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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協定

鎖定
税收協定亦稱“税收條約”。主權國家簽訂的處理相互間税收分配關係的書面協議。可分為特定税收協定和一般税收協定兩種。前者指國家間對某一單項税收問題達成的協議,如關於增值税的税收協定、對航運收入互免税收的協定等。後者即國際税收領域關於國家間避免雙重徵税的税收協定。避免雙重徵税協定是指有關國家為避免對納税人的重複徵税,防止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收、以及協調相互間税收權益而簽署的政府間或國家間雙邊税收書面協議。 [1] 
2018年10月底,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9個税收協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税收安排,大陸與台灣簽署的税收協議,統稱“税收協定”),其中102個税收協定已生效執行,有效降低了“走出去”和“引進來”企業税收負擔。 [2] 
中文名
税收協定
外文名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
別    名
國際税收協定
對    象
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

目錄

税收協定意義

鉑略諮詢舉辦税收協定培訓 鉑略諮詢舉辦税收協定培訓
簽署税收協定主要是為了促進跨國經濟、技術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對跨國經濟交往形成障礙。
通常税收協定通過締結具體條款,主要解決下列問題:
1、消除雙重徵税
2、穩定税收待遇;
3、適當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減少管理成本,合理歸屬利潤
5、防止偷漏税;
6、實行無差別待遇
7、建立有效爭端解決機制

税收協定目的

1、經濟合作:資本、技術、人員
2、税收法律協調:劃分管轄權、消除重複徵税、消除歧視待遇
3、税收行政合作:信息交換、徵税協助、爭端解決、防止偷漏税

税收協定風險

税收協定 税收協定
跨國企業常見的税收協定風險為常設機構風險。鉑略諮詢Linked-F的會員普遍反應,根據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税收協定,如果跨國企業總部向中國派遣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可依據協定常設機構條款被判定為勞務型常設機構,從而跨國企業產生非居民區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及相應個人所得税風險。
“外派遣人員是否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首先要通過基本因素進行定性,簡單説來就是判定外派人員是為誰工作。”鉑略諮詢的高級顧問陳棟先生總結傳達了國税總局方面的意見,“如果税務機關從企業提交資料能夠直接判斷出外派人員的相關風險是由境內公司承擔,另外其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境內公司,那麼可以直接判定該外派人員為境內公司工作,從而不構成常設機構;由於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務費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承擔較高税負的。但如果該管理服務費與派遣行為無關,原則上不會導致常設機構的認定。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