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租船合同

鎖定
租船合同是游上運輸合同之一,是船東或船舶出租人出租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承租人租船以運送貨物並支付報酬即租船費,雙方簽定的書面協議。可分為程租合同和期租合同兩大類。這兩類運送貨物的租船合同在規定租用船舶和使用船舶的權力和義務是不同的。因此在處理運輸責任糾紛時要結合提單和有關單據劃分和確定責任方。租船合同簽定後承租人租用船舶、但船舶的船長選擇、任命和監督權仍在船舶所有人,這是船舶租船合同與租借合同相區別的。承租人或稱租船人將所租船再向他人出租而簽定的合同仍是租船合同。 [1] 
中文名
租船合同
外文名
Voyage-Charter-Party
屬    性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達成的協議

租船合同類型

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租期為一個或幾個連續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質是貨物運輸合同出租人雖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對船舶的控制,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組織營運。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運輸貨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①合同規定除裝卸費由某方負擔外,船舶的全部開支由出租人負責。
②運費按船舶實際裝載貨物噸數計算,或者擬定一個包乾運費
③合同定有裝卸期限和延滯、速遣條款。實際裝卸時期超過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滯期費;裝卸提前完成,則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費
④關於出租人運輸貨物責任,大多數租船合同採用國際通行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又稱《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的規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種標準格式,通常採用的有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糧谷租船合同等。

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將船舶提供給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數月至數年不等)內按照約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經營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①合同規定出租人提供適合約定用途的船舶,適當地配備船員和裝備船舶,並在租期內維持船舶的適航狀態;承租人負責船舶經營,既可以將船舶用於承運自己或他人的貨物,也可以經營租船業務或用之於其他業務。船長應在合同範圍內按承租人的指示運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應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負責支付燃料費和港口費,出租人負責支付船員工資和給養、船舶的折舊費、修理費和保險費。
③租金按艙容或按載重噸計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運送第三方貨物時,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視為提單上所載貨物的承運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種標準格式,使用比較多的有紐約產品交易所於1913年制訂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羅的海和國際航運協會於1939年制訂的波爾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護承租人,後者偏護出租人。中國租船公司於1980年制訂的中租期租船合同為中國租用外國船舶所採用的合同範本。

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內為取得對特定船舶的控制和佔有,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財產(船舶)租賃合同,而不是運輸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點:
光船租賃通常必須在主管當局登記,而且有的國家,特別是從事船舶開放登記國家(見船舶登記),允許在租期內改換船舶國籍
②近年來,通過光船租賃以租購方式購置船舶,已成為缺乏資金的航運公司籌措資金擴大商船隊的一項比較有效的措施。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往往以出租人即賣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給某些信譽較好的航運公司,租購期滿後,船舶所有權就歸於該航運公司。

租船合同市場

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提供船舶噸位船舶所有人與需要噸位承租人之間進行船舶噸位洽租的交易市場。
洽租船舶業務,通常是通過船舶經紀人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代理人在國際租船市場上進行的。租船市場當前主要集中在倫敦、紐約、香港、東京、奧斯陸、漢堡和鹿特丹等地,其中以倫敦市場規模最大。
在倫敦市場的租船活動,大多是在一個以波羅的海命名的航運交易所內進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紐約市場也發展成重要國際租船市場。與中國租船業務活動關係比較密切的是倫敦和香港租船市場。

租船合同程序

洽訂租船合同通常經過以下程序:
租船流程 租船流程
承租人詢價,提出貨名、數量、裝卸港口或區域等。②出租人報價,提出船名、載重量、載貨容積、受載日期、租金或運價、滯期和速遣費等。
③承租人根據出租人報價,結合市場情況提出還價。
④出租人報實盤。在雙方關於租船合同的條款洽商接近一致時,出租人明確各主要條款,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確認。
⑤制定送交租船合同。由出租人根據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制定租船合同,送交承租人審核簽署。
為加速租船合同的簽訂,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洽談中,通常都以某種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作為基礎,再根據運輸具體要求,結合市價行情,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因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合同通常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經修改的某一標準租船合同格式,二是補充或附加條款,這部分往往是該租船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租船合同條款

