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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鎖定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簡稱OPCW),是在1997年5月23日舉行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約國大會第一屆會議上成立的,總部設在荷蘭海牙。意在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對該公約遵守情況進行核查的規定得到執行,併為各締約國提供一個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該組織於2013年10月11日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是監督《公約》實施的機構,以確保《公約》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執行,併為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與合作的論壇。 [1] 
中文名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外文名
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 [1] 
簡    稱
OPCW [1] 
成立時間
1997年5月23日 [1] 
總    部
荷蘭海牙 [1] 
成員數量
193個(截至2018年12月) [1]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發展歷史

1992年9月,日內瓦裁軍會議,簽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同年11月,第4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公約。
1997年5月6日至27日舉行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約國大會第一屆會議。
1997年5月23日,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根據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成立。 [1] 
1997年5月,中國當選為執行理事會成員。
1998年11月,中國成功連任為執行理事會成員。
2000年4月29日,明令禁止締約國將表二劑輸往非締約國。
2001年5月,第六次締約國大會在布魯塞爾舉行。
2002年10月,於海牙舉行第七屆締約國大會,討論表三劑是否如表二劑進行貿易管制
2013年10月11日,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2019年11月25日,為期5天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24屆締約國大會在荷蘭海牙開幕。 [2]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宗旨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包括序言、24條正文和3個附件。《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是全面禁止和徹底銷燬所有化學武器,併為此規定了嚴格的核查機制;促進化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是監督《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實施的機構,以確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執行,併為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與合作的論壇。 [1]  [3]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組織架構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機構設置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在荷蘭海牙的總部大樓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在荷蘭海牙的總部大樓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是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簡稱《公約》)建立的,於1997年5月23日正式成立的國際組織,是監督《公約》實施的機構,以確保《公約》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執行,併為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與合作的論壇。主要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與技術秘書處。
  • 締約國大會
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每年召開1次例會,可審議《公約》範圍內任何問題並做出決定。 [6] 
  • 執行理事會
由41個成員組成,是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的執行機構,向大會負責。執理會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2年。 [6] 
  • 技術秘書處
協助大會和執行理事會行使其職能,包括執行《公約》的核查條款。技術秘書處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會務司、核查司、視察局、國際合作司、外聯司、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司、戰略和政策辦公室、內部監察辦公室等。此外,還有科學諮詢委員會、教育外聯委員會、保密委員會等附屬機構。 [6]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組織成員

截至2024年1月,共有成員國193個。 [1]  [3]  [6-8]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組織領導

第一任總幹事何塞·布斯塔尼(Jose M.Bustani),巴西人,任期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
第二任總幹事羅赫略·菲爾特(Rogelio Pfirter,阿根廷人),任期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
第三任總幹事阿赫邁特·尤祖姆居(Ahmet Üzümücü,土耳其人),任期2010年7月至2018年7月。
現任總幹事費爾南多·阿里亞斯(Fernando Arias Gonzalez,西班牙人)於2018年7月上任,2022年7月連任。 [1]  [6]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組織活動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主要活動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進行了7768次視察。2022年,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召開了第99-101次執行理事會、第27屆締約國大會,討論了化學武器銷燬、化武使用調查、預算、化學工業國際合作等相關問題,並啓動了第五次審議大會籌備進程。2023年5月召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五次審議大會,全面審議上一審議週期(2018年-2023年)履約情況。 [1]  [3-4]  [6-7] 
組織要求每一締約國銷燬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產設施,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禁止發展、生產、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
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準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並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爭手段。將“化學武器”定義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將有毒化學品作為戰爭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武器”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於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藥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設備”。
每一締約國應至遲於《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有關化學武器以及化學武器生產設施的詳細宣佈,其中應列明其準確地點和數量,並提供有關其銷燬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佈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武器調查

對指稱使用化學武器的調查既可以根據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也可以第十條(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由《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的規定管轄。鑑於可能出現的特定情況的範圍很廣,難以為此種調查作規劃。實施起來會需使用大量資源。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接收對指稱使用化學武器進行調查的請求在根據第十條提出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的請求的同時,可能會根據第十條第8款提出獲得援助和防護的請求。粗略地説,收到指稱使用調查請求後立刻要遵行的程序與為質疑性視察制定的程序相似。在兩種情況下,行動保障小組都要為成立秘書處的視察組做準備併為視察組提供協調。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指派視察組

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的視察時,視察員應選自為質疑性視察所指派的視察員的名單。此外,倘若可能有指稱使用調查的請求,總幹事需要保持一個有適宜資格的專家的名單。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視察設備

