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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
鎖定
- 中文名
- 税收保全
- 出 處
- 《税收徵管法》
- 適 用
-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 批 准
- 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兩種形式
1、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税人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相當於應納税款的財產
適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備的條件
1、只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2、必須有根據認為納税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税財產等行為或跡象;
3、必須在規定的納税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之內;
4、必須在納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擔保;
5、必須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税收保全解除
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税款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依法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納税人在限期內已納税款,税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失時,税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