚴查處、打擊不法高販,震懾一部分伺機而動的納税義務人,才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另外,公安機關在打擊涉税犯罪過程中,不僅要剝奪其自由權、挽回國家税款損失,而且要堅決追邀其非法所得,使其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

涉税犯罪加強宣傳

加強税收法制宣傳,培養和提高全民族的納税意識,使税法觀念深入人心,使納税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首先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宣傳税法,一年確定一個主題,在深度、廣度、效果上下功夫,使納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納税人意識和依法使用發票的總識,形成“納税光榮,偷漏税可恥”的良好税收環境。第二,運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傳和表彰依法納税的先進典型,又要對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開曝光,嚴厲懲處,弘揚正氣,打擊犯罪,教育大多數納税人,遵紀守法。第三税務部門在給納税人員提供服務過程中,應把税法宣傳擺在重要位置,為納税人解答納税中的問題,而不是講形式,走過場,真正使納税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從思想上、觀念上對税法重視起來,自覺地維護税法尊嚴。第四,税務人員不應以查堵涉税違法為目的,而應以現順税、企關係,使納税人依法自覺納税,形成一個良性循環的納税環境。只這們才可以從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涉税犯罪加強思想教育

加強思想教育,提高税務幹部的政治、業務素質。目前有少數人税務人員在金錢的引誘和腐蝕下,以權謀私,索賄受賄,走向違法犯罪道路。因此,要有計劃、有組織地對税務幹部進行以“三個代表”為重點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税收隊伍的廉政建設,提高廣大税務幹部防騙拒蝕、廉潔自律的能力,並使其儘快掌握現行的税法法制,以適應新形勢下税收工作的需要,保證各項税收任務的順利完成,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為社會主義建設增磚添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涉税犯罪優化執法環境

打擊涉税犯罪工作首先要爭取地方政府全方位支持。各級税務機關要經常主動向各級政府彙報税收工作,爭取當地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既要尊重地方政府,更要維護税法尊嚴。對與地方政府意見分歧和一時難以查辦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一級税務機關報告,妥善協調解決;其次要加強部門協作。打擊涉税犯罪工作涉及諸多部門和方面,單靠税務機關單槍匹馬、孤軍奮戰難以取得成效。各級税務機關要和當地公檢法等有關部門多溝通、多聯繫,理順關係,取得政法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以便在執法中達成共識,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在打擊涉税犯罪。特別是國地兩税之間要儘快建立聯合辦案制度,形成互通協作機制,以便完全查處統計納税人的違法事實,為定性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