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封存現場 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封存現場
如同質疑性視察的情況那樣,指揮和規劃處為指稱使用調查擬定了一個具有代表性設備清單,禁化武組織設備倉庫已將設備單獨存放。象質疑性視察那樣,準備設備的時間預計約為24小時。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運送視察組

對指稱使用調查而言,在視察組及其設備的運送方面可適用的考慮與適用於進行質疑性視察時的情況的考慮相類似。需要考慮的一個額外因素是可能會讓不以海牙為工作地點合格專家介入,這些專家須在調查開始之前與視察組的其他成員匯合。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採樣分析

採樣和分析將會是任何指稱使用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本文其他地方予以討論。對於指稱使用調查情況下生物醫學樣品的採集和分析,《公約》做了附加規定。這些樣品與環境樣品不一樣,因此對其進行分析可能要做酶活動的化驗,或者要做脱氧核糖核酸(DNA)加合物或化武代謝產物的檢測。在對一份調查表作出的答覆中,有14個締約國已表明有某些分析生物醫學樣品的能力,同時表示願意在這方面向禁化武組織提供協助。科學諮詢委員會正在審查分析生物醫學樣品的問題。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現場視察

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封存現場 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封存現場
《公約》《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規定,進行視察的詳細程序應由大會通過以載入秘書處的《視察手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大會第一屆會議在這方面通過了以下決定(籌備委員會各專家組制訂的其他關於各種類型視察中的活動清單從未得到正式通過):
(1)《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所指關於在化學武器銷燬設施進行核查和進行視察的詳細程序的準則;
(2)《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29款所指的檢查設備的程序( 《巴黎決議》第12(f)分段);
(3)《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3款所指的落實視察員和視察助理活動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的程序;
(4)在化學武器銷燬設施內的臨時存放區的核查活動;
穿上隔離衣進入現場 穿上隔離衣進入現場
(5)指稱使用化學武器調查過程中的取樣和分析;(f)現場視察期間核准設備的使用;
(6)視察活動結束後與核准設備有關的措施;
(7)作為視察組視察時必須攜帶的文件為視察組提供進一步指導的禁化武組織正式記錄中大會和執理會的其他決定。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技能培訓

對化學武器進行檢查 對化學武器進行檢查
視察員定期接受標準化的培訓以保持和加強與進行視察有關的技術技能。在視察活動低於平均水平的時間裏,視察局就增加視察員的培訓量。這種培訓的資源由禁化武組織提供,或者是某些締約國或甚至是東道國私營公司的慷慨捐助。所有視察員都接受如何準備和進行視察的基本培訓温習。
此外,視察局不斷舉辦具體針對各種業務專長的課程和講習班。例如,一些化武彈藥專家接受培訓後,拿到了美國無損技術人員協會的輻射證書。這使他們具備了安全操作禁化武組織核可設備以進行無損評估的資格,還為視察員提供了一項國際承認的培訓,即急救。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與華關係

1993年1月13日,中國簽署《公約》。1996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准《公約》。1997年4月25日,中國交存了批准書,成為《公約》的原始締約國。中國自1997年5月當選為執行理事會成員以來,一直連選連任。中國在海牙設有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團,代表由中國駐荷蘭大使兼任。2022年9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總幹事阿里亞斯和執行理事會代表團應中日雙方邀請,以視頻方式進行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銷燬工作專題訪華。各方聽取了中日關於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總體情況及銷燬進展介紹,在線參觀了日遺化武最大的埋藏點吉林省敦化市哈爾巴嶺,並就加快推進銷燬進程深入交換看法。各方支持按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加快日遺化武銷燬進程,為儘早實現“無化武世界”做出努力。中國認真履行公約各項義務,截至2022年12月,中國已順利接待禁止化學武器組織視察610次。同時,中國還積極為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研修項目提供培訓企業,積極開展化武領域的國際合作。 [1]  [3]  [5] 
中國一貫積極支持總幹事和技秘處工作。包括現任總幹事阿里亞斯在內歷任總幹事來華訪問11次。中國政府積極選送優秀人才到技秘處任職,並派專家參與科學諮詢委員會、保密委員會、教育和外聯諮詢委員會等工作機構和專家會議。    
中國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學實驗室和軍事醫學科學院毒物分析實驗室已成為禁化武組織指定實驗室,自1997年以來參加禁化武組織指定實驗室環境樣品水平測試,2016年開始參加生物醫學樣品水平測試,並取得良好成績。中方實驗室還積極協助其他締約國實驗室加強能力建設。 [6]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獲獎經歷

2013年10月11日,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宣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因其“為消除化學武器所作的諸多努力”而獲得了2013年諾貝爾和平獎
參考資料