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合同當事人;2.,船名和船旗;3,貨物;4,裝卸港;5,受載日和解約日(LAYDAYSANDCANCELLINGDATE);6,運費(FREIGHT);7,裝卸費用的劃分;8,許可裝卸時間(LAYTIME,LAYDAYS);9,滯期費和速譴費(DEMURRAGEANDDESPATCH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條款:1,船舶説明(DESCRIPTIONOFTHESHIP);2,租期(CHARTERPERIOD);3,交船(DELIVERYOFVESSEL);4,租金(HIRE);5,停租與復租(OFFHIRE/SUSPENSIONOFHIREORONHIRE);6,還船(REDELIVERYOFVESSEL);7,轉租。
實例:
01. A/C : HYUNDAI CORPORATION
02. CGO/Q'TTY : 12,000MT(0/+5% AT CHARTER'S OPTION)
UREA IN 50KGS BAG
03. LOAD PORT : 1SBP QINGDAO/RIZHAO/YANTAI,CHINA
04. L/CAN : SEPT 15TH,2009
CHTRS TO DECLARE EXACT L/CAN WHICH 5 DAYS SPREAD
AT LATEST 2 WEEKS BEFORE START OF LAYDAY.
05. DISPORT : 1SBP HOCHIMINH CITY OR QUINHON,VIETNAM
06. L/D RATE : CQD / 1,200MT PWWDSHEX EIU WITH 4 WORKABLE DERRICKS
07.DEM/DES : USD2,500 / HALF
08. O/FRT : USD.-PMT FIOST BSS 1/1
09. PAYMENT : FULL FRT TO BE PAID W/I 3 BKG DAYS ACOL
FULL FRT TO BE DEEMED AS EARNED UPON COMPLETION OF LDG
AND DISCOUNTLESS/NON-RETURNABLE WHETHER VSL/CGO LOST/OR NOT
10. DETENTION : USD5,000.-PDPR IF CGO/DOCS/OPERATIONAL MATTERS ARE
NOT READY DUE TO CHTRS/SHIPPERS AND THEIR SERVANTS UPON
VSL'S ARRIVAL AT LOADING PORT. DETENTION IF ANY TO BE SETTLED WITHIN
15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G
11. OWRS AGENT BENDS
12. OAP IF ANY TO BE FOR OWRS ACCT AGAINST CARGO UNDERWRITTERS
ORIGINAL INVOICE FOR OAP
13. ANY TAXES/DUES/WAHRFAGES ON CGO TO BE FOR CHTRS ACCT AND SAME
ON VSL TO BE FOR OWRS ACCT BENDS
14. SHIPSIDE TALLY TO BE FOR OWRS ACCT AND SHORE SIDE TALLY TO BE FOR
CHTRS ACCT
15. LIGHTERAGE/LIGHTENING IF ANY TO BE FOR CHTRS/SHIPPERS/RCVRS ACCT
BENDS
16. CHTRS/RCVRS CAN NOT WITHOLD THE VSL AGAINST ANY CGO CLAIMS AT
DISPORT IF OWRS PNI ATTENDED FOR SAME ISSUE. IN CASE,VSL WITHHOLD
AT DISPORT EVEN IF OWRS PNI ATTENDED,CHTRS TO PAY USD6,000.-PDPR
FROM THE TIME OF ATTENTION TILL VSL RELASED
18. OTHERS AS PER OWRS EXECUTIVE VOY C/P BASED ON GENCON 1994
19. COMM : 3.75%
Appreciate your any firm offer
Brgds,

租船合同案例

1993年1月12日,根據深圳貿易集團滿州里公司(簡稱滿洲里公司)的委託,時任湛江外運海運科以簽名並加蓋湛江外運“海運業務專用章”的形式,與康公司簽訂了以金康租船合同為範本的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約定:由湛江外運作為租船人,租用康公司所屬的“卡里奧(KALLIO)”輪在羅馬尼亞康斯坦薩港裝載15000噸鋼材運至中國湛江和上海;合同中填寫租船人的英文名稱為:SINOTRANS ZHANGJIANG COMPANY,地址為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東一路1號外貿大樓。合同的附加條款第4條規定:本合同項下的爭議若不能友好協商解決,應提交倫敦仲裁。合同簽訂後,湛江外運未履約,致使“卡里奧”輪從西班牙開往康斯坦薩港後空等22天,康公司的代理英國倫敦其禮律師行(CLYDE&CO.)為此於1993年4月13日以傳真向湛江外運索賠,並提出以10萬美元作為解決方案。同月15日,其禮律師行傳真湛江外運稱:除非在本月20日下班前收到10萬美元,否則會將糾紛提交倫敦仲裁。同年5月7日,其禮律師行傳真湛江外運,稱其未收到湛江外運的任何賠款,並提出索賠470998美元。其禮律師行同時列出倫敦仲裁委員會的三位仲裁員,要求湛江外運從中指定一位仲裁員,並稱,如湛江外運在7天內未能同意指定仲裁員,則康公司將向英國高等法院申請指定仲裁員。
仲裁員作出終局裁決:(1)湛江外運立即付給康公司280456.25美元並加計自1993年4月1日至本裁決書作出之日年利率7%的利息;(2)湛江外運向康公司支付申請英國高等法院指派仲裁員的費用4191.40英鎊;(3)湛江外運承擔本裁決的費用3915英鎊。
仲裁員作出費用終局裁決:(1)湛江外運立即向康公司支付律師費用63670美元及1996年8月13日至1996年12月17日年利率8%的利息;(2)湛江外運承擔本裁決的費用680英鎊。

租船合同責任

租船合同下,承租人面臨的風險和責任
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下的責任和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1. 承租的船舶本身可能引起的責任。2. 承租人的僱傭人員或代理人對船舶造成的損壞。3. 燃料的使用不當對船舶造成的損害。4. 所載貨物本身可能引起的責任。5. 貨物索賠。6. 承租人對裝貨、積載及卸貨的責任。7. 承租人的安全港義務。8. 承租人的侵權責任。9. 承租人承擔船長遵從其指示所產生的責任。
在轉租合同下,承租人面臨的責任和風險
在轉租的情況下,承租人同時受到兩份以上(至少兩份) 租船合同約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原合同及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在租船合同是背對背的情況下,承租人面臨的兩個合同不一樣,因此,承租人仍會面臨如下風險:一是出租人向他索賠,他再向次承租人索賠時,如果次承租人已經倒閉,此時承租人只能單獨面對索賠。二是次承租人向承租人索賠時,承租人首先要應訴,在舉證方面可能會受到困繞。三是對承租人來説,訴訟和仲裁併非是象自然科學那樣絕對,對同一事實,不同的仲裁員往往會做出不同的裁決結果。
參考資料
  • 1.    宋國華、吳耀宗等.保